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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裁判规则:道理不通,判决驳回诉请;路径不当,裁定驳回起诉
Editor's Note
很多文章都讨论过“判决驳回诉请”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虽然我们读了很多,但依然不得要领,或许是他们论述的太专业,因而有必要换一种思维方式或路径来考虑这个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正洪观点 Author 糖樱拙见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新规中字体加粗部分系新增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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