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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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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简单写写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

逐步靠近核心


文/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七篇^_^
 
前四篇写了调整对象、主体分类、主体资格、主体能力等奠基的知识,自第五篇起,连写了三篇民事法律行为。
 
前面写道,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自顾自发生、运行,民法的存在感非常弱。
 
但是,万一哪个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某个要件出了问题,就是民法出手的时候了。
 
民事法律行为中,通常出问题的要件主要是两个:民事主体、意思表示。
 
民事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例如小编与各位读者。除了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已出生、尚在世的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主体资格。
 
可以是法人,例如公司、机关单位等,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例如法人的分支机构等,自成立到注销,也都有民事主体资格。
 
我们在电视里经常听到“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说法。“政治权利”可以剥夺,但民事权利,却不可剥夺,伴人终身。
 
但是,有资格并不代表有能力。就像法考,有资格参加,不代表有能力通过。

所以只有民事主体的能力达标,才足以支撑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要求的行为能力,对自然人而言,与年龄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有关。

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什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在第二篇学习笔记中写过了。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简单利落。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认可是有效的。

以前,有说法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实施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今的民法典在写完纯获利益、相适应有效后,规定“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大意是除纯获利益、相适应之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全都效力待定,至于最终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
 
法定代理人若同意或者追认,就是有效的,若拒绝追认,就是无效的。
 
相对人可以催法定代理人一下,给三十天时间,若这三十天中法定代理人没有表态,视为拒绝追认,还是无效的。
 
2016年,上海一位孙女士13岁的女儿,叫小卞,给网络主播累计打赏了25万元。小卞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应该算是赠与行为。
 
13岁的女孩子,买本书看或买只烤鸭吃应该都没问题,但打赏25万,明显超出了她的行为能力。
 
孙女士夫妇做烟酒批发,每月收入不足万元。若拒绝追认,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
 
收款的网络主播,事先不知道给自己打赏的是位限制行为能力人,若是事后知道的,则有权撤销,把钱还给孙女士。
 
意思表示的生效
 
民法通则中,只是简单提到了意思表示这四个字。而在民法典中,用了整整一节来对意思表示进行规定。
 
对法律圈外的人而言,会感觉“意思表示”这个名词很陌生。

其实,无非就是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想法,向外部表达出来:一、内心想法,二、对外表达

 


先说内心想法(内心意思):

除了合法合规,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是内容要完整。

最起码要有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这三项是最低限度,缺一不可。至少具备这三项,才能具备可执行性。
 
有的合同很复杂,长达数百页。但只具备这三项的合同,也能生效。
 
例如,我,要买你,三个西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合同也能生效。
 
至于西瓜的价格多少钱一斤,什么时候给瓜,什么时候给钱,怎么支付,瓜坏了发生争议怎么办,是仲裁还是诉讼······这些条款有更好,没有,只这三项也可以。
 
再说对外表达(表示行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即生效,无需刻意表达。
 
例如抛弃某个动产,一扔就完了。放弃占有,即为表达完毕,无主物谁都可以先占。
 
例如遗嘱,写完就生效,不用给别人看。有的遗嘱不光不能给人看,还要藏起来,藏到正大光明牌匾的后面,但确实写完就生效了。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看相对人是否特定。
 
相对人不特定的意思表示,发出即生效,不以被相对人知道为前提。
 
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典型的有相对人,但相对人不特定的意思表示。
 
李四家里的小狗丢了,李四想贴些悬赏广告,有谁找到给他抱回来,他愿意付一千元人民币。
 
李四用电脑敲完悬赏广告,不能算生效,用打印机打印出来,也不能算生效。他出去往电线杆上一贴,才能算生效。
 
若张三捡到小狗,交给李四时尚不知悬赏的事,李四也没提及,张三扭头便走了。
 
张三走到楼下一看,楼梯口贴着悬赏广告,再跑回来找李四要钱,完全没问题。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相对人能get到之后,才能生效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该最为常见。所有的合同行为,签合同的双方不就互为特定相对人吗?
 
例如去超市买菜,不管是直接说,还是肢体语言,需要卖菜的师傅get到想买什么菜,买多少才行。

例如公司之间若用邮件进行业务往来,要信函到达对方才行。

一般认为,直接说的就是对话式的,可认为己方的发出与对方的收到之间,没有时间间隔。

通过邮件、信函、电子信箱等方式的,就是非对话式的,己方发出与对方收到之间,就有时间间隔。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发出与到达有时间间隔的时候,能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大概是,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了,撤回的意思表示还没有到,那就不能再撤回了。
 
当内心想法与对外的表达有不一致时,意思表示需要解释。这也要区分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
 
若有相对人,便要侧重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解释时重点要看表意人具体是怎么说的,对外表达出来的是什么。
 
若没有相对人,便谈不上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解释时重点要看表意人内心是怎么想的,对外表达的是什么反而不重要。

(这个来源于民法典的第142条,大意能懂。我本想写个例子的,但一时没想到合适的,大家可帮忙想想^_^)
 
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
 
表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口头、书面是经常用的。肢体语言也很常见,例如招停出租车、例如在摊前用手指一指要买的东西,都是。

 


‍默示的方式,一般分推定、沉默两种。
 
例如通过自动售卖机进行的购物,应该算是推定成立的合同。
 
再例如住酒店,看到冰柜里有瓶洋酒,标价两千,若打开喝了,便推定买卖合同生效。第二天离店结账时,便需一并付款。
 
沉默作为一种“表达”的方式,只有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时,才能产生相应效果。我能想到的法律规定,只有六个:
 
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相对人催告后,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沉默,产生拒绝追认的效果。
 
二是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被相对人催告后,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沉默,产生拒绝追认的效果。
 
三是继承开始后,若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若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四是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若一直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是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试用期限届满的时候,若试用的买受人对是否购买保持沉默,视为同意购买。
 
六是承租人把租来的房屋转租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六个月内一直沉默,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应该是只有这六种情况,除此之外,除非双方约定,沉默不能认为是意思表示。
 
而且要注意,不经双方约定,单方不能规定另一方沉默的法律含义
 
例如,工厂给商场发购货单,上面除了货物的价格、数量,能写:“限你七天之内回复,若不回复视为接受”吗?
 
若能这么办,商场得派一万个人盯着邮签看购货单,有漏了没回复的,人家货就发过来了,不付钱工厂依据成立的合同起诉了。怎么能这么搞呢?
 
这篇写了这么多,只是简单写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欠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简单写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与表达方式。应该说,这些仍然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奠基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真正的核心,是意思表示的瑕疵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这是整部民法典的“任督二脉”,一旦打通,便即豁然开朗。我好好雕琢雕琢,下一篇发^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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