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2017-07-01 天南剑客 天南剑客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不但影响着古代中国,也影响着当代中国。当今中国社会的各方面都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对法律文化和审级制度的影响极为深刻。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二审终审制就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形成的。本文介绍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古代和现行审级制度的影响,及其与西方社会的比较。还就如何突破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三项改进方法。

关键词:  传统文化  审级制度  影响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方面,我国司法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不能适应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其中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诉讼的需要,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司法领域也将向世界开放,现行的司法体制缺乏竞争力,与世界先进的司法体制相比还是相差甚远。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局面?答案是中国传统文化。不是我们不想改,而是我们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太深,被禁锢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显然,是中国传统文化造成了今天这种局面。
一、传统文化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1、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1]。中国历经了五千多年的历史,其创造出的文化可以说在世界上的地位是举足轻重,那么它对国人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文化包括文化、艺术、教育、科学、法律等,这些文化都有些什么特点,对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审级制度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2、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中国文化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中国的古代文化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因为这样,中国古代的很多文化,像法律等文化都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些都是不容质疑的,但随着儒家思想的兴起,统治者也改变了一些统治方针,在文化等领域将人民的利益考虑进去,改善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规定。
    3、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首先,中国的法律属于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也脱不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受当时经济、政治的影响[2]。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利益制定法律,为了消灭人们的反抗意志,实行一审终审制,不让人们有申辩的机会。另一方面,中国从古到今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普通老百姓之间产生了纠纷,他们也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希望把纠纷拖的太长而影响了自己的劳动。这也为一审终审制的实行打下了群众基础。其次,中国古代社会是属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虽然统治者实行了一些“仁政”,使普通老百姓获得了一些权利,但是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皇权的,皇权至高无上,即使皇帝犯了错误也不受什么惩罚,但是要是普通老百姓犯了错误,实行一审终审制,可以从快打击罪犯,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使其他普通百姓更加安分守己,继续维护皇权的统治。再次,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迷信的成分。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宣传君权神授,触犯了皇帝制定的法律就是触犯了天法,必然会遭到“天谴”。实行一审终审制,就可以在普通老百姓面前显示出“天谴”之快,这样也会使普通百姓产生害怕情绪,从而更加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最后,从中国古代人受的教育看。在古代,中国人自小就接受儒家思想的教育,妇女的“三从四德”,臣民既要对皇帝尽忠,又要对长辈尽孝等[3]。所以,一旦有人违反了封建的伦理道德,不管其是否有正当的原因,其他人都会投以鄙视、憎恨的目光。没有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统治者很放心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将其一棍子打死,既维护了封建伦理道德,又节省了时间,何乐而不为?
   当然,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中国远远落后于世界的时候,特别是在清末,变法修律大臣沈家本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落后时,向西方国家借鉴和学习,在审级制度上将原来的一审终审制变为了三审终审制,以跟上世界的潮流,与世界接轨[4]。随后的北洋政府、国民政府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但是为什么实行的不成功呢?因为中国自清朝以来长期闭关锁国,中国人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还不能接受西方文化。
   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影响着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现行的审级制度为二审终审制[5],比古代多了一审,但是与古代相比也是换汤不换药。我国现在的文化仍然以中国文化为主,所以现行的审级制度与古代相比仍然没有多大的变化。首先,现在的中国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样从根本上无法改革传统文化,培育出新的文化,所以,现在占据中国人脑子里的主流文化仍然是中国传统文化,这也直接影响立法者的立法和司法者的司法。对于立法者来说,虽然立的法许多都是为普通老百姓,但是一旦涉及到“民告官”的案件时,胜诉的往往都是政府一方;从司法者的角度说,继承了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事不管己高高挂起”。而实行二审终审制正好迎合了他们这些想法。其次,从中国现行的文化教育来说,现在的中国人所受的文化教育仍然以传统文化为主,使普通老百姓对那种犯了罪的人也是恨之入骨,不管其曾经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具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将他们施以重罚就大快人心,而现行的二审终审制,虽然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申辩的机会,但是这一次申辩的机会成功的又有多少呢。最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仁义”的学说,自然地,这一学说影响着现行的审级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如果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话,就没有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体现不出“仁”,但是如果实行多审终审制的话,也违背了司法者“多—事不如少—事”的想法。因此,他们反复比较得出,最后选择了二审终审制,这样一来,既体现了“仁”,又不会给司法者增添太多的麻烦和花费他们太多的时间。
   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是无处不在。虽然它是中华大地的瑰宝,但是我们不能让它给禁锢,而是应该改变它,使它更加接近于世界的潮流。
(二)、中国法律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1、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
    从西周开始,我国出现了法律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可谓大相径庭,其主要内容都是德主刑辅。也就是说,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是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6]。因为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人们特别强调封建伦理道德,而不是特别强调法律,而且封建社会的法律也是根据封建伦理道德制定的。
    2、中国的法律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的内容是德主刑辅。在我国古代社会一般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封建伦理道德,对于那些实在是不能用封建伦理道德调整的才诉诸于法律,也就是说在封建社会里,法律是一种辅助工具,是用来辅助道德的,因此,一旦有人违反了道德,才会被诉诸于法律。同样的,这种法律思想在审级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一审终审制。如果有人违反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封建伦理道德,不管那个人是出于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不管是出于有原因的,还是没有原因的都不能给其有申辩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另一方面统治者主观上承认道德,但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统治者不得不制定出法律来对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人进行惩罚,客观上承认法律。实行一审终审制,直接否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也间接的否认了法律,强调封建伦理道德在封建社会是占第一位的。再看看现行的审级制度——二审终审制。同样
也是强调道德的作用。笔者认为,实行二审终审制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调解,即使调解不成,通过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方式,来缩短诉讼的时间。调解是我国古代道德中“互相谦让”的表现,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互相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这样既能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能缩短诉讼的时间,何乐而不为呢。从这里我们也不难看出,现行的审级制度也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即受“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公民有起诉的权利,那么实行二审终审制,事实上规定了公民的诉权只能使用两次,从一个侧面间接的否定了法律,否定了公民的诉权。
(三)、儒家思想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1、儒家在法律上的主要思想
    提到中国传统文化就不得不提到儒家思想,因为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的正统思想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而儒家在法律方面的思想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司法方面的主要指导思想。儒家的三个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苟况。首先,孔子的法律思想是“克己复礼为仁”,也就是强调封建伦理道德,但它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7]这一原则。其次,孟子的法律思想是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体系。最后,苟况对孔子的思想有了更大的发展,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总之,儒家的法律思想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8]。
    2、儒家思想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第一,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有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9]。如此说来,审级制度也必须以“礼”为基本原则。实行一审终审制的目的在于教化老百姓,用封建伦理道德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第二,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有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10]。这说明在古代封建社会,法律是封建伦理道德的辅助,在道德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用法律来解决。实行一审终审制,通过否认诉讼来达到道德调整的第一位性,法律调整的第二位性。第三,儒家的法律思想中还有重视“人治”,即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11]。这样一来,皇帝就成了最高立法者和司法者,他所制定的法律都是他本人对社会以及对社会每个人的要求;作为司法者,对于违反他所制定的法律,他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从严处理。实行一审终审制,既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又有利于皇帝作为最高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权威。
    再回到现在,儒家思想对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影响也很人。首先,从“礼治”的角度来说,在现行的法律中,有许多条文体现的是道德上所要求的每个公民应该达到的。而在司法者的脑子中,也希望通过道德来解决问题。其次,从“德治”来看,“德治”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现在我国提倡“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并颁布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从古代开始,我国都是以“德治”为主,现在提出这个口号,很自然的使人想到现在仍是以“德治”为主。实行二审终审制,通过否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否认诉讼,间接的否认法律,以达到实现道德在社会中占第一位,法律在社会中占第二位。最后,从“人治”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民代表选出,代表人民的意志,因此,制定出来的法律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法律中就带有很多人的因素,而且现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有的领导人发话说对犯罪分子应从重惩罚,审判人员不敢得罪领导人,便依其指示照办。实行二审终审制,以减少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使群众憎恨的案件从快处理,也达到维护某些领导人的权威。
    二、我国审级制度与西方审级制度的比较
(一)、西方的审级制度
    1、西方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西方开始出现法律思想,经过古罗马阶段、中世纪阶段、资产阶级革命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特别是经过启蒙运动的发展,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的法律思想,及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经过很多年的发展至今仍然在不断的完善[12]。
    2、西方法律思想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独立,这样就是司法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13]。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判案,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去断案完全是出于自己对案情的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作出的,因此,在西方一般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从一审开始到三审,法官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案情,做出更公正、更合理的判决,这样使得社会中的三权达到更加平衡,也使得法官们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这样更有利于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西方法律思想中还有天赋人权的思想。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理论,人民和国家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国家”[14]。笔者认为,这里的契约可以理解为法律,既然是天赋人权,那么人们就应该无条件的享有关于自己的任何权利,例如生存权、财产私有权、诉权等,国家不能无条件的剥夺。按照这一理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国家之间一旦发生了纠纷,就有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的权利。西方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就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它不否认人们的诉讼权利,不否认诉讼,而且还支持人们一旦产生纠纷时通过法律来解决。实行三审终审制还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审终审制还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样能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即使不是自然平等,也可以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这种审级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保障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合理的行使,让人们有更多的机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审级制度与西方审级制度的比较
    1、文化上的比较
    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经过五千多年的发展根深蒂固。虽然西方的文化历史与我国相差不多,但是西方文化更新也快,这导致了中西方文化差别很大。首先,从经济上分析,中国的文化虽然盛极一时,但是由于我国经济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对外贸易很不发达,而且还长期闭关锁国,导致了我国的文化发展长期停滞不前。而西方自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和新航路的开辟,西方各国交往日益加强,各国文化交流频繁。更重要的是西方经历了封建经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文化也随之发展,构成了整个西方文化,比我国文化先进了很多。其次,从政治上分析,我国到目前为止,可以说封建社会时期最长,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并没有成功,封建政治在中国统治了一半以上的时间。那么很自然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是最深远的。至今,中国当代文化中都还保留有封建文化的味道。而西方国家却不一样。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革命遍及世界。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确立,随之创造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文化取代封建文化。最后,从人的这一方面去分析,中国人长期受中国传统文化和封建伦理道德教育,这些都禁锢了中国人思想的发展;再加上中国长时间的闭关锁国,也不容易接受西方文化。所以,才使中国的文化落后于世界。而西方人呢,他们先接受先进的文化,思想比较开明,在脑海中产生了对理想社会的追求,然后付诸于行动,推翻旧的社会建立新的社会,所以,西方人对文化的接受还是很迅速的,不像中国人那样,排斥外来的文化,这样,西方社会的文化才能领先于世界。
    2、与西方三审终审制相比,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弊端
    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5]。我国法院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组成。根据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所以大部分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第一审,其上诉审法院即终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级别较低,这是我国上诉审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弊端所在。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以纠正。其二,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之间通过经常的业务联络,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级法院之间情感上的亲近,上级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有可能从感情出发。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法院的处理,而对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更容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三,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使诉讼难以避免诸多的人情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其四,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和难以克服的重要因素,如果终审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保护伞便难以显灵。其五,在适用法律方面,因终审法院级别较低,常常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其六,级别较高的法院由于较少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可能力不从心。这些都是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所产生的弊端。
    西方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终审法院级别较我国二审终审制而言提高了。这样,第一,可以更好的纠正原审中的不公正裁判。第二,也不会那么容易存在上诉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之间存在情感上的亲近,从而杜绝上诉审法院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第三,终审法院所在地离案发地比较远,而且西方实行的是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原则,这样就使得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避免了人情因素,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第四,终审法院级别较高,不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而产生影响案件公正性的因素。第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充任终审法院,可以增加其处理案件的经验,以便更好地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些都是三审终审制所带来的好处。可能三审终审制会在效率上慢一些,但笔者认为从为了保证案件公正的审理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实行三审终审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也是切实可行的。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二审终审制的弊端和西方国家三审终审制的优越性,面对呼声越来越高的司法改革,单纯地照搬是没有任何作用的,造成今天我们现行审级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可以说要想对现行的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就必须突破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围圈。
      三、如何突破中国传统文化对审级制度的影响
 (一)、突破中国传统文化的原因
    在前面的叙述中,已经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影响,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制约了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甚至是司法制度改革。中国传统文化已经深入人心,这些也禁锢着中国人对文化的改革和对外来文化的接受,—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要是死抱着一种文化不放,那么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社会就必然得不到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宣传西方文化,但是真正从正面宣传的又有多少呢。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也有精华,但是这些精华在当今社会中又有多少人能够学到或者体会到呢?俗话说,“学坏容易,学好难。”在当今中国人身上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糟粕的那部分,虽然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精华和糟粕,但是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不光在文化上落后于西方国家,而是全方位的落后,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中国人长期抱着传统文化不放,做什么事情都以传统文化为衡量标准。不突破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我国的审级制度甚至是司法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发展。
(二)、如何突破中国传统文化
    经济上,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因为经济是一切社会的基础。我国古代是自给白足的自然经济,不需要进行对外贸易,因此发展文化也不需要对外交流,都是在握力自己发展,建国后到八十年代,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也处于闭关锁国状态,文化的发展也是在原有文化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但仍然没有解除中国传统文化的禁锢,人们还是生活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环境中。从八十年代起,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这才敞开国门接受外面的东西,但是这种接受也是有条件的接受,并不是完全的接受,所以,这仍然无法改变中国传统文化占据着中国人的思想的主导地位。因此,从根本上说,我国要想改变现在的文化状态,就必须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光是让社会的经济活动以市场为依据,更要让人们的活动以市场为依据,摆脱过去那种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依据的局面,而且我们还要进—步扩大对外放的领域和内容,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社会中。一方面,让更多的西方先进文化进入我国,让我国人民能够更广泛的接触到西方涉及社会各方而的先进文化,  让我国人民也“洗洗脑”,抛弃中国传统的落后的文化;另一方面,让我国的文化更加积极地走出国门与世界其他先进文化进行比较,找出我们文化上的缺陷,突破中国传统文化,让中国传统文化紧跟世界潮流。所以说,我们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让我国属于多层次、多结构经济的国家,这样我们才能创造出多种文化,进入多元文化的社会,通过经济的手断来达到突破中国传统文化的目的。
    政治上,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因素是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在我国明朝时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政治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我国丧失了一次与世界同步的机会,也就使得中国传统文化从那时起便开始落后于世界。虽然说我国现在不是处于封建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政府的职能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职能,导致了政府的职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文化事业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什么东西都要政府计划和监督,对文化也是一样。政府指定老百姓学习哪种文化,使用哪种文化就是那种文化,老百姓没有丝毫的选择,其他的文化不是被禁止,就是被限制使用,造成了其他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比失去了市场空间,也造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在老百姓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如今,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全面放开手中的权利,彻底改变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作风,要使全社会包括政府的活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如此而言,政府就不该对文化管得过严,应该在文化领域放活、放宽,不应该限制普通百姓学习任何一种文化,应该鼓励老百姓接触和学习更多的非中国传统文化,这样才能在老百姓的脑子里形成文化与文化之间的比较,才能使老百姓从脑子里、思想上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哪些内容已经落后于社会,哪些内容应该借鉴其他的文化进行改善,所以,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的改变,对于突破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从普通老百姓得角度说,首先,普通老百姓应该鼓起勇气去接受新的文化,不能作井底之蛙。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更应该开拓我们的视野,只有普通老百姓去学习,去接受新的文化,我们的社会才能突破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围圈。其次,普通老百姓要勇于创造新的文化。引进西方文化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人民大众创造出适合我们本民族的先进的文化。因为西方文化是别人的,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学习借鉴西方文化创造出具有我们本民族特色的文化。最后,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文化时,不能全盘照抄、照搬,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西方文化中先进的、精华的部分,用这些部分来改善中国传统文化,才能使我国得社会环境,人的思想突破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围圈。

注 释:
[1]  现代汉语词典    上海 商务印刷馆 1996
[2]  张文显  法理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0
[4]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5]  周叶中  宪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6]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2000
[7]  马小红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8]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9]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10]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1]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12] 刘全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3] 刘全德  西方法律史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5] 常怡民  民事诉讼法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词典  上海  商务印刷馆 1996
2、 张文显  法理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4、 周叶中  宪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5、 马小红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6、 刘全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7、 常怡    民事诉讼法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