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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二)

Editor's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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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胎儿的保护加强了、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有顺序限制

不再叫精神病人,调低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限

文/小窗灯火

上一期笔记,写到了新民法中的两个变化,第一是关于调整对象的描述,第二是对监护制度的修补。

 

我们看到,修改后的关于调整对象的描述更精确了,修改后的监护制度也更加完善了。

 

这一期笔记,我们聊一点关于主体制度的变化。我们知道,整个民法体系,大概以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三大骨干制度作为支撑。

 

新民法关于主体制度的规定,变化非常大。新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

 

其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应该是变化最大的。原来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规定,仅有十几个条文。而《民法总则》中,用了整整四十五个条文来规定法人。

 

所以关于法人规定的变化,完全可以在下期写一整篇。今天这期笔记,我们只看关于自然人的变化。

 

需要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能力,二是行为能力。

 

关于权利能力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二是宣告死亡申请顺序的取消。

 

第一,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在原来的《民法通则》中,对胎儿没有什么特殊照顾,干涩地硬硬地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在后来的继承法、继承法意见中,有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规定。

 

新民法的规定,就颇有温度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万一准爸爸不幸身故,本来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妻、父、母三人。便需将准爸爸的遗产分为三份。

 

妻说,我肚子里还有一个呢。OK,那就要分成四份,给肚里的娃娃留一份。

 

若产检时测出双胞胎或多胞胎,恭喜,当然同样要留!

 

另外,胎儿尚未出生,便可以接受赠与了。隔代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想要给孙子、外孙准备一套房,不必等娃娃出生就能操作了。

 

上保险,指定肚里的娃娃为受益人,当然也没问题了。

 

不过也有个小小的遗憾:万一孩子在母亲腹中,不幸受到了冲击或者伤害,造成出生之后有缺陷的情况。没有设立相关规定,能让娃娃在出生之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

 

但是我们注意到,法条里面有个“等”字,将来可能还有解释的空间。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第二,宣告死亡申请顺序取消。

 

在原来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有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所在单位等。

 

按照这个规定,第一顺位只有一个人,就是配偶。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别人都不能申请,不可逾越。

 

但对配偶而言,一旦宣告死亡就要开始分配遗产。如果不宣告死亡,所有财产,便可全部归配偶一人支配。

 

所以配偶申请宣告死亡的动力很有限,按规定,只要配偶不申请,其他人一概都不能申请,那么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便只能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在新民法中,这个顺序的规定取消了。只要有利害关系,谁都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至于是否宣告,当然看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但提出申请,不再有机械的顺序限制了。

 

关于行为能力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取消精神病人的提法,第二是下调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

 

第一,取消了精神病人的提法。

 

《民法通则》中提及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称呼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骂人的话,还多少带有一点歧视色彩。

 

新民法取消了精神病人的说法,改过后的称呼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这个称呼,凸显了立法技术的进步,显得更加专业、精确。而且还涵盖了一个如今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老年痴呆。

 

第二,下调了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下限。

 

新民法将这个下限,下降到了八岁。

 

原来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超过十岁才能算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新民法中,下降为八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只要满八岁,便不再是无行为能力人,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可以从事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孩子,不管是精神还是身体的发育,特别是智力的成长,远远超过三十年前!

 

现在我们八岁的孩子和三十年前八岁的孩子,见识完全不一样,大家有目共睹!法律如此修改,也是应有之义。

 

而且,这样修改之后,还会有个便利: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规定,不同行为能力的孩子,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若受到伤害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教育机构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过错推定。

 

若受到伤害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家长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的娃娃,一般八周岁左右上一年级,十岁的孩子,一般在三年级。

 

按照原来十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十岁以上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规定,同一个学校的人,却要执行不一样的标准。

 

新民法中把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降为八岁,那全学校的小学生、中学生适用的法律都是一样的,幼儿园的小孩儿适用的法律也都是一样的,这就方便多了。

 

立法者殚精竭虑,深谋远虑,使得法律越来越好,越来越符合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

 

所以要坚持学习,不懈努力^_^


 

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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