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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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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无权处分的抽薪知识点


文/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十一篇^_^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今天这篇借“区分原则”,试着再摸一摸物权的性情。
 
什么是“区分原则”呢?咱们沉住气慢慢看。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法,其中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不动产及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大意是,你要去找人借一笔钱,300万吧。出借人怕你不还,就要求你拿你的房子做抵押。你与出借人便要签一份抵押合同。
 
按照这个条文的规定,你与出借人签好的抵押合同,要等你们去办完抵押登记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大错特错的条文。
 
1996年,在北京国防大学召开了一场规模恢弘的研讨会,纪念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
 
全国范围内,理论界很多知名的民法学者,实务界很多法院业务部门的同事,都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研讨会中有一个专题,大意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若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会不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参会的大佬们各抒己见,有人说不经登记买卖合同就无效,有人说不登记不应该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争执不下!
 
认为不登记,合同就无效的人说,房屋买卖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是法律的规定,不办理过户登记就是违法,违法了合同怎么能有效呢?
 
认为不登记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人说,甲把房卖给乙,一百万,房也交了,款也付了,就差个过户登记,法院怎么能判人家的买卖合同无效呢?
 
万一,房屋售出都二十年了,甲因为房价上涨反悔了,就说还没办登记呢,所以咱俩的合同无效,你把房还给我,我再把钱给你·····
 
岂不荒唐?
 
再万一,乙又把房卖给丙了呢?
 
再再万一,丙把房屋大修了呢?
 
这个问题,困扰了我们很多很多年。有非常长的一段时间,大家都认为,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卖合同就无效。
 
虽然这个规则没有在法律中出现过,但是有很长一段时间,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中都在执行。
 
问题出在哪里呢?
 
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是债权,房屋过户登记,变动的是物权。长期以来,两种权利未能被清晰地区分。
 
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进步,我们慢慢明白了“区分原则”。物权与债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一样的财产权利。
 
所以在民事立法过程中,便对物权、债权两种权利分别加以规定,分别安排他们的规则。
 
所以,物权、债权两种权利,适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体系。
 
物权有自己的一套规则,物权是否变动有自己的依据;
 
债权也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债权是否设立也有自己的依据。
 
两套规则的调整对象、目的都是不一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一套规则是在规范物权变动,一套规则是在确保债权设立成功。
 
要设立债权,依据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相互之间便产生对另一方有约束力的债权。
 
债权是请求权,一旦产生,此方便能请求彼方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当然彼方也能请求此方按合同约定去办理过户登记。
 
按照债权的规则,房屋买卖合同生效需要什么呢?
 
第一,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双方签合同时,意思表示均真实、自由,没有瑕疵;
 
第三,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满足上述条件,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便生效了。合同生效,债权就设立了。
 
而,按照物权的规则,房屋发生物权变动需要什么呢?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具有房屋的处分权;
 
第三,已经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所以,前期的买卖合同生效,与后期的物权变动,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后期的过户登记,只是生效合同的履行过程而已。
 
是否登记,只能说生效的合同,在后期有没有得到履行,但是不能再反过来对合同效力产生什么影响。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什么?不就是要设立债权吗?
 
合同生效之后,债权就已经设立了。至于交不交房屋,办不办过户登记,还是债权设立的问题吗?
 
不是!这是已经设立的债权有没有得到履行的问题。
 
生效的合同产生的债权没能履行,那就应该根据合同去履行啊,怎么能因为没有履行让合同无效呢?
 
若义务人坚持不履行,便会产生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中的“约”,还是要以生效的合同为基础,有生效的合同才有“约”。
 
若因为义务人不履行,合同就不生效,“约”反而没了,哪有这个道理??
 
好了,咱们总结一下,区分原则,指的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债权的设立与物权的变动采用两套相互独立的规则体系。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设立债权,房屋过户登记产生物权。
 
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能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现在看起来也不是很难,然而我们却用了十多年时间才搞明白这个事,非常不容易。
 
我国民法典有了明文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各类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等,只适用关于债权的规则体系。

若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各项要件没有瑕疵,合同便生效,产生债权。
 
而后,再根据生效合同产生的债权,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履行活动,履行情况如何,不影响合同效力。
 
若不履行,则以生效合同为依据,追究违约责任。当然,民法典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当中,新增加了一项,是“继续履行”,又绕回来了^_^

所以,我们现在看担保法的第41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得是多么荒谬。

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否登记、何时登记,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上面写过的内容为基础,有两个困扰很多人的法律问题便也迎刃而解了:
 
第一个是“一物二卖”:甲有套房,先与乙签了买卖合同,尚未办过户登记,而后又与丙签了买卖合同,尚未办过户登记。
 
两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都只是适用债权设立的规则,合同各项要件若无瑕疵,两份买卖合同便都有效。
 
乙丙都能依据生效的合同请求甲办登记,办过户登记后物权发生变动。甲去给谁办登记,谁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方则只能依据生效的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第二个是“无权处分”:甲把乙所有的房屋,卖给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适用债权设立的规则,合同各项要件若无瑕疵,买卖合同便有效。
 
丙依据生效的合同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然而因为房屋不是甲的,办不成登记。
 
乙若追认,甲获得处分权,就能去办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不追认,若符合相关条件,丙可主张善意取得。构不成善意取得,丙便以生效合同为依据,追究甲不能履行生效合同的违约责任。
 
希望今天这篇笔记,能让读者朋友把物权、债权区分地更加清晰一些。物权编很多内容很有意思,得沉住气慢慢写^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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