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是法院说了算,还是仲裁委说了算
2015年4月,曹林艳受聘进入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种)是工程助理,月工资1500元,期限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曹林艳继续在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2018年7月,因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收银员史可晓离职,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曹林艳接替史可晓的收银员工作,曹林艳未予接受。7月9日,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通知曹林艳办理离职手续,随后又以曹林艳主动离职为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曹林艳离职后即向F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发2018年7月份的工资、补发加班费、赔偿6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2018年9月28日,F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F劳人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分项裁决: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曹林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00元、补发2018年7月份工资2100元、赔偿6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4341.86元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10935元。裁决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编者注: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18年10月11日向F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无须向曹林艳支付上述款项。(编者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F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F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补发2018年7月份的工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裁决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但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0月16日到F县人民法院签收了裁定书。2018年11月20日,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曹林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 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递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期限。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即: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中一项,主要包括: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医药费、交通费;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③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用。(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有:①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包括: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③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④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⑤违法用工情况下,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对于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请求的数额而言,仲裁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是指仲裁裁决依法裁决的数额。也即:判断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并不以当事人申请的数额为准,而是依据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为准。仲裁裁决包含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数项的,如其中一项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则该裁决即为非终局仲裁裁决;而如果数项中各个单项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应当认定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实践中,有仲裁裁决将数项在裁决主文中列为一项合并裁决的,还有的甚至将数项金额合并计算举行裁决的,但无论怎么裁决,只要能够确定“每项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都应当认定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2.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将应当为一裁终局的裁决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对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则用人单位丧失了依法救济的机会,用人单位既不能向基层法院起诉,又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如果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则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用人单位根据仲裁裁决的指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的起诉实际上是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对于应当终局而没有终局的事项应当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但也应给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在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四)》出台之前,多数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劳动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但劳动仲裁机构出于各种原因,并不乐于将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以致大量的终局裁决被作为非终局裁决处理,而人们法院也依据裁决书的指向将其认定为非终局裁决,长此以往,一裁终局制度将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裁决的两种类型,但并未规定有权判断仲裁类型的主体。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以此确认仲裁机构是有权判断仲裁类型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判断仲裁裁决类型的有权主体仅限于仲裁机构。司法实践中,基于对终局裁决判断上的认识不同,如仲裁裁决交待当事人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据此诉至法院,劳动者答辩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全部或部分事项依法应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无权起诉,由此产生法院可否审查判断仲裁裁决类型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认定仲裁裁决是否终局裁决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机关,均有权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但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认定为准。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据此向法院起诉,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即可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对仲裁裁决是否终局裁决进行审查,为避免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发生冲突,应给予劳动仲裁机构以必要的尊重,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认定提出质疑,则应以劳动仲裁机构的认定为准。但从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最高法显然是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权根据该法的规定审查判断仲裁裁决的性质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或根据劳动者的答辩意见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则应依法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的起诉或者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告知用人单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认为属于非终局裁决,则依法予以受理。司法审查的介入将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司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审查判断仲裁裁决类型的主体,如浙江高院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项处理。”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本应通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来寻求救济,但由于劳动仲裁机构未将仲裁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可能已经超过了30日的期限,该情形并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故基层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避免用人单位丧失救济途径。在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处理的前提下,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时,无需再另行审查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否则会因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认识不一致产生推诿问题。4. 在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用人单位认为未载明裁决类型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类型进行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2)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终局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问题涉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这固然有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认识的缘故,但更多的恐怕是仲裁人员的粗心或者疏忽大意所致。为减少此类情况发生,统一执法标准,各地法院与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也曾规定和强调对终局裁决的确定问题。实际上,只要仲裁人员足够细心,就不会存在仲裁裁决书未载明仲裁裁决类型的问题。在明确仲裁与诉讼各自分工的前提下,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仲裁部门和法院之间的有效联系制度,通过保持联系,相互了解仲裁、诉讼动态,使得劳动争议在仲裁部门或审判机关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问题的研讨,共商有关疑难问题,力求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以有效避免仲裁与诉讼的脱节。——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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