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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指导意见(2011)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指导意见

 (2011年6月24日)


2011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总结发言。杜万华大法官在发言中就有关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发表了几点个人意见。
 
杜万华大法官的发言距今虽然已近十年,但其在《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的几点意见至今仍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现摘录如下:
 
 
一、劳动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劳动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解决难度最大、社会敏感度最高、影响范围最广的案件类型之一。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都是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劳动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点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所要求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的。法官应当对劳资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性有一个清醒和全面的认识。
 
 
二、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
 
在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上,一定要转变心态,以前是动员工人阶级起来和资本家及资产阶级斗争,通过斗争来夺取政权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但现在新的社会制度已经建立,不是需要强调矛盾的对立性,而是要强调矛盾的统一性。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面临的最大压力仍将来自于缓解就业困难,因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保障其就业。
 
作为解决就业的主体力量,前述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引导双方消除对抗情绪,千万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对立起来。
 
要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把劳动者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前一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性增长主要是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大量中小企业普遍遇到生存和发展困难;二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继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有力和全方位的权利保障依据。
 

三、充分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利时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逐渐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幅与增速将渐趋平缓。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压力仍将很大,但这也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利时机。
 
法官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中,应积极能动司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充分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利时机。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不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需要,也符合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必须首要坚持的。
 

四、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裁诉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遵循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处理模式。据统计分析,约70%的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化解,其余30%进入司法渠道。
 
由此可见,处理好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协调,不仅能够增强仲裁机构办案水平,提高办案质量,而且能够有效减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司法负担和压力。
 
做好裁审衔接,严格遵循“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虽然这一处理模式被部分学者诟病,认为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并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程序利益。但是应当看到,这一处理模式是有它的合理性的。
 
一方面,利用仲裁的成本低廉、迅速快捷、效率显著的优势减少一部分劳动争议,进而减少诉讼数量,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的专业审判,过滤仲裁的失误,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杜绝规避仲裁而直接进入诉讼的现象
 
从立法目的来看,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制度的设置还是合理的。在审判实践中,这一模式为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坚决杜绝那些不经过仲裁或者以种种理由和方式规避仲裁而直接进入法院审理的现象。去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此也有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
 

六、建立沟通机制,密切与仲裁机构的业务联系
 
仲裁机构实际上处于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前沿阵地,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
 
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中,诉讼不以仲裁为基础,对仲裁卷宗不调阅,对案件重新全面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延长了审理案件的时间。
 
仲裁机构和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执法标准及尺度并不统一。
 
有必要探索和加强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业务联系,通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来共同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就建立沟通机制,密切与仲裁机构的业务联系的问题,杜万华大法官提出了三条具体的建议
 
(1)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仲裁存在的问题可以向仲裁机构发送建议函,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议;
 
(2)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以定期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研讨,增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致性,提高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减少进入诉讼案件的数量;
 
(3)建立经常性、制度性的联席会议机制,相互交流案件数据信息,相互通报重大案件处理结果,互相掌握裁审动态,密切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业务交流。

 ——摘录自《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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