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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民商法制度如何完善与发展

2017-07-07 天南剑客

【摘 要】《民商法》作为调控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其在法律体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是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民法和商法的发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就如同是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关系,所以若要加强民事和商业立法,那么完善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我们通过分析民商法律系统,针对出现的问题探讨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积极改善我们的策略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以便规范我国民事和商业活动。 

【关键词】民商法;系统的问题;完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下,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性质必须遵守市场经济以及反射规律的内在要求。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系统的核心是民事法律。因此,保障民事?和商业活动参与者直接规范交易行动,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保证。现今,通过改造法律和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法系和大陆法系,我们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民事法律制度,但它们与现代的法律制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加快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的步伐和完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中国民商法》最大的败笔是“公民权利”以及尚未开发的商业法律守则。由于中国的民事法律奉行“零售”的系统,即使不是第一次来开发商品?,但在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中,通常采取的都是第一个紧急的立法,这是非常容易的。所以中国的民事法律出现了与数量繁多的民事和商事行动法并存的情况,已经不是作为“民法典,整个法”立法模式的核心。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显着特点,更是一个致命的缺陷。 
  以下是在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中的一些缺陷: 
  1.1民商法制度老化 
  改革开放后许多民事法律制度大力发展起来,这都反映了法律规划系统的特点和要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老化,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它没有从根本上对传统的法律行政行为进行约束,所以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彻底落后,针对一些实际情况不能完全适用。“超前的市场经济,滞后的国家立法”现象普遍流行,许多法律法规都不能够做到全面落实,在现有的民事法律系统中显著落后,中国的现代法律系统漏洞百出,导致出现了许多非需求标准的经济行为大量存在。 
  1.2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因为法律体系过于老化粗疏以及法律系统的不健全等原因,国家行政和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有效地发布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规则,对于一些方法、意见和其他一些政府案例,都是以模棱两可的解释来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进行弥补差距。这些法律的范围含有各种规定,这些往往是零散的、多方面的、缺乏统一规划,甚至在协调各项规定的时候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和重叠,或者是相同的民事关系在法律中一直有反复的现象。 
  1.3过于原则和简单,存在大量立法空白 
  每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的公布,往往都通过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的详细规定,最高法院将享有最后的司法解释。比如说“关于实施(继承)的若干问题”,“关于实施(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高法院曾对此进行了多次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这个过程可以使民法的特点?过于精简,但过多的司法解释使得某些现行的法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失去了它原本的价值。与此同时,一些“司法机构”根本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是修改法律的?。所以上述情况对于法律的权威建立以及民事和商业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同时也不利于执行。尽管通过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机构的解释填充了一些法律的空白,但法律的漏洞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民法通则”中国公民普遍缺乏产权,我们就无法在规定时效中按照规定的方法取得财产等等。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使用法律的法院的困难,也为公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时候造成许多的不利因素。 
  1.4行政化倾向严重。中国的公民权利和工商行政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党的许多民事和商事在立法时候,过于关注行政法规的形式。如《土地法》、《房地产法》的形式就是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根据<<房地产法>>的形式改造而成。另一方面来看,目前在民事和商事的立法中包含太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对罚款和拘留的规定。即使这种情况已经改变了一些,但它并没有从实际根本上解决问题。除此之外,立法体系除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大多数都是民事立法由行政部门起草的。《民商法》在不同的程度上,减弱了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应该正确应用的特点,因此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而且,商业行使权使得人们被行政所束缚。 
  2、对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鉴于目前的民事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因素,对于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讨论,我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和完善: 
  2.1应当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法律就是我们的经验,所以我们必须实施引导功能,积累足够的法律知识,形成“先实践后立法”、“先改革,后立法”的政治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必须强调发展的规律应该是广泛的,这也是?规定的法律规范需要遵循的原则,这种现实使许多规定都难以操作,所以直接或间接妨碍了其作用和职能的发挥。民事立法应该改变如今“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立法模式,用“经验立法’将滞后的立法原则纳入立法系统。我们必须放弃“立法应该是广泛的”的指导思想,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尽可能精细,使其具体、细致和周到,民事立法要以消除弊端为核心,促进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促进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2.2建设科学的法律体系。在立法时,我们需要根除“需要什么来制定什么”的应急型系统。立法机构必须清楚地了解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拼凑组合。所以,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发展整体策划的民事和商业立法,继而制定民法典。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要让各种法规相互协调,互相补充。 
  2.3建立健全运行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依赖于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完善经营机制迫在眉睫。运行机制的基本保证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完善法律并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有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权力至高无上,但是行政长官却没有任何法外特权。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力争做到公正、公平,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应该自觉守法,并且要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4加强民商法创新。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中国的立法机构也应该改变其法律概念,加快民事和商事立法行程,加强民事?和商业管理,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民事及商业法律体系的完善,《民商法》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民事和商业活动的创新和研究,尽量缩短立法周期。针对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应该尽可能做到法律的明确和具体,以消除以往的缺陷。 
  总而言之,民事和商业活动需要规范中国的法律制度。大型的商业活动对于调整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现代民法,加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是法治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我们必须加以改善和发展民事法律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保证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运作,维护我国公民的经济利益,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J].法学评论,2009(03). 
  [2]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2(03). 
  [3]徐学鹿,韩昌泰.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J].法学杂志,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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