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同一天受理的,如何确定审理的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如果仲裁裁决书在交待起诉权时,写为十五日内向“XX区或XX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则是不准确的)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不同的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最终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但凡事都有凑巧,假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在同一天受理的情况下,则最终应由哪个法院审理呢?五个月前,网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就作出了一份裁定,处理了这样一起“管辖权”异议。张明秀与创维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张明秀、创维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张明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1日11时11分28秒立案受理。创维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1日11时12分58秒立案受理。张明秀作为被告向溧水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该院将创维公司起诉的案件移送石景山法院“管辖”。溧水法院针对张明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查明两案的立案时间相差90秒,认为石景山法院立案在先,遂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张明秀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石景山法院审理。
相差90秒!这还真得感谢人民法院这些年来的信息化建设,才能对立案时间做到如此“精准定位”、“分秒不差”。否则,岂不是要“扯皮”了吗?但同时也不乏质疑之声,如《关于“秒杀管辖”神操作之合理性商榷》一文认为,其一,两案受理时间并非出自同一案件管理系统(目前仅各省省内法院使用同一案件管理系统,尚未做到全国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统一),各省系统之间的时间误差肯定是存在的;其二,法律规定的立案时间是以“日”界定,并未精确到分、秒,以分、秒来区分立案时间的先后,缺乏法律依据。该文还建议,尽快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国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校时制度;尽快建立数字化签收立案文书的制度等。由是观之,似乎不从技术上着手,此案必将无解,亦或者必须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但实际并不需要如此复杂。如果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更用心一些,就会发现,最高法早就给我们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最高法的意见,溧水法院以“争分夺秒”作为依据出具的裁定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天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先后分别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意见摘录自《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19日公布)第56条。最高法的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可以直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在审判实务中,会议纪要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也一样具有指导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作用。(一)仲裁管辖。
关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述规定与最高法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要早于最高法的意见。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的规定,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同一天申请仲裁的情形。(二)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需要移送审理的,能否作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问题。就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来看,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限要求的,即,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出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移送,并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其次,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移送,当事人应诉答辩的,仍然需要移送。第三,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裁定移送的,其前提是受诉人民法院原本就无管辖权。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移送,则并不存在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第四,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移送,当事人不能提出异议,当事人对移送裁定不服的,不存在提起上诉的问题。第五,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在移送之前,如前一案件撤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即没有再移送审理的必要。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移送,实际是为并案审理的需要而以职权移送审理,所移送的案件本身并不存在无管辖权的问题。
当事人虽然可以向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提出移送审理的请求,但该请求不应当以“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提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移送时,也不应当针对当事人所谓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可以上诉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19日公布)56.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天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先后分别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阅读:
1.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要点概述
2. 劳动争议案件在裁审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3. 关于劳动争议,律师应当了解的13个问题
原创及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享有,可以分享、转发到朋友圈、微信群,但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转载须经过原作者许可,并须注明来源于本公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及所附案例不作为其他案件的裁判依据。
微信搜索【油菜花的审判实务】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