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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对策

2017-06-21 天南剑客

创意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兴起于发达国家,至今发展已有20余年。创意产业中的核心突出是创意,现在我们所指的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不包括科技创新,仅指人民在文化、时尚、生活等方面的创新思路和全新的认知。创意产业则是指将此种创新思路和认知融入各种行业而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或者新的产业模式。动漫产业是创意产业中的代表产业,其将创意与文化完美融合并且发展出一条自己的道路,为年轻一代热捧。动漫产业涉及领域众多,从漫画创作到动画制作再到商品销售最后到餐饮娱乐,融入的动漫因素为传统行业注入新鲜血液,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不断,其中的著作权法是保护动漫创意的关键。面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分析与研究著作权法保护动漫产业的现状以及问题,并且提出应对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动漫产业的特点

动漫顾名思义就是动画片和漫画。在将动画片和漫画合称动漫之后,动画片和漫画不再是仅能满足儿童的娱乐项目了,而是可以满足各年龄阶层的娱乐项目,且广泛受到青少年的欢迎。最初在世界上受到广泛追捧的动画片是迪士尼公司的《米老鼠》,随后迪士尼公司推出《睡美人》、《灰姑娘》等动画片,受到儿童的欢迎,迪士尼公司将动画发展成为一项产业,每年仅迪士尼乐园的年产值就有150亿美元。然而近几年将动漫彻底发展成一项产业的应当是日本,随着日本的动画片和漫画袭来,才渐渐有了动漫这一称法,日本是第一个将动画片和漫画完美融合的国家。早期日本动漫的消费层也是儿童,在1977年推出《宇宙战舰大和号》之后,彻底颠覆了动漫仅适宜儿童的观念,而认为动漫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此之后,动漫同样适合青少年乃至成年人观看。日本动漫类型广泛,包括青春、校园、热血、悬疑、恐怖、玄幻以及成人向等多种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阶层人群的喜欢与需求。动漫带动手办等衍生品的出现,并且价格不廉,销量佳。之后出现了cosplay,即角色扮演,cosplay带动了动漫展览这一产业。现在动漫也常常被改编成游戏,或者游戏被改编成动漫,从而游戏与动漫几乎成为不可分的产业。我国有大量的动漫迷,年龄大多集中在15岁到30岁之间。这个年龄阶层掌握着最新资讯以及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我国动漫展览在这一两年大量涌现,且收效不错,2014年开始,几乎每月在不同的城市至少有一到两场的大型动漫展,每场动漫展吸引全国至少上千人前去参观,在今年的CHINAJOY首日入场就有6万人。动漫产业带动越来越多的产业,包括有动漫音乐节、有动漫舞台剧以及相关音乐作曲作词。动漫产业不仅带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提供了更多职业选择,同时也突显了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二、著作权法对动漫产业的保护现状及其问题

(一)保护现状

动漫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的要件要具有以下特点:

1.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2.属于文学艺术领域;

3.具有独创性;

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首先,动漫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运用文字和图画表达作者个人的思想,是源于其本人或团队的作品,符合独创性中的“独”;其次,动漫作品凝结了作者的智慧,其设计的角色、对白、情节都是具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符合独创性中的“创”。因此,动漫作品具有独创性,完全符合作品的要求,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动漫作品可以大致分为动画片和漫画。漫画中既有文字又有图画,漫画应当既属于文字作品又属于美术作品。动画片应当属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915年,易尔•赫德发现了赛璐珞胶片,将之取代了以往的动画纸,使画家不必将每一格的背景都重画,只需把人物单独画在赛璐珞上而把衬底背景垫在下面相叠拍摄即可,从而建立了动画片的基本拍摄方法。动画片需要通过拍摄制作形成,应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应当认为归属作者本身,对于有签约的作者创作的漫画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者在创作漫画作品的时候并不需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资料,这里的物质资料不是指任何可能的东西,比如画笔和画纸甚至是创作需要的电脑都不属于这里的物质资料,这里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实验需要的各种设备等。连续刊载的漫画作者享有两方面的著作权,即享有漫画作品整体内容不被侵犯的权利,又享有其每幅漫画的著作权。作者仍是对该漫画作品享有一个著作权,因为漫画作品是由每幅单画构成,其无法脱离每幅画而单独形成整体的内容,所以其享有的漫画著作权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动画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制片者所有,其中的导演、原作者、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与制片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动画作品中的配音演员属于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利。著作权法对动漫作品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动漫产业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实践中保护力度不足,著作权法对动漫作品的法律规定颇为完善,但面对实践中的动漫侵权案件,著作权法实用性并不强,例如面对实践中网络中对动漫作品的侵权,尤其是单幅漫画的著作权侵权应当如何保护,目前并没有更有效的应对机制,单幅漫画的作者面对网络营销者大规模的侵权属于弱势群体,作者维权费时费力,且获得赔偿微薄。大多数作者选择忍受侵权,或者发动网络舆论谴责侵权者。在例如原创动漫形象经常被擅自用于各种商品中,大量销售,原作者往往同样选择忍受侵权,原因仅仅是这种情形太过普遍。著作权法面对这类侵权,往往成为了摆设。

三、我国著作权保护应如何应对

(一)应采取行政手段辅助解决著作权侵权

网络动漫著作权侵权现状中,权利人大多采用舆论压力希望迫使侵权人赔礼道歉,舆论的起点出于著作权侵权,但落脚点却是道德。这种方式对于权利人来说无奈且无力。目前网络中的活跃者对于著作权侵权现象极其愤怒,这种情绪是对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存在但又无力保护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的集中体现,这种情绪得不到纾解,侵权者可能会面临被人肉搜索等不利后果。此时就需要相关行政手段给予辅助,例如支持权利人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形下采取行政处罚等方式。但这种行政辅助手段应当有严格的执行条件、执行方式。例如应规定支持起诉的团体、何种情形支持起诉、怎么支持起诉等都应有详细的规定。

(二)应当确定实践中著作权法的应用标准

著作权法针对动漫产业应当有具体的应用标准。动漫产业具有其独特的产业特征,例如作者年轻化、作品呈现途径多样化、传播途径虚拟化等特征。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应当针对动漫产业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例如动漫作品通过云计算方式存储于云盘中,他人下载是否属于侵权?再例如将动漫作品的下载种子放置于网络中供下载,或者他人将动漫作品放在自己的隐私云盘中,并设置密码,云盘的运营商是否应当起到监督作用,将其删除?这是否会与隐私权相冲突?这些案件虽然也有处理,但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大多凭法官自己的理解进行案件审理,这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同一个案件,不同法官审理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无法做到同案同判。

(三)提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化

1.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专业化,目前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就是知识产权专业化的开端,当知识产权法院的数量增多,社会中知识产权研究人员的需要就会增多,知识产权与人们的距离就会拉近,不再需要那样远远地观望。愿意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人也会变多,法律是因为实施才有效,是因为有约束力才有效,私法的约束力大多来自于人们的自律以及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侵权数量多,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总有一种无用感,大多因为人们不愿使用这部法律,人们不使用,也不自律,自然法律也就成为了无用法。当知识产权法开始逐渐像其他私法被使用时,知识产权大国也就不远了。

2.知识产权法的从业人员,不应当仅仅了解知识产权,更应该充分了解其他相关知识,例如应当懂计算机代码的大概含义,了解动漫产业的运作规律,明白该知识产权下被保护者的心理状态。这个专业化是难度较大的,且不好操作,一般的法律从业者会了解与其从业相关的专业,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涵盖面很广,且其本身就是智慧的结晶,不但要研究清楚一部作品或者一个专利本身就不容易,当其与相关产业挂钩,不再简单是一个抄袭的侵权案件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所以这二部分的专业化只能慢慢推进,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待遇,从而达到激励作用。

(四)加强行业内自治,提高全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仍是著作权侵权大国,很大一部分程度是对他人智慧结晶的不尊重,也有一部分程度是我国个人消费能力有限。著作权保护大国,不但著作权消费高,而且也不会出现盗版的现象,这是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被保护者,且其经济能力颇高,那些支出与收入相比并不高,但放在我国人民的身上,却显得较昂贵。况且在我国真正花精力创造出作品的人仍是少数,大多数仍喜欢坐享其成,不会考虑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动漫产业已经形成产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业内规则,成立相应的行业内管理协会,对行业内部的著作权侵权运用行规予以处理。良好的行业氛围有利于增强职业者的知识产权道德,同时有利于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结语

动漫产业的发展速度惊人,在今日更有席卷全球的趋势,我国动漫产业从二十世纪末发展至今不过二十年,已初具规模,并且拥有庞大的受众基础。各国面对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开始逐渐形成相应的应对与保护机制。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动漫产业的保护主要在于加强实际中的应用,使著作权法成为一部活着的法,同时使动漫产业这一新兴产业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得以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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