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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点放孔明灯、野炊......最新“草原防火令”来了→
日前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
对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做出规定
2024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
1月1日至5月31日
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
这些规定应当遵守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防灭火责任
明确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在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方面,要求在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
在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方面,要求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州)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取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丨四川省人民政府
编辑丨丛天怡、曾雨(实习)
责编丨张译心
审核丨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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