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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方为什么不可以提反诉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的反诉,将受到仲裁前置程序和起诉期限的双重制约,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成立反诉。


 
【当事人】
 
原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秦海付,律师
代理人:庞士美,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人):李之黄
代理人:史爱国,律师
代理人:米桂保,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淮南市架河洼地沟口闸工程。2016年2月,曹某、邹某等人承揽了该工程的木工部分,李之黄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2016年5月29日,李之黄下班回家的途中,驾驶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12月2日,李之黄经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
 
2019年5月29日,李之黄为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向凤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李之黄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停工留薪期工资87494元、医疗费156501.85元、护理费8341元、伙食补助费2840元、鉴定费560元、交通费741元、住宿费27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1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74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2026元。
 
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由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李之黄:停工留薪期工资65621元、鉴定费560元、交通费741元、住宿费2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1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747元;驳回李之黄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于7月1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7月2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李之黄未在十五日内起诉,而是于8月12日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反诉请求:判令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5621元、医疗费60558元、鉴定费560元、交通费741元、住宿费2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1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74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2026元。
 
 
【审理法官的审查意见】
 
本案属劳动争议,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其虽然是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但本案所审理的仍然是李之黄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之黄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人,是提出权利请求的一方;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人,是针对权利请求提出反驳意见的一方。
 
李之黄的“反诉”请求系重复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请求,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
 
其次,李之黄的“反诉”请求均已在仲裁时提出,其针对仲裁裁决未支持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2026元和医疗费60558元提出的“反诉”请求,属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之黄提交反诉状的时间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在李之黄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反诉自然也不应当予以受理。
 
【处理结果】
 
裁定:对李之黄的反诉,不予受理。
 
【裁判文书文号】
 
(2019)皖0421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书
 
【引申思考】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方是否可以提反诉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予以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在双方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需要反诉的问题。
 
假设被告方可以反诉,反诉请求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反诉请求未经仲裁裁决,属于新增加的请求事项;二是反诉请求已经仲裁裁决,不属于新增加的请求事项。
 
从反诉的构成要件上来看。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相互独立,并不依赖于本诉。本诉被撤回后,反诉依然可以存在。因此,反诉与本诉一样,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被告方的反诉如属新增加的请求事项,且与讼争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的,则因未经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则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合并审理,但不能按反诉处理。
 
被告方的反诉如属已经仲裁裁决的事项,则属于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形。应当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因其未在十五日内起诉,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况且,被告方就已经仲裁裁决的事项作为反诉请求的,因该请求与仲裁请求是重复的,并不具有反诉应当具有的独立性,亦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2.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或一方起诉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不论是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还是仅有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一旦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就劳动争议的全案进行审理。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未起诉的部分,应当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从程序上放弃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仅应作有限的形式审理,并在裁判主文中对未起诉部分的裁判结果一并予以表述。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不能比仲裁裁决更有利于未起诉的一方。
 
3.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有观点认为,裁定不予受理反诉的,应当赋予反诉人上诉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确实有可以上诉的裁判案例。持该观点的理由是:一、反诉是独立的诉;二、另行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三、另行起诉可能会导致两案之间在事实、法律关系和证据等方面产生冲突;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没有规定不得上诉。
 
民事诉讼法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未作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已经规定了“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既然反诉人可以另行起诉,说明其诉权并未因反诉不予受理而受到限制,仍然是有行使诉权的途径的。至于支持上诉的观点,其实重点还是在不宜“另行起诉”上。
 
假设赋予反诉人上诉权,则有可能使反诉人获得双重上诉的机会。在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的情况下,反诉人依据生效的一审裁定另行起诉的。如裁定不予受理,则反诉人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同一个诉先后获得两次提起上诉的机会,显然不妥。
 
另外,反诉与本诉相互独立,反诉的提起并不依赖于本诉的起诉。因此,双方均有机会先提起诉讼。在一方当事人先行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效率的权益优先归属于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即应当以本诉案件的审理为主导,优先考虑本诉案件的审理效率,反诉的合并应当符合“两便”的原则,合并审理不能以牺牲本诉的效率为代价。
 
在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况下,赋予反诉人提起上诉的权利,将可能与管辖权异议被滥用一样,成为被告滥用诉讼权利的手段,以达到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
 
最高院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均没有关于告知上诉权的内容,由此说明最高院的意见也是认为没有赋予反诉人上诉权的必要。
 
4.并案审理的处理方式
 
合并审理是将多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等。合并审理的诉讼,自始至终都是作为一个民事案件来处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并案审理不同于诉的合并。双方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分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分别编立案号(以下简称前案、后案)。在前案和后案两个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原告,对方则为被告。
 
人民法院在后案起诉时不得将后案直接并入前案,而不编立后案的案号。但在审理时,则应当将前案和后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即在审理前案时应当一并审理后案。但由于前案的处理结果不能确定,故不宜在后案立案后直接作出将后案并入前案审理的裁定。即使作出了裁定,后案亦不得作结案处理。
 
在审理前案的过程中,如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前案的诉讼程序终止,并案审理的状态解除,故应当继续进行后案的诉讼程序,但前案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在后案的审理中仍然有效。如果后案在立案后即作结案处理,必将导致后案的审理程序无法进行。
 
经并案审理作出判决的,判决书应当署前案的案号,后案应当一并作出并入前案审理的裁定。前案和后案裁判文书的案号应当各自使用本案的案号,不得共同署两案的案号。
 
5.并案审理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列署乱象
 
在并案审理的情况下,相关司法解释仅述称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但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列署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经从裁判文书网、法信网查阅部分一审判决书,发现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署方式较为混乱,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列为“原告”和“被告”,仅在案件的由来部分说明并案审理的情况,并述称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
 
二、列为“原告(互为被告)”、“原告互为被告”、“原告(互诉被告)”或“原告(并案被告)”。
 
三、列为“原告(被告)”和“被告(原告)”。
 
四、列为“原告(亦为被告,以下称原告)”、“原告(被告,以下称原告)”或“原告(被告,下同)”。
 
五、列为“原(被)告”和“被(原)告”。
 
上述第一种方式未能显著表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讼地位,也未能体现互为原告和被告的特点;上述第二、第四种方式表述较为复杂,实无必要;第五种方式亦不可取;第三种方式简单明了,并且也是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推荐使用。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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