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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问题探究

2017-06-19 天南剑客

摘 要 作为举证责任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刑事法律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了更好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笔者将结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意义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等问题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刑事诉讼 举证责任 

罗马法形成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并为很多国家的诉讼活动所采用。采用这一举证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对控辩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诉讼审判之便利。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在对特殊法条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太适合的情况,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被告方举证更有利于审判的进行。所以,这就需要由被告人一方就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以达到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理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产生之初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以推定的形式做了具体规定,但其规定并不充足,本文将会在刑事法律中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问题的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1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1.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要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指司法机关或是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应予以认定的条件事实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责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诉人承担。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举证责任倒置开始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告方对于控方的指控认为其不成立,有提出反驳和辩解的事实主张和相应证据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推定在举证责任倒置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方或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 
  1.2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 
  首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控方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使被告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被告人的举证能力、证据举例也明显弱于控方。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或条文,使被告人有针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举证的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减少法院错判的情况,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方便审判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审判中,通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则,可以使刑事审判更加方便快捷。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一方只需提出证据证明其被指控的财产具有合法来源,即可驳回对方指控,这也就更好的提高了诉讼效率,方便审判进行。 
  2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2.1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的对特殊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两类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首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类案件中,被告有权对其巨额财产进行举证,证明其收入来源合法,从而驳回控方指控。其次是非法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有权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 
  2.2理论界对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的观点 
  关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情形,理论界观点不一。笔者通过文献阅读归纳了几种具有可行性的情形并进行探讨。 
  (1)在反诉案件中,原被告方对原原告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这一观点已经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所采纳,其适用也具有可行性,在此不再赘述。 
  (2)主张没有责任能力的事实。在刑事犯罪中,当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时,辩方对于控方主张的事实,应当有权就其当事人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举证,反驳控方主张,证明被告人因无责任能力而不负担刑事责任。 
  (3)援引正当化事由作为辩护理由的事实。我国《刑法》对于造成损害的正当化事由进行了规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正当化事由的构成要件时,即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应有权就正当化事由进行举证,反驳控方的事实主张。 
  (4)主张司法行为违法的事实,最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罪。结合新修订的法律文件,我国刑讯逼供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控告方对于是否刑讯逼供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控告方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就必须承担程序性诉讼的败诉后果。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 
  此外,笔者认为,主张不在犯罪现场或自己的行为与犯罪后果无关的事实;援引法律上关于定罪量刑、从宽情节及规定作为辩护理由的规定;援引法律上的“但书”规定作为辩护理由的规定;主张自己被指控的构成犯罪的事实收入来源或者款项去向是合法的事实;共同犯罪中主张自己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所得的利益、所处的地位等事实;针对指控方的指控数罪,主张自己只犯其中一罪或某些罪的事实等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 
  3结论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以推定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其在维护程序正义、促进诉讼效率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将会更好的弥补传统举证责任的不足,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周景物,谭江武.浅论刑事诉讼倒置[J].广西大学学报,2008. 
  [2] 刘国垠.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探析[J].山西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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