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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十六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关注公众号,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阅^_^






总攻!!!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这种特殊的物。

经过第十五篇的公示,第十六篇的对抗,已经用了两篇扫清外围据点。今天这篇,正式向物权变动发起总攻^_^
 
在阅读今天这篇之前,强烈建议先把第十五篇第十六篇读懂吃透。
 
本打算今天将物权变动彻底终结,但写着写着发现篇幅太长了,只能拆开:
 
本篇先把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消灭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暂留下一篇解决。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合同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等。
 
一般而言,这类物权变动有三个要求:
 
一、有处分权;
 
二、合同生效;
 
三、完成公示。
 
想顺利完成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前两个要求是铁打的,必须具备!
 
前两个不用多解释,没有处分权也就是无权处分,有自己的处理规则;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有自己的判断标准。
 
而第三个,公示,在第十五篇专门写过,虽然只是给物权穿上一件“衣服”,但这件“衣服”意义重大。

(若感觉对公示陌生,强烈建议回头阅读第十五篇,点此即可)
 
在学理上,按照公示这件“衣服”的意义如何,分为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两种。
 
以房屋买卖为例,分别写几句:
 
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具备有处分权、合同生效两个条件之后,只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物权并不能发生变动。
 
买卖双方必须去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在登记完成(完成公示)之后,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卖房人失去房屋所有权,同时买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有处分权的卖房人与买房人签的合同生效后,房子并没有换主人,只有办完过户登记,房子才换主人^_^
 
物权变动后,自然有对抗效力。
 
大意是穿好“衣服”前,新物权根本就没有。新物权,只有在穿好“衣服”之后,才能产生。
 
在德国,一刀切,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必须等公示完成才能发生,无一例外,是典型的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还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大意是,只要满足前两个条件,有处分权,合同生效,物权就能立即变动,与公示毫无关系。
 
不公示,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公示的作用,只是取得对抗效力。
 
在法国、日本,也是一刀切,物权变动只需前两项就能完成,有处分权,合同生效,物权就变动了。
 
在卖房的场合,只要卖房人有处分权,与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转移了,与是否登记无关。

大意是,只要合同一签,房子的主人就已经换了^_^
 
但不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还没穿“衣服”,新物权也已经存在了。但是因为没人能看到,所以没有对抗效力。
 
(若感觉对对抗陌生,强烈建议回头阅读第十六篇,点此即可)


我国的立法模式
 
在咱们国家,向来习惯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所以两种模式都用,这就显得有点复杂了。我争取能梳理的清晰一点^_^
 
我们将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不动产一般指土地、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此外的财产均为动产,包罗万象。
 
不动产、动产,一方面是公示的方式不一样,前者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后者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不必再说。
 
另一方面,是两类财产中,都有少数特殊情况存在。
 
所以讨论我国财产的物权变动,便可分为四大类:
 
1、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
 
3、特殊不动产物权;
 
4、特殊动产物权;
 
第一、二类
 
绝大多数不动产和绝大多数动产的物权,其实就包含了日常所见的大多数财产和物权,是主流。
 
我国采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即满足三个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有处分权、合同生效、完成登记或交付,物权才发生变动。
 
第三类
 
特殊不动产物权一般指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即,满足前两个条件,有处分权,合同生效,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但不经公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类
 
稍微有点复杂。特殊的动产物权中,有一类是物权特殊,还有一类是动产特殊。
 
特殊的物权,指的是动产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动产物权要交付后完成变动,偏偏抵押权的特点是不转移占有,不需要交付。
 
动产抵押当然也就没有交付(公示)的设计,所以动产抵押权的变动(包括设立、消灭等),满足前两个条件即可发生
 
但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动产,指的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说他们特殊,当然不是因为这三类动产动的快^_^
 
这三类动产,都是交付即转移所有权,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要在全世界各地开来开去、飞来飞去,涉及到管理的问题,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所以需要有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便管理。
 
机动车也是,为了方便管理,历来都是要登记的。再早一点不光汽车要登记,自行车都要登记,所以很早的时候自行车后面也是有个小牌照的。
 
当时车辆的过户与房屋一样,不经登记不能转移所有权。
 
什么时间改的呢?2007年物权法立法的时候。
 
当时大家想,自行车已经非常普及了,价值不再像以前那么煊赫,量又太大,就不要再登记了。
 
汽车呢,当时大家讨论,新车购买,二手车转让已经非常频繁,若再认为完成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会产生一些问题:
 
我的车卖给你了,车款结清,车也交付了,就差没过户。若过户前,还将我认定为车主,你把车开出去,撞了人也好,你又反悔也好,要再找我就很难说清。
 
长期以来,处理交通事故都是谁撞人谁赔钱。但是有时候开车的人不是车主,开车的人赔偿不了,就判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个后来侵权法给纠正了)。
 
没办过户就把我认定为车主,那多冤枉。
 
所以法律就改过来了: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准,而是以交付为准。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三类动产,都是交付完成即发生物权变动,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倒过来完整地总结一遍: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完成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抵押权,有处分权,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所有财产的物权变动,都要满足有处分权、合同生效、完成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希望今天这篇,能把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说明白。下一篇争取搞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将物权法中最精彩的部分彻底攻陷!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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