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南京攻略出炉!人才落户、积分落户、直接落户全都有!
3月1日起,南京正式执行落户新政,研究生、40周岁以下本科生可直接落户南京,在短短8天时间内,申请人数超过5400人。
目前南京主要执行两种落户方式:积分落户及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才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1、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人才落户正式执行时间:2018年3月1日起
人才落户的受理时间:试行期为一年,建议申请人尽量避开3、4月份受理高峰。
1、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 居民户口等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向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
(二)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 外取得的驻外使(领) 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4、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 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1)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为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还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落户书;
(2)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承租权人)同意落户书;
(3)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4)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积分落户政策主要内容
1、非南京户籍想要落户南京,必须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2、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
积分落户正式执行时间:2017年2月1日起
积分落户的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1、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及一寸白底证件照一张(有随迁人员,需要携带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产权住宅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该产权房仅限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独立取得。如证载信息非申请人独有,同时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承租私人房屋的,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租赁备案证明。承租政府保障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本人申报的个人违法、不良征信、刑事犯罪记录情况的书面材料。
6、其他材料:文化程度、技能技术水平、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社会服务、带动就业、科技成果
1、准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①线下打印。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可以自助打印或在柜台打印。
②线上打印。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jhrss.gov.cn),进入网站>>用户快速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
2、如申请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
申请人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持外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至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综合科审核,市鉴定中心开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交予申请人。
这3种情况需要注意:
①申请人曾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其申请不予受理。
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③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1、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到产权房(含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2、本人无产权房的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即居住在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租赁性住房,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在租期内且租期半年以上住所的人员)。
补充说明:
1、就业地认定方式
①若就业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单位没有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合同,就业地为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址。
②若就业单位既没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就业单位也没有在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合同,就业地就为本人当前参保单位地址(批准落户后地址变更为社区集体户地址)。
2、居住期限认定方式
①申请人当前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有效居住登记,且已达到的连续居住(暂住)时间;
②当居住地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
③居住证每满一年请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便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积分落户重要加分项
1、文化程度
2、本市居住年限
3、参保情况
4、购房
积分落户减分项
1、违法行为
2、不良征信
3、刑事犯罪记录
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落户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属于国家 " 千人计划 " 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 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6、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7、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的;
9、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11、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此外,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也可直接落户,但需要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到场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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