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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五)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十四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关注公众号往前翻阅^_^






有此基础,才有稳定的财产关系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
 
最精彩的是物权变动,实在一言难尽。思来想去,争取用三篇写完,前两篇奠基,一篇公示,一篇对抗,最后一篇总结收尾。
 
今天这篇写公示^_^
 
在物权编,有三个法条(法条中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可统称为物权变动)看起来有点蹊跷:
 
第20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哪里蹊跷呢?显得啰嗦、重复。
 
在民法典这种层级的法律文本中,每个字、每个标点都是要字斟句酌的。但这三个法条相隔这么近,怎么能这样重复呢?
 
其间,有个故事。
 
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起初的草案在208条的位置是这样写的: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法定方式予以公示。
 
曾经是这样。
 
208条所在位置,是物权部分的通则,是总的规定,然后在不动产、动产两节,分别有两条规定。
 
很清晰的总分结构。
 
然而,在后来物权法草案审议的时候,有很多人大代表对“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法定方式予以公示”这个条文,表达了难以压抑的担忧。
 
他们说,这很离谱,甚至很危险!
 
他们理解,公示不就是公开吗?法律怎么能规定让我们公开财产?
 
听说公开政府官员财产的事,讨论过很多年。若真能实现,说不定真能把贪腐之事斩尽杀绝^_^
 
很多人大代表忧虑:我银行账户里面有多少钱,我有几套房,房在哪,我有几辆车,要全部向社会公开,昭告天下?
 
那还怎么得了?!
 
是要让每个人都成为透明人吗?这得有多强大的冲击力!
 
立法者就连忙解释,这个公示不是公开的意思。只是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登记和交付,就是这里所说的“公示”。
 
并不是要把私有家产昭告天下。
 
那些人就说,哦,原来是这个意思。
 
你是这个意思你就这么写嘛,为什么非要写成“公示”,让大家产生误解呢?
 
······
 
语言体系有差异,争来争去。立法者解释不清楚,最后“被迫”写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208条说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209条写不动产登记;224条写动产交付。
 
不过,法律圈的人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还是要把208条理解为物权公示原则。
 
为什么要有公示原则呢?
 
与物权性质有关。
 
权利这个东西,虽然认为存在,但是看不见也摸不着。
 
自己有的权利自己能感受,但是别人的权利呢?看不见也摸不着,那怎么才能知道有还是没有呢?
 
有些权利的有无,是否知道也无所谓,但有些却必须要知道。
 
李四找我借20万,天知地知我知李四知就完全可以了,别人压根不用知道。行使债权,我也只是请求李四一个人还钱。
 
与其他人一概无关,这是债权。
 
但若是我要买李四的房呢?
 
首先必须知道出卖人有没有这个房的所有权,这个确认不了你还敢买吗?
 
还有必须知道房子上面有没有抵押权,有几手抵押权,有没有给邻居设的地役权,有没有居住权。
 
只要其中一项出问题,那这个交易就够喝一壶的。
 
没有所有权是无权处分,房子可能拿不到;有抵押权就有可能被拍卖掉;地役权可能是得允许别人或通行或排水;有居住权更狠,买了房得让别人住。
 
若上面这些权利没有知道的门路,秩序就彻底混乱了。
 
民法当然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所以,物权,就一定得想办法让人看到、知道。
 
以此为出发点,民法设定了一整套的物权公示制度。
 
如果把物权看成一个人,那就是个隐身人,看不见。
 
而公示,就是给这个人刷了一身彩漆,或者说的优雅一点,给这个人穿了一身衣服,就能看见了^_^
 
虽然公示只是彩漆或者衣服,并不是物权本身,但意义仍然极是重大。
 
若是没有这个“衣服”,权利人就没有主张的依据,其他人也无法意识到物权的存在,当然也就无法执行对物权的保护与尊重。
 
而且看物权能看到的,只有“衣服”,那也没理由辜负大家对“衣服”的合理信赖。
 
同时,“换衣服”的时间节点,在大多数情形下还被用来作为确认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节点。
 
大意是,若物权是个“人”,有出生、死亡(设立、消灭),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有时间节点,而物权的出生、死亡,便以“穿衣、脱衣”作为标志。
 
物权的转让、变更,一般也以“换衣”作为完成标志。
 
不动产
 
不动产,一般就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公示方式就是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还有登记的效力,第十三篇专门写过了。
 
每个县区级单位,应该都有自己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簿,制发产权证书。
 
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特例,但并不妨碍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作为生效标志的原则。
 
那什么时候算是完成登记呢?这个事闹到最高法院过。
 
甲公司把自己的楼卖给乙公司,双方履行了合同:给钥匙了,款也付清了,也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了过户登记。
 
甲乙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手续,经审核通过,变更不动产登记簿。
 
但房产证的印制需要时间,在双方离开时,乙公司暂时是拿不到产权证的,一般只会拿到一个纸条儿,写着几日后凭此条领取产权证。
 
问题来了:在不动产登记簿已变更,产权证还没拿到的时候,法院把这个楼房查封了。
 
这个楼房的所有权,是仍属甲公司,还是已变为乙公司了呢?
 
最高法院有过批复,大意是:不动产登记簿算是不动产登记的正本,产权证是登记簿的副本,就像原件与复印件一样。
 
若正本、副本不一样的,当然以正本为准。
 
所以登记簿上的记载完成变更,就算完成了公示,所有权就转移了。至于有没有拿到产权证,那是副本有没有制成的问题,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
 
动产
 
不动产只有有限的几种,动产却包罗万象、种类繁多,将动产一一登记当然是不现实的。
 
依传统,交付,取得占有,便是动产的公示原则。
 
帽子戴在头上是占有,东西拿在手里也是占有,摆在家里是占有,在车站等车时放在脚底下的包也是占有。
 
只要占有,无相反证据,就推定为占有人享有所有权。

《天下无贼》中,傻根(王宝强饰)与刘德华的媳妇在火车上谈心,提到一个情节:
 
王宝强说老家人特朴实,看到路上有堆牛粪(可以做肥料,是财产),却没有带筐,不能带走。要回家拿筐再回来取。
 
于是就拿石块围着牛粪画个圈,虽然来来往往的农民很多,但拿筐回来时,牛粪一定还在。
 
为什么呢?画了圈,就是用大家认可的方式完成了公示,取得了占有。
 
大家就推定:有人对这堆牛粪享有所有权。
 
最先画圈的人有所有权,画圈就是公示,代表占有,权利就能被看到了。
 
这就是公示的效力。
 
所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占有),具有强大的推定效力:

公示,即意味着合法存在的权利状态,若无足够强大的证据将其推翻,必须充分尊重。
 
如果不尊重这个,地里的庄稼、树上的果子,所有人都抢,你拿我的,我也拿你的,那大环境就乱套了。
 
所以民法规定了公示原则,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有稳定的财产所有关系,才能放心地进行财产流转,才能有和谐的经济大环境,并平衡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
 
希望这篇能把公示说清楚了,等下一篇写完对抗规则,在第三篇收官物权变动^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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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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