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买卖双方和科研人员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为什么要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怎么弄?
相关的政策优惠有哪些?
……
小伙伴们有没有被这些问题搞得
一脸懵逼、十分茫然的经历?
今天,为大家送上干货一篇
“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是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就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类型(四大类)⑴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⑵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⑶技术咨询合同
⑷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
• 项目名称;
•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 风险责任的承担;
•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 验收标准和方法;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优惠政策有哪些?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如果您是技术供应方(卖方),所产生的技术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政策来源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通常为6%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如果您是技术需求方(买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政策来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委托方可对委托研发项目的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佐证材料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中,企业的收入是否被认可为技术性收入,决定了认定的成败,最终可能触发一票否决条件导致失败。
同时,技术供应方和技术需求方还可享受厦门技术交易奖励: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政策来源技术交易奖励
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132号)
如果您是技术供方或技术需求方的技术关联人(比如发明人、设计人等),减缴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政策来源减缴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
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技术市场交易中,只有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买卖双方,以及交易中涉及到的个人,才能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因此,要想享受以上或者今后更多的国家政策红利,请当事人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要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正在执行期的有效技术合同。
二、办理方式进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sti.xm.gov.cn)>>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线办理,网上审核通过后将合同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D厅26号窗口。
注:技术合同通常在卖方所在地登记,而且只能一次性登记、不能重复登记。常年办理。
三、申请材料1.技术合同;
注: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②涉外合同可传真件或者扫描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③涉外合同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并承担由于翻译偏差带来的一切后果。
2.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注: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需提供,一式三份。
3.技术方案
注: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需提供,一式三份。
4.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新药生产、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新药证书、品种权证书
5.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技术合同另须召开专家评审认定会,同时提交《重大技术合同认定申请书》
6.首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另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份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已经办理过单位无需提供。以上信息可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sti.xm.gov.cn)。
四、办理程序(一)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二)审核
登记部门应:1、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合同,出具符合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要求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
注:一般合同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当场办理,重大合同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登记咨询地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D厅26号厦门市科技局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
电话:0592-7703986、7703962。
监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六、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
4、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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