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厦港规〔2020〕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髙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水路运输业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 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厦港规〔2020〕1号)发布了!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厦港规〔2020〕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水路运输业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新增船舶运力。
对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外省市购买、 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及以内的运输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80元/载重吨, 船龄在10年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60元/ 载重吨奖励。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
申请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需全额退还奖补款项,退还奖补款项后 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企业申请新增运力奖励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 船舶备案证明书》;国内交易船舶须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登记证明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材料;法院拍卖船舶须另提交 运力来源证明材料、法院拍卖证明材料。
2.鼓励水路运输企业提高船舶周转效率。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60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增量超过10亿吨公里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按每10亿吨公里奖励10万元,每年累计的增量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便于水路集装箱运输周转量计算,集装箱船舶以20英尺空箱2.2吨、40英尺空箱3.8吨、重箱27吨折算。非集装箱船舶以货物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各船舶水运周转量完成情况明细,包括水路货物运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及船舶进出港报告等证明材料。
3.鼓励水路运输企业扩大运力规模。
对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每净增加5万载重吨的,给予奖励70万元,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350万元。
政策执行期间所有新增船舶运力须承诺经营5年以上。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以2020年1月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净增长规模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船舶、已享受扩大规模奖励部分,本市过户的运力不计入净增长规模。
申请扩大运力规模奖励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就新增船舶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需全额退还奖补款项,退还奖补款项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大水路运输金融支持力度
4.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执行期内,对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建造或从本市以外购买且船舶登记在厦门的10000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运船舶、5000载重吨以上的其他专业运输船舶,且船龄在10 年以内的船舶发生的贷款利息,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 年且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适用的五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 )的,以按五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其他新建船舶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申请船舶贷款利息补贴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需全额退还奖补款项,退还奖补款项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补贴从2020年起发生的第一笔贷款利息起算,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有权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申报证明材料包括《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金融机构贷款须另附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融资租赁须另附融资租赁合同、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
5.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我市船舶运力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
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机构,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按照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2%给予补助,单船融资租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40%、30%、 30%分三年拨付。
融资租赁船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普通货运船舶10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经营人为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申报证明材料包括《融资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借款/贷款合同、借记凭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通知书、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融资租赁船舶的 《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6.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船舶经营人为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7.本办法中所指船舶类型中,普通货运船舶包括:集装 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砂船除外;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
8.老旧运输船舶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且现行有效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进行认定。液化气船无核定载重吨的,以1立方米换算为1载重吨。
9.被列入水路运输行业信用黑名单或涉黑涉恶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享受该扶持政策。政策中涉及的水路运输企业资质、运力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负责认定。
10.扶持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厦门港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兑付资金。
11.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以后年度不受理其申请,列入水路运输行业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开通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我市航运事业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13.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分期拨付的款项及贷款贴息顺延至期满。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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