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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最高50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首季度电子商务资金申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中小企业 2020-09-0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拟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支持对象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营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2020年首季度网络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方式

  事后无偿奖励,企业自愿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四)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五、申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


六、申报材料

  (一)《2020年首季度网络销售业务奖励申报表》,申报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20年第一季度的网络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

  (五)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自营交易平台销售则提供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2020年第一季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自营交易平台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自愿向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1.登录http://202.109.244.108:8888(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点击“我要申报”跳转登录页取得i厦门的账号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网站后点击“项目申报”,依序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若申报时系统尚未开放,可先报送纸质材料,4月20日前到系统补录)。

  3.填写完成后提交并打印相应表单。 

  4.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支持热线:5397711


  (二)各区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系统预审通过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至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对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并保证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各区受理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2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xmsdzswbgs@sina.com。请于2020年4月27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咨询

  思明区商务局:联系人:陈两福 电话2667450; 

  湖里区商务局:联系人:许雯霞 电话5726985;

  集美区商务局:联系人:罗良栋 电话6108985; 

  海沧区工信局:联系人:王 莉 电话6082978 6896917;

  同安区工信局:联系人:陈玉萱 电话7020056;

  翔安区商务局:联系人:王顺正 电话7889962;

  火 炬 管委会:联系人:周德照 电话5380972;

  自 贸 委:联系人:蔡伟强 电话2621661。


九、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扶持。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厦门市商务局视审核情况,如需要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工作,请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支持。

  (四)市商务局联系人:

  电子商务处: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5室;

  李伟婷 电话:2855839 谢晓芳 电话:2855836。


提示: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看申报通知详情并下载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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