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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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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有区别于债权的理论体系

利弊都有


文/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十篇^_^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今天这篇,就给物权编简单地起个头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将所有的需求粗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精神需求,例如梦想,例如音乐,例如书籍、图画、电影等文艺作品,例如友情、亲情、爱情。
 
第二是物质需求,我们每个人每天的衣食住行等各方各面,都要对若干物品占有、使用,还要收益、处分,还可能要用来进行抵押、质押。
 
而且,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要建立在有物质支持的基础之上。
 
民法典的物权编,便是要保护民事主体对物的所有权,便是要调整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提出“物权”的概念,将“物权”这项权利与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分,是德国人办的事。物权法的整套理论体系,应该说也是德国人创造的。
 
但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前,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很多诸如用益物权、担保、抵押等权利就早都已经存在了。
 
那在德国民法典之前,这些权利怎么安排呢?
 
当时,人们只看到一个权利最重要,就是财产的所有权。

其他所有行为,所有权利,包括签合同、定债权,包括设抵押、设质押,都只是用来取得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收益的一种方法。
 
大家签房屋买卖合同干嘛?

就是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方要取得钱的所有权。合同、债权,都只是取得所有权的工具、手段而已。
 
设定用益物权干嘛?只是对别人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手段而已。
 
设定担保物权干嘛,只是为了债权能够得到履行,从而使所有权得到保障的一种手段而已。
 
所以早时,这些问题,都放在与所有权相关的制度里面去解决。
 
但是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他们觉得不一样,便将物权这个概念创立出来,构建了物权的理论体系,同时也完善了债权的理论体系。
 
物权编的立法,当然要建立在物权理论的基础之上。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很多规则,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以及德国的民法理论。
 
这样一来,我国的民法典中便有了清晰的物权与债权的分类,物权与债权撑起了财产法,财产法与人身法加上后面的侵权编组成了分则,分则与总则合起来组成民法典,就是这样一个体系。
 
这样安排有这样安排的好处:

物权的事,用物权的规则解决;债权的事,用债权的规则解决,形成两个不同的规则体系,很清晰,用起来也很方便。
 
而且我们能清晰地区分物权与债权不一样的特性,揭示两类权利不同的法律上的效果,运用相关规则时也有了针对性。
 
然而,这样分也不是只有好处。
 
法律是社会的法律,大家的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法律越深入群众,才能发挥越大的作用。
 
体系越严谨,义理越精微,理论越复杂,理解起来就更抽象,掌握起来就更不容易,离群众的距离也就越远。
 
在基层从事法律工作这么多年,我的体会尤其深刻。
 
2016年,我刚刚从民大毕业不到半年,当时刚刚从民庭调到执行庭工作,有一篇日记写到一通当事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电话:
 
喂,是法院吗?
 
您好,是XX法院执行局。
 
嗯,我那案子怎么样了?
 
您哪个案子?
 
就我申请执行的那案子。
 
我们这的案子都是执行的,您问哪个案子?
 
就是要工资那个!!
 
要工资的案子有很多个呢,您问哪个啊?
 
就是XX庄那个,欠我工资那个!!
 
我以为他会进一步解释,便暂不说话。他略等了几秒,不耐烦道:
 
我上个月就申请执行了,钱咋还没给我呀?!
 
我无奈,只得问道:您怎么称呼啊?申请执行谁啊?
 
我姓王!
 
只冒出了这三个字······
 
我等了很久,他不往下说。我只得再问:您叫什么名字?
 
······
 
后来,我粗略统计了一下,在日常工作中接听的询问案件进展的电话,除律师外,每十位打电话的申请执行人当中,至少有六到七位,不知道自报家门。
 
不知他们以为法官手中只有他一件案子,还是以为法官仅凭说话声音,就能辨别他的案子是哪件案子。
 
从此以后,再接到当事人电话时,在对方滔滔不绝的浪潮中,我会尽早逮到一个间隙,抛出经典一问:“您叫什么名字?”
 
对方一般极快速地脱口而出两个或三个字,然后继续滔滔不绝。
 
我便需再次不礼貌地找间隙插话:“您说的桂,是一个木两个土那个桂还是贵重的贵?”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有数量极大的当事人,对最起码的法律知识极度匮乏,对最基本的法院工作流程,极不了解。
 
不知道告诉法官自己是谁,这只是非常简单的一个细节。听起来甚至有些匪夷所思,就像总理说的有六亿人收入不足一千元一样。
 
民法典刚刚公布,1260条,浩如烟海。高层曾提出:努力把民法典的文本规定变成老百姓的行为准则
 
然而,将民法典的文本规定变成行为准则,必须经过一定的学习,以对其有足够的了解作为前提。
 
给法院打电话时自报家门都不了解,还怎么能希望让大家去区分物权与债权?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都不了解,还怎么能希望大家去学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任重道远!
 
不懈努力吧,下一篇开始写物权编的具体内容^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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