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典型案例发布!护蕾守花,与法同行~
妇女儿童权益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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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温馨的港湾,抵挡风雨
夫妻是并肩的队友,互相支撑
父母是孩子的依靠,守护成长
为确保父母依法“带娃”
让每一个家庭成员得到尊重和保护
以法为器 为爱发令
龙华区人民法院与龙华区妇女联合会
共同发布
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护蕾守花,与法同行~
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想看女儿却被“拉黑”,抚养义务、探望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2:外籍丈夫失联7年,如何依法解除“僵尸婚姻”?
案例3:父母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案例4:对方抢夺隐匿孩子怎么办?
案例5: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如何处理?
案例6:依法留给孩子的遗产能随便动用吗?
案例7: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能减少吗?
案例1
想看女儿却被“拉黑”
抚养义务、探望权利如何实现?
··基本案情··
雷某(男,内地居民)与陈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于2017年同居非婚生育了女儿小雷。在小雷刚满1岁时双方分手,并于2018年11月经法院调解确认女儿小雷由陈某抚养,雷某可以探望,未对抚养费进行约定。此后陈某陷入精神抑郁状态,拉黑了雷某的全部联系方式。雷某因探望女儿受阻,未支付抚养费。
雷某因4年多没有见过女儿,遂向法院申请探望权执行。陈某于2023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件后,法院委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就未成年人探望、抚养费案件对当事人展开心理疏导。
后咨询师向双方适时发出邀约,邀请陈某带上女儿到家事审判中心探望室与雷某见面,为父女两人创造相处机会,通过沙盘游戏,引导双方再续父女情。
“破冰”的首次探望后,双方均放下过往、握手言和,表示日后为了女儿会保持正常沟通,同时就后续孩子抚养费支付、探望问题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本案中,父母双方的对立冲突导致探望权受阻,探望权受阻又导致男方长期不付抚养费,由此陷入恶性循环,使孩子在父母关系中成为“夹心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家事司法柔性化解纠纷,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师专业作用,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在沟通中疏导疗愈未成年人和父母,打破对立,融化坚冰,重新搭建家庭的沟通桥梁,实现和谐探望。
一宗暖心调解,同时化解了抚养费支付、探望权执行两件纠纷,节约了当事人诉讼负担,为深陷往日阴霾、苦于探望无望的父母卸下沉重包袱,为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撑起一片晴空。
案例2
外籍丈夫失联7年
如何依法解除“僵尸婚姻”?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藤田先生(日本国籍)于2005年结婚,育有一子。
婚后,藤田先生因生意经营失败,精神压力较大,2016年返回日本。此后,藤田先生未曾联系过王女士和孩子。2017年,王女士在生病住院期间试图联系藤田先生,未果。
丈夫离开中国后,7年杳无音讯。经出入境记录查询,藤田先生自2016年起,未曾来到中国,与王女士分居已满7年。现孩子即将年满18周岁,为开启新生活,王女士遂向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在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扶助。
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而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分居已满7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已然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准予原告王女士离婚诉请。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诉讼离婚中,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部分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身处境外无法找寻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应回归婚姻关系的本质,审查双方之间有无以感情为基础进行共同生活,对于一方能够充分证明婚后双方长期分隔两地或两国,未有任何联络、经济往来等共同生活表现的,应认定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让原告在被告不积极解决,甚至故意拖延解除婚姻状态的情况下顺利离婚,避免因被告的消极处理,影响正常生活,摆脱“僵尸婚姻”的束缚。
案例3
父母离婚后
如何行使探望权?
··基本案情··
2018年,钟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军由刘先生抚养,钟女士每周可探望小军至少一次。
双方轮流和小军一起度过国家法定节假日,后钟女士时常探望小军,逐渐与刘先生就孩子接送、交接等问题产生矛盾。父母双方的争吵,让小军感到恐慌、焦虑,进而不想上学。
2022年,钟女士以刘先生经常拒绝其探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钟女士每周探望小军一次,且周五将小军从学校接回其住处,周一送至学校;双方轮流和小军一起度过国家法定节假日;钟女士与小军每年暑假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寒假十天,国庆节三天。
刘先生辩称,其对钟女士的诉求并无异议,如果小军愿意去钟女士家,多长时间、多少次他都没有意见,如果小军不愿意去,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钟女士在行使探望权时,与刘先生在接送、交接小军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小军未能按时返回住处。经法院询问得知,双方当事人对小军均关爱有加,但因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小军出现恐慌、焦虑的情绪,影响小军的身心健康发展。
钟女士起诉时,小军已年满8周岁,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经法院询问,小军明确表示同意钟女士在本案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要求。综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及小军的意见,法院对钟女士提起的探望小军具体时间和方式的诉求予以明确。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未就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与被告发生争议。本案案情特殊,若简单裁判,则原、被告在后续探望小军的问题上中极有可能再次产生矛盾,而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
因此,本案承办人在审理时,及时介入化解原、被告因离婚、探望小军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并疏导小军情绪,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在判决中敦促原、被告多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案例4
对方抢夺隐匿孩子怎么办?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同年生育一女李宝(化名)。2021年,李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仍未能和好,李某坚持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宝主要由李某和王某的母亲抚养照顾,2021年9月,因李某与王某的母亲发生冲突,4岁的李宝被李某的父母带回河南老家。
李宝现随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李宝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李某的父母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李宝带回老家藏匿,甚至在王某找到老家时暴力阻止王某与李宝见面,已构成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剥夺了孩子享受母亲亲身陪伴、亲自抚养的法定权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激化了夫妻双方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恶劣,应予禁止。
现李某、王某双方均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孩子,制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的既成事实,企图以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严重损害了王某与李宝的母女亲情,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王某具备抚养李宝的条件,法院判决李宝由王某抚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即使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孩子,很少会有父母真正舍得下。由于离婚后,需要在父母中选择一方作为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直接行使抚养权,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想要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机率,这样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父或母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视的权利,且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应予禁止。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以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一旦被认定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判决由无过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案例5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
(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13岁女孩彭某某,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女孩呈现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风险。
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
社区妇联将情况上报至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为,并对彭某某手臂伤痕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向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有多次体罚彭某某的行为,抽打彭某某手臂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且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和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阻断其对彭某某的接触和监护。人民法院在立案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恐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所、所读学校及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
··典型意义··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庇护学生免受家暴的港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第一时间向派出所、社区组织、学校老师了解情况,当天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纠正彭某在教养子女方面的错误认知,彭某认真反省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深刻检讨了自己与女儿相处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提出后续改善措施,保证不再重蹈覆辙。
案例6
依法留给孩子的遗产能随便动用吗?
··基本案情··
小白的父亲白某出差时因车祸死亡,其所在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援助。
公司与小白的爷爷奶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3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对象为小白,于是将补助款30万元汇入小白爷爷的账户。法院判决小白由母亲王某抚养,后王某起诉,要求小白的爷爷返还代收的30万元补助款。
小白的爷爷辩称,款项中的15万元已用于偿还白某生前的房贷,剩余15万元在陆续偿还房贷月供。待小白成年后,该房屋也有小白的份额,故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作为小白的母亲,在白某死亡后,是其当然的监护人,且原、被告双方就小白的监护问题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小白由原告抚养。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3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对象为小白,故该30万元应属于小白的财产,被告不得擅自处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所用款项是为了小白的利益,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0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监护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都应受到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管理和合法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其监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护人更好地行使监护权的物质保障。
因此,对此类案件不应简单地认为是家庭成员间争夺财产,而应该从更高层面来审视监护权人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的合法性,依法予以严格保护,以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7
离婚后
孩子的抚养费能减少吗?
··基本案情··
阿龙与前妻于2019年9月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前妻抚养,阿龙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明确孩子6-12岁期间每月抚养费为3000元,13-18岁期间每月抚养费为5000元;孩子因教育培训、医疗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平均分担。孩子18 岁成年后如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所需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离婚后,阿龙按约定金额支付了前三个月的抚养费,自第四个月开始,按每月2000元连续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此后未再支付相关费用。2020年9月,阿龙以其离婚后房租等生活费用支出增多、工资减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每月支付1000元(从2020年5月开始,支付至孩子18岁止)。
··法院审理··
阿龙与前妻登记离婚时已就婚生子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等签订了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在阿龙月收入的20%-30%比例范围内,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
阿龙以其离婚后收入减少、支出增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经查,阿龙离婚前后的收入流水,未见明显减少,且阿龙所述的房租等生活费用支出,并非离婚后突发的不可控支出,系其在离婚时就应考虑的因素,因此不能证明阿龙自身实际情况及负担能力在离婚后发生了显著变化,故法院认定阿龙主张降低抚养费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不同于普通民事债权债务,具有一定道德伦理属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约定,既包含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也包含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的,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轻易更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主张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要求降低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审判中应严格审查,综合考虑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约定情况、未抚养子女一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是否合理等因素来认定。
通过严格审查给付方主张降低抚养费的合理事由,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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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华区妇联、龙华人民法院
编辑 丨小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