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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网约车 中国网约车分会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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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4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JT/T1068-2016)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结合黔东南州网约车监管工作实际,对《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发送至393211231@qq.com邮箱,或书面邮寄至凯里市迎宾大道交通大厦717室收,邮编:556000。邮件或信件请统一注明“网约车意见建议”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吴俊坤,联系电话:0855-8250070


附:

关于《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内容说明

一、修订内容说明

《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将《暂行办法》中的“县(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订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修订原因: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最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已明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在《暂行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的规定。

修订原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在《暂行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市场供需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的规定。

(三)删除《暂行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的规定。

修订原因:该条款与国家现行开放政策和《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删除此条款。

(四)在《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经营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开展经营”的有关规定。

修订原因: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原《暂行办法》中没有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开展经营”的有关规定,参考《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借鉴深圳等城市先进经验,综合考虑黔东南州网约车监管工作实际,在《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属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的规定。

(五)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退出机制。

修订原因:2022年7.6事故发生后,根据州委、州政府指示,州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联合下沉各县(市)开展网约车全覆盖督导检查,发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但长期未投入车辆的平台公司高达19家,占网约车平台公司总数的26%,“僵尸企业”问题突出。参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黔东南州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经营许可”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逾期未交回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的规定。

(六)对《暂行办法》中的车型结构进行调整,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修订为“5座及以下乘用车”。

修订原因:一是2022年5月17日省级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办理6座(含)以上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二是黔东南州6座网约车85辆、7座网约车528辆,占网约车总数的29%,结合调研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这些车辆绝大部分变相从事跨区域、跨县(市)客运班线运输,偏离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网约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的科学定位。近年来网约车道路交通事故频发,2022年的“六盘水3.7”事故、“黔东南州7.6”事故,均暴露出网约车变相从事客运班线运输安全风险极大,修订本条款后可降低网约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减少网约车变相从事客运班线运输的违规行为,使网约车真正回归到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七)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行为,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

修订原因: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黔东南州部分网约车脱离平台开展线下接单,非法从事营运活动,逃避平台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等问题较为突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JT/T1068-2016)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方式应当通过平台预约、平台派单、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JT/T1068-2016)4.1.3款,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应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的规定。

(八)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进一步明确网约车不能变相开展客运班线运输问题。

修订原因:开展客运班线运输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网约车运输与客运班线运输在经营模式、准入条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管力度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网约车变相从事客运班线运输,安全风险极大。参考重庆等城市网约车管理办法,结合黔东南州网约车安全监管实际,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网约车不得从事具有班线客车明显特征的线路运营”的规定。

(九)进一步强化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修订原因:经调研和日常检查发现,部分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失管失控、脱管脱控问题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十五条“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在《暂行办法》中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强化对网约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影响网约车运营安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属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属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后,3年内不得重新许可”的规定。

(十)删除《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的相应条款。

修订原因: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最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删除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条款。因此,本次修订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规定删除。

(十一)在《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不得线下接单载客从事营运活动问题。

修订原因: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JT/T1068-2016),网约车的运营流程主要为:“约车人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用车需求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将订单信息推送给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收到驾驶员接单信息确认驾驶员接单行为有效后向驾驶员与约车人双方告知约车成功信息并向约车人或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号码等信息”“到达下车地点后,通过手机短信或客户端应用程序告知本次用车服务费用”。线下接单,乘客不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用车需求信息,未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派单,无法在网络服务平台生成相应的业务数据,也无数据传输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不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流程不符。因此,在《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线下接单载客从事营运活动”。

(十二)明确现有6座和7座网约车营运问题。

修订原因:《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将网约车车型由“7座及以下乘用车”修订为“5座及以下乘用车”,为保障现有车辆和驾驶员权益,《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提交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现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6座和7座网约车继续有效”。

(十三)明确办法生效时间。

修订原因:黔东南州《暂行办法》公布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为“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6日起实施”。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办法修订实施后,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的第二条已进行明确。

来源:(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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