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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起诉,判了!
“明星代言”“明星推荐”
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之一
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
“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一公司因“碰瓷”知名女星林心如
被判公开道歉!赔偿!
关于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六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
关于虚假代言。某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林心如主张赔礼道歉,因某化妆品公司是在六家案涉网店上未经许可使用林心如肖像,故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案涉网店所涉的六个网络平台上为宜。此外,综合考虑林心如的知名度、某化妆品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等因素,酌定某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
一、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
二、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流量时代下,网店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
新闻链接
今年年初陕西名酒西凤酒被演员黄渤起诉引发广泛关注
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黄渤与陕西秦皇御宴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臻圣(浙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据开庭公告,原告为黄渤,案件于3月6日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此,西凤酒在2月29日曾发布声明称,就网传“黄渤诉讼事件”,西凤股份公司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此事件与西凤酒无关,属客户陕西秦皇御宴侵权纠纷,已向违规经销公司提出严正要求,必须查清责任,立即整改,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本月初,记者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查询了解到,陕西秦皇御宴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向演员黄渤致歉,称该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西凤酒秦皇御宴”品牌及相关酒产品的宣传、销售、招商活动中使用了黄渤肖像、姓名进行商业活动,为此表示诚挚的歉意。目前,公司已停止全部侵权行为。
来源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极目新闻、广州日报
编辑丨杨丽璇、郭旭(实习)
责编丨丛天怡
审核丨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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