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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助力厦门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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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2019)1号)发布了!


基金支持的行业涵盖我市拟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高端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一起来看看政策是怎么说的吧!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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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按照《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章程》(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2019]1号)、《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2019] 2号)相关规定,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服务于促进厦门“五大发展”示范市的建设,即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提升中心城市的功能品质;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大力推进开放发展,打造服务全局的战略支点;大力推进共享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厦门市拟重点打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经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批准另行制定管理制度或方案的项目可按照其管理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由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章程》(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2019]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产业引导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引导基金相关事务;由产业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 会”)按照《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章程》(厦产业投资基 金理事会[2019]1号)的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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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厦门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金圆集团筹集的资金;

  (六)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八)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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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产业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厦发展,大力培育厦门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的龙头企业及具有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厦门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厦门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工作小组;

  (三)专家评审。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按照竞争性评审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工作小组; 

  (四)投资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投资决策;

  (五)媒体公示。对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产业子基金设立阶段;

  (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工作小组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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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厦门市注册, 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产业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产业子基金设立规模低于3亿元的,需承诺60%以上比例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企业;

  (二)产业子基金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厦门市各级政府出资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由区级政府、管委会或市属国企提议市产业引导基金参投的产业子基金,区级政府、管委会或市属国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各级政府出资在产业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总计需低于5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或单一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各级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外,其他出资人数量在3个以上(含3个)并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引导基金出资代表同意,并向工作小组报备后,最多可延长2年;

  (五)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且不低于厦门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总的总额;

  (六)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60%;

  (七)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九)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厦门市落地的能力;

  (十)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产业投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 3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二)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在产业子基金中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 

  (十三)产业子基金应对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关键人进行锁定,关键人在子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在产业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关键人不得参与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具体内容应在产业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详细约定;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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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相关管理事务由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牵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拟上报理事会审议事项的会议材料,并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二)起草引导基金方案及其相关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起草引导基金相关制度的修订建议,并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三)拟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四)组织引导基金的专家评审工作; 

  (五)制订和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审核并批复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申请; 

  (八)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 

  (九)审核引导基金的年度运作报告,并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

  (十)承办理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协助,具体评审规则另行制定。评审完成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协助工作小组收集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经理事会办公室审阅后上报理事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对接产业基石投资人,对接厦门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内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

  (三)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工作小组审核;

  (五)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六)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七)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八)每年向工作小组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九)做好国家有关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十)其他承办工作。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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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厦门市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


  第十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产业子基金方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投资产业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产业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产业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子基金未按基金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产业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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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在完成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等约定目标且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部分可让利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完成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等约定目标且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由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择一提出申请,并经由理事会决策后,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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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厦门。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产业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产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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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应当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工作小组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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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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