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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学习笔记(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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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的描述变了

监护制度有所修补


文/小窗灯火


本来,我的注意力像是很多支手电筒发出的光束,照向四面八方。


然而,民法典即将出台,是最近法律圈内最大的事。所有光束就都汇聚到民法典这一个点上,其他点自然就黯淡了。

 

崭新的民法典,是值得、也必须潜心研习的。

 

说崭新,其实并不恰当。因为其中有大量内容继承了以往就有的规定:化身为物权编的物权法,化身为合同编的合同法,化身为侵权编的侵权责任法,等等,不是早已在舞台上翩翩很久了吗?

 

制定新法时,将旧法照单全收,与彻底推倒重来,是两个极端。走极端,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的性格。所以这部民法典,继承与创新是都有的。

 

有专家说,立法时,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才能做出改变。如果已经使用30多年的概念、提法,没有足够理由否认的话,当然完全可以、甚至完全应当继续使用。

 

同时,时代在发展。对我国而言,发展前面还能加上“飞速”二字。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我们的生活节奏日新月异。一部法律要适应生活实践,也应当、甚至必须适时而变。

 

最近我一有时间,便抱着草案的新规定与旧法条做对比。现在刚刚开始,只看了开头一点。


感觉有的改动让人景仰钦佩。却也有旧法中不合理,新法却没能补正修改,让人颇为失望。我便想要把学习过程中的随笔在这个小号与读者分享一下。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字一词的改动,或用语顺序的调整,都是有意义的。就像报告中提及两岸时,说“促进统一”,而不再说“促进和平统一”一样。

 

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三年前便已出台的《民法总则》。总则编的进步,与《民法通则》相比,非常明显。

 

见到新规定前,倒也没觉得旧法有什么问题,但见到新法后,真是感觉比旧规定合适的多。

 

例如对调整对象的描述

 

《民法通则》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总则编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就这一个条文,就能挖出不少料。


《民法通则》说“公民”,这是政治概念。然而,不是公民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就不用规定民事权利义务了吗?就不能在我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吗?

 

总则编改为“自然人”,那就好多了。

 

《民法通则》只说公民、法人,但是,还有很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啊,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都是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写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调整了吗?

 

总则编添加了“非法人组织”,便补上了这个漏洞。

 

另外,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交换了顺序,可能代表着重心的转移。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文明程度的提高,虽然财产关系需要调整,但是,人身关系更加重要了。

 

具体条文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对英雄烈士的权益保护,都是这方面的具体体现。

 

例如对监护制度的修补

 

完善对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义务。

 

例如,增加了“被监护人的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这种事情,在有规定之前就发生过很多。万一父母不幸,往往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便会争当监护人。说是对孩子的爱护,其实也有自私的想法。谁都想膝下有个孩子,不想孤独终老。

 

争来争去,对孩子的身心影响非常不好。

 

假设一个单亲家庭,又身患重病,留下一份遗嘱,就能很好的定纷止争了。

 

例如,增加了“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

 

不能认为小孩儿没有行为能力,就不能辨别自己的喜爱与否。

 

我家那位刚刚八个月的小孩,话都不会说,但能明显地清晰地表达自己愿意让谁抱,不愿意让谁抱。

 

不多写了,有点枯燥。写个遗憾吧:

 

《民法通则》中,有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这几乎是个骗人的条款,自从这条规定诞生以来,从来没听说有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案例。

 

担任监护人,不是赋予一个监护人身份就结束了。

 

只有亲身体验过监护这件事的,才能明白监护的真正含义。

 

娃娃每天早上醒来,就开始有对安全感的需求,需要陪伴。监护,得负责每天给娃娃做辅食、喂奶。


监护,得负责每天给娃娃增减衣物、换纸尿裤,万一纸尿裤兜不住,大小便旁逸斜出,得给孩子洗衣服、洗床单。


监护,要每天晚上哄娃娃睡觉,给娃娃唱歌讲故事。孩子万一生病发烧,凌晨两点得带着娃娃跑医院。


孩子再大一点,每天上学、放学得早送晚接······

 

组织监护,让人想不明白是怎么搞,居委会或村委会,是主任负责这些事还是副主任负责这些事?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是局长担任还是局长的媳妇儿担任呢?

 

能有人把孩子接回自己家吗?

 

想来想去,单位担任监护人这件事,倒是有个办法,就是请一位月嫂或保姆,由单位承担这笔费用。

 

但这也不一定能足够好地保证孩子的身心成长。例如,妻与我听到我们娃娃哭,俩人都会焦虑万分,急急忙忙地找原因,并尽最大可能迅速解决。

 

没有血缘关系的别人听到娃娃哭,会有这样的感受吗?

 

话说回来,一个父母双全,家里夫妻恩爱的家庭,哪里用得着法律规定里的监护?

 

立法上做出关于监护的规定,是在不幸已经发生之后,尽最大的可能去弥补,本意是好的。

 

所以,我们要拥护。


民法典就要出来了,我边学边随手写写,大家也随意看看,若有灵感,欢迎私信交流^_^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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