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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聚合平台“三证”同审应是趋势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运管小兵 Author 小兵同行

前言:

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演进发展,网约车逐步进入“聚合模式时代”。越来越多的平台经济体以聚合平台的角色跨界涉足出行行业,为网约车行业增添了新的活力。所谓聚合平台,即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直接面向出行用户,与网约车企业共同合作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平台。

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2022年下半年,全国网约车聚合订单合计8.55亿单,日均465万单,占网约车行业下半年总订单量的24.2%。从趋势上看,聚合订单占网约车总订单量的比例份额持续增长,平均每个月增长0.8个百分点。

在为越来越多的乘客带来便利的同时,聚合平台也频频曝出合规安全存漏洞、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管政策及执法缺位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聚合平台疏于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聚合平台内“黑平台”、“黑车”较为泛滥,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网约车行业合规化进程。为这个新模式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01
聚合平台审核营运资格形成共识
合规是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网约车合规的核心是“三证”——网约车企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俗称“平台证”;网约车司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俗称“人证”;网约车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俗称“车证”。三证兼具,是为合规。


目前来看,聚合平台审核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平台证,已成业内基本共识。国家层面看,2022年8月22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11家平台公司进行了提醒式约谈,要求聚合平台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符合有关规定,督促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

所谓“符合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键要求便是网约车平台须在服务所在地具备平台证方可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地方层面看,济南市2022年9月公布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合肥市2022年12月公布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做好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核验登记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近期陆续已经有网约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始涉及到聚合平台。由此可见,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已初步形成“聚合平台应承担平台证审核责任”的监管认知,并逐步写入相关政策法规

02
聚合平台应当查验“车证”“人证”
2022年6月,郑州一女大学生通过“某某打车”聚合平台打网约车却遇车祸去世。去世女生家属表示,虽然“某某打车”接入的网约车企业“某某约车”在郑州取得了平台许可,但乘客乘坐的网约车却没有任何相关许可证件,属非法载客。家属找聚合平台方沟通,对方表示让网约车企业对接,并称涉事司机的证件审核工作不属于聚合平台方职责。

此事件经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热议:聚合平台仅仅审核平台证是否足够保障乘客安全?乘客在聚合平台上打车时,聚合平台是否应当审核人证和车证?

有的人认为,聚合平台只需要审核其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平台证,不需要直接审核人证和车证,至多督促网约车企业做好人证和车证的审核工作即可。

其理由是:聚合平台属于电商平台,应该参照天猫等电商平台的监管制度,只需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许可,而不应直接对入驻商家的各类货品进行资质审核。与此同理,网约车聚合平台仅需审核平台证,而审核人证和车证是网约车企业的责任,聚合平台不需要直接做人车证审核,至多对网约车企业的人车合规工作进行巡查督促即可。

这个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忽略了客运服务业的特殊性,特别是与国家强调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相悖。不同于卖货的天猫平台,客运行业事关老百姓生命安全,货物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换货、赔款,但乘客一旦受伤害甚至危及生命,是无法挽回的,更无法用金钱衡量。


我国在制定客运服务领域的监管政策时,一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在道路客运领域,2020年,交通运输部出台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将定制客运平台纳入监管。其中,《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提出:“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可见,虽然定制客运平台在定位上仍属于电商平台,但是一旦考虑到客运服务领域的特殊性,便不能只承担对接入企业的资质审核责任,更要对驾驶员和车辆的许可资质进行审核,保障企业、人员、车辆三方全部合规。

综上,笔者认为,在研究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资质审核责任边界时,不应舍近求远去比照天猫平台,而应当参考同领域的定制客运平台进行“三证”审核。这既符合我国客运行业实际情况,也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所提及的“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而易见,审核司机和车辆的人证和车证,正是对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如果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对人证和车证进行核验把关,则聚合模式仍将存在巨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来郑州女大学生身亡纠纷等类似事件仍将难以避免。

03
落实平台人车证核验责任,打造网约车“合规化”新推力
2014年,蓬勃发展的网约车新业态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极大冲击。网约车改善了市民出行,但也同时暴露出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泄漏风险较高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初开始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改革事宜,2016年通过立法全球,第一次推动实现网约车“合规化”。


落实聚合平台人车证核验责任,将为网约车合规化带来“第二推力”!

2022年12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相关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一次。需要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许可数据进行核验的,可在广州交通运输局官网进行注册后进行核验或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约车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后进行核验。” 


广州市在我国聚合平台的管理政策探索上,率先明确了聚合平台对人证和车证的核验登记义务,迈出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步。

如果广州未来能按照《征求意见稿》严格执行下去,则不仅能更好地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也能够使聚合平台的“流量红利”定向给到合规的司机和车辆,助推广州的网约车订单合规率实现进一步增长。

在聚合平台的竞价对比模式愈演愈烈之际,网约车正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随着低价订单逐渐成为主流,只有经营成本更低的不合规运力才能够在这种恶性竞争环境中存活。

当前正是明确聚合平台相关责任义务的关键窗口期,各级监管部门应防范聚合平台成为不合规运力的庇护所和“低质低价”的代名词。

尽早明确聚合平台的三证合规审核责任,并为其开展相关许可核验工作提供必要数据支持,使聚合平台充当网约车合规的第二道闸门,推进行业合规化进程迈向新的台阶。相关的地方立法可以说是率先“吃螃蟹”,却实实在在开启了推进网约车聚合平台“合规化”必由之路。在此也呼吁和期待全国适用的国家规章能够早日出台。

(来源:小兵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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