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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问题在实务中的法律适用

2017-07-20 天南剑客

网络婚姻仅是网民们在虚拟世界里的的一种游戏,一般只涉及人的思想情感方面,法律不能也不可以对人的思想有任何惩罚性的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处理因夫妻一方有网络婚姻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法律还是应该有所作为。 

网络婚姻是否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这一问题学术界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正如前文观点,认为法律不应该去管不是真实婚姻的网络婚姻,对因网络婚姻而出现的问题应交由道德法庭和社会舆论去解决;另一种意见就是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从婚姻的性质、婚姻双方客观行为上分析,在对夫妻一方因网络婚姻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可以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是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网络婚姻的问题演变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只有道德约束社会舆论的监督显然不足以解决相应问题。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可是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特征,使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文规定,这就给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具体操作上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当参照相关法律的立法原则及立法精神来处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感情(爱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就体现了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在众多陷入网恋的人群中,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沉湎于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将大部分的业务、时间和经历都放在其中,使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交流的时间大为缩短,对另一方缺少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使另一方在感情上得不到满足,从而对对方丧失信心,导致感情裂痕;更有甚者,将网络婚姻带到现实生活中,将虚拟的婚姻变成现实的婚外恋,这些对于婚姻的另一方来说感情上是无法接受的。夫妻一方就此提出和另一方离婚的,虽然这种情形不是婚姻法罗列出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存在网络婚姻的着一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对另一方感情的背叛,将本应存在于夫妻间的感情转移到虚拟的世界中去。因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规定处理。对于离婚时无过错一方能否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区别情况予以对待。对于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发生了网络婚姻的这种情况,网络婚姻只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一方对另一方感情的背叛。但毕竟没有造成另一方实质性的伤害,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但对于因网络婚姻演变为现实中的婚外恋、同居等的,只要无过错一方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的,笔者以为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规定,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在要求离婚时可以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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