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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

2017-07-29 天南剑客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在 17-18 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 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 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 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书,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 中, 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 26 岁的意大利青年, 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 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 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 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 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 “神 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 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 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 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 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 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 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 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 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 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 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 论,贝卡里亚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 只属于立法者, 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 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 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 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 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 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 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 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 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 犯。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 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9)法律 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

  (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 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 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 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总之,看完这本书我感触颇多。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受到他的效果。”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 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 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 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 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 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

  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①制定 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预先公布刑法,借以 抑制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 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 么样的刑罚。 对于死刑,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借鉴都需一次犯罪,可是,有 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借鉴。那么,死 刑为了变得有用,即不停保持威慑力,就必然要改变它本应达到的目 的,即使犯死刑罪的人从无.“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 同时是无用的。”这也应构成贝卡里亚赞成死刑废除的一原因。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 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 志消沉, 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 却仍然是必要的的呢?” 如果不确立他们中的某一主导地位,他们就会干扰公共利益,社会似 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和聚合力。但是实行强迫命令的人应凭借一种 公认权威,这样才符合人类真正利益。而为了勉强维持他们空虚的永 恒地位而诉诸权威和强力,这就是对公意的强奸。

  对于通奸,同性恋,溺婴等难以证明的犯罪,作者虽然么有认为 应减小对他们的正当威慑,却也提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 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 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看来贝卡里亚对这类犯罪的刑罚 还是有微词的。如通奸是异性间强烈的吸引,按这种取向却与不应与 他结合的人重叠了; 同性恋是从在青春汇集处所进行的教育中获得力 量;溺婴则是屈从于自己的软弱或禁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所犯下的罪。 “对于从本质上来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说,刑罚变成了 一种刺激。”

  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概括起来有 3 个基本点:

  (1) 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 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 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 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 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 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 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 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这些均可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看到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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