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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八)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十七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关注公众号,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阅^_^






瞬间,产权证就变成错的了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这种特殊的物。

物权变动,是民法典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共用四篇(第十五篇第十六篇第十七篇、第十八篇)写完。
 
其中前两篇扫清外围据点,分别写公示对抗。后两篇总攻,分别写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篇一体,所以若有兴趣,前三篇也可以读一读^_^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咱们写有代表性的四种:
 
其中有公权力介入的两种,一是征收,二是裁判。
 
基于事实行为的两种,一是建造,二是继承或遗赠。
 
一个一个来^_^
 
先看两种有公权力介入的。
 
都知道,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公权力介入,居高临下,还是有些别扭。
 
但没办法,很多时候,公权力确实有介入的必要,而且必然对民事权利造成影响,不能不说。
 
征收
 
极特殊情况下,像战争、自然灾害等,政府为了大多数人利益,可对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拿来使用。
 
例如非典时期,北京市政府曾征用了小汤山附近的所有宾馆,作为医护人员轮换休息的地方。
 
这是征用。
 
其实征用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用完之后就还给原主人了。
 
但征收,那是直接“剥夺”所有权。
 
最典型的征收是征地拆迁。因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即:政府的征收决定一生效,房屋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不用经过登记等任何其他程序。
 
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登记簿肯定还没改,房产证当然也没改,然而都在瞬间变成错误的了。
 
所以那些在征收决定生效之后,拎着煤气罐、举着宪法站在房顶抗拒强拆的人们,其实捍卫的已不是自己的房子,而是政府的房子了。
 
很多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与此相关,很多人怨声载道,有些地方官民矛盾非常尖锐。
 
民法要保护私权,对征收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第二,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第三,必须有合理补偿。
 
很明显,民法典是想尽些力的。
 
立法时,关于征地拆迁的争论非常激烈。其中一个焦点是,要不要对征地拆迁所依据的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界定。
 
例如,要不要进行列举,规定修建机场、高速公路、火车站、公园等才是公共利益。
 
例如,商业开发不能算是公共利益,不能作为拆迁依据。
 
这对私权肯定是一个非常有力的保护。但政府的代表当然反对,他们有自己的立场:
 
现在能强制拆迁,还有这么多的钉子户,这么多的障碍,若立法再把手脚捆死,不让政府以商业开发为由进行征地,那城市还怎么发展;辖区面貌还怎么改善;旧房还怎么改造?
 
也有道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曾专门请了很多学者专门讨论这个,吵来吵去,最后仍是无果。
 
民法典只写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另由公法解决,民法典就不说了。
 
裁判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一套房子所有权转移。那判决书生效瞬间,这套房子的主人就换掉了。
 
不用去办过户登记,不用交钥匙,只要判决一生效,房主就换人了。
 
只要判决一生效,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还有产权证,就都变成错误的了,法律上就需要办理过户或者更正。
 
不过在这里有个大误区,必须强调一下:并非所有与物权相关的判决都能引起物权变动。
 
一般来说,法院的诉讼可分为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
 
甲把房卖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按约定,甲应该把房交付给乙,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然而房价大涨,甲不配合,想邪招要把合同弄无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有的法院就判决,合同有效,甲应该把房转让给乙,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乙。
 
这是错误的。
 
法院能确认的,只是合同效力。而确认合同有效,只是保护乙请求甲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
 
只有在办完过户登记之后,物权才发生变动,而不是因为法院确认合同有效,物权径直就变动了。
 
这区别是很大的,即使合同有效,甲若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差价损失,或者再卖给丙,都有可能发生。
 
所以若在确认之诉中写关于物权变动的判项,会闹大笑话的。
 
给付之诉
 
在各类诉讼中,给付之诉最为常见。
 
例如出借财物后,对方不归还,起诉要求判决其归还;例如起诉要求发工资;例如你买了批货,卖货人拒不交货,你告他要求交货,都是给付之诉。
 
法院判的,是对被告有拘束力的一个特定履行行为,一般是交付行为。
 
若被告拒绝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给付之诉中,能发生物权变动吗?
 
不能!
 
卖货人不给你货,你起诉他交货。货是动产,只有交付之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
 
法院能强制让他把货给你,但不能说判决一生效,货就是你的了。
 
法院判的是一个行为,被告必须履行的行为。
 
必须在行为实施之后,完成之后,才能引起相应的效果,而判决本身不能引起这个效果
 
形成之诉
 
大意是当事人的主张一旦被支持,就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状态。
 
这是三种诉讼中,唯一能引起物权变动的一种。
 
例如离婚判决,人身方面,判决夫妻关系消灭,财产方面,要分割共同财产。
 
一套房,原由夫妻共有。判决确认:离婚后归妻所有。
 
此时,只要判决生效,物权立即就变动了,房主便由夫妻二人换成了妻一人。
 
不用等完成登记,只要判决一生效,房的所有权便立即移转。
 
载明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就是错误的了,要依据判决书做出变更。
 
所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不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只有形成之诉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者与判决有同等效力的调解书,才能具备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是第一方面的法律文书。
 
第二方面,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不动产依法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
 
法律规定,只要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当事人,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
 
有学者曾批评过这个,说拍卖也是交易,公示完成再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摆的好好的,再这样规定不就乱套了吗?
 
但是,这样规定是有考虑的:
 
法院执行,必须考虑实际效果,必须一次性得出终局的结果,案结事了,而不能拖泥带水。
 
若拍卖成交裁定一出,案款一发,执行法官就结案了,然后竞买人还要拿着成交裁定想办法去办过户登记,办不完过户登记还拿不到所有权。
 
若原房主(被执行人)不配合呢,若又有人提异议呢?若拍卖的房屋另生其他争端呢······
 
所以规定,成交裁定生效,所有权就立即转移。
 
不动产登记中心需依据成交裁定办理登记。
 
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老人离世,留房一套。若是完成登记才转移所有权,问题就严重了:
 
继承人带着证明文件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需要经过一段审核时间,这段时间内,房是谁的呢?
 
离世的老人已无民事权利能力,不动产登记簿与房产证上的人都不在了,房是无主物吗?能先占吗?
 
荒谬!
 
所以规定,老人离世瞬间,物权立即发生变动。有遗产管理人的由遗产管理人处理,没有遗产管理人,那就所有继承人处理,进行财产分割。
 
但即使在遗产分割前,只要老人离世,遗产的所有权就都转移了,不必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另外,有一种形式有点特殊:遗赠。
 
原来是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在民法典中,把“受遗赠”删掉了。
 
可能因为一个理论:受遗赠,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除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还有人就提遗赠之债。
 
大意是继承人直接继承没有中间环节,但受遗赠人不一样,他是外人。
 
他只能在老人离世后,去继承人那里提出请求,说你们家老人生前说了,他离世后要把什么什么东西给我······
 
既然是请求权,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所以民法典立法时删掉了“受遗赠”。
 
但细细斟酌,把受遗赠删掉是欠考虑的。
 
受遗赠的请求权,一定是债权请求权吗,为什么不是物权请求权呢?
 
老人离世后,遗赠的财产当然不在继承财产范围内,那所有权是谁的?
 
老人已不在,继承人也不能有遗赠财产的所有权,那不又成无主物了吗?
 
所以,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还是原权利人离世的时候。
 
现在民法典中删掉了受遗赠,已成事实,没有办法。
 
但是在适用的时候进行解释,没有别的选择,受遗赠人,仍是在原权利人离世瞬间,取得所有权。
 
建造
 
这个很简单,我要盖一所房子,合法建造。我盖完,所有权就是我的,不用经过登记。
 
否则建成后,登记完成前,不就没有所有权人吗?
 
我把这个房子拆掉,不用办理注销登记,东西都没了,所有权也就消失了。
 
我蒸馒头,出锅就有馒头的所有权。吃掉,所有权就没有了。
 
所以像建造、拆除、制造、添附等这些事实行为,只要行为完成,物权便会立即设立或者消灭,不用什么中间环节。
 
好了,经过漫长的四篇,物权变动终于写完了。上次连续几篇写同一件事,还是在总则编,用五篇写完了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编的内容,比总则编要具体,要充实。
 
目力所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稍有变动,车位产权我想好好写写,然后居住权肯定是要写一篇的(感觉立法时的考虑未必足够充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值得研究,抵押物的转让还有流押条款的颠覆性修改也得写一篇······
 
内容非常非常多,沉住气慢慢学,慢慢写吧^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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