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九)

Editor's Note

一个人但凡是闲下来了,基本上也就算是废了;唯有越忙,才越有使不完的劲!加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十八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关注公众号,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阅^_^






楼顶花园是谁的?

一层的小园子是谁的?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第十五篇第十六篇第十七篇第十八篇,连续四篇写完了物权变动。
 
今天,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很年轻的概念,刚“出生”不久。
 
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是改革开放之后才有的事情。
 
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大家的住宅都是平房:

这个院子是自家的,旁边的院子是他家的。自己的住宅与别人的住宅就一道院墙隔开,院外的道路,大家都能走,这就可以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越来越多地采用住宅小区的居住方式。
 
而且“住宅”成了“住宅楼”,里面像一个个小格格:竖看是一套一套的单元,横看是一层一层的楼层。
 
每个小格格,属于特定的人专门享有所有权。
 
但整栋楼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除了一间间的单个房屋,还有楼道、楼梯、单元楼门等。
 
整个小区也是一个整体,除了住宅楼,还有道路、绿地、停车位、小区大门等。
 
整体当中,除了专有的部分之外,便被符合条件的群体集体共有。
 
特定主体对一间间的单个房屋专门享有所有权,符合条件的群体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有专有权,也有共有权,这就形成了新的所有权结构形式。
 
也就是今天要写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


主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在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当然是业主。
 
小区内房屋的承租人、借住人或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占有、使用房屋的人,也都算是业主。
 
另外,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高法曾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小区内买了房,已经入住,却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人,虽然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专有权
 
专有权,就是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推开自己家门进屋,里面的空间都是自己家的,跟别人没有任何关系。
 
若是住宅,一套房一个产权证。业主对这套房里面的空间所享有的,就是专有权。
 
若是商业性、营业性用房,一家公司可能买了整个楼层或者几个楼层,甚至整栋楼,每一层都有很多间房,那也没必要每间房都办产权证。
 
他买的整层楼或者整栋楼,办一个产权证就可以了,他对整层楼或整栋楼所享有的,都是专有权。
 
所以房屋可以用各种方式来进行分割,登记起来也方便。


共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大家都能用,就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由很多人享有共有权。
 
就商品房住宅小区而言,一个小区一般不止一栋楼。这样共有部分要再分为两种:
 
第一是每栋楼中特定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二号楼的楼道、电梯等公用部分,只能归二号楼部分特定业主共有,与三号楼、五号楼业主就没有关系。
 
这种共有,被称为部分共有。
 
第二是全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小区内的道路谁都可以走,绿地谁都可以看。
 
这种共有,被称为全部共有。
 
然而若深究,并不只是专有、共有这么简单,例如共有部分有时也能设置专有权。
 
有几类特殊的结构,值得具体讨论一下:


一层的小园子与楼顶花园
 
咱们买房的时候,一般不愿意要一层和顶层。
 
一层潮湿,管道易堵,采光还可能有问题。顶层太热,还可能漏水,上上下下多耗时间。大家都不喜欢,所以一层、顶层价格最低,买的人也最少。
 
开发商就想办法,说买顶层的,送个楼顶花园,买底层的,能带个小园子。
 
早些年的时候,楼顶是禁止“开发”的。如今随着建筑物质量的改善,可以上去栽花种草了,有些城市甚至鼓励大家去楼顶搞搞绿化,改善城市环境。
 
实践中,楼顶一般是顶层的业主才能上去,一层的小园子也只有一层的业主才去收拾。
 
然而,其他业主能不能主张共有呢?
 
楼顶是大家的,我虽然不在顶层,我也想上去栽栽花。或者我虽然不住一层,我也要去那个小园子里面种点菜。
 
或者让给你去用,我不去了,你给我一点钱。
 
这个问题,不排除能通过协商解决。然而若是深究,也有依据:
 
楼房的共有部分,属于全楼业主共有,享有共有权,没问题。但是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共有部分里面设置专用部分。
 
每个人买房时,开发商会介绍:如果买顶层,就送一个楼顶花园。如果买一层,也送一个小园子。但是如果买三楼、四楼,那就什么都没有。
 
实际上这可以认为是个要约,买房人做出“承诺”后,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若买中间楼层,就意味着认可放弃对楼顶花园与一层小园子的共有权。这样楼顶花园就只属于顶层,一层的小园子也只属于一层。
 
楼顶花园、一层的小园子,这两个共有部分,就相当于通过约定,设置为专用部分了。


露台
 
露台跟阳台不一样,露台实际上是别人家的楼顶。这是高档小区上下楼层特有的一种结构。
 
会不会有业主主张,这个露台应该是这个楼所有业主共有的,我也要用。或者就让你用,我不去用,但你给我一点钱。
 
这能行吗?
 
不行。
 
楼房有些特定结构,虽然是共有的,但客观上可以被设置成专用部分,由专门的业主专门地、排他地使用。
 
例如露台,若要使用这户人家的露台,必须进入这户人家的家门,从人家家里穿过去,才能到达。
 
这就形成了一种类似法定的专有部分。所以其他的业主是不可能使用的,当然也不能要求人家支付费用。


会所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那会所呢?
 
会所是小区里面,单独修建的建筑物。大多用于服务于小区业主的生活,例如健身房、餐馆、邮局、银行等等。
 
实际上都是商业用房,统称为会所。
 
关于会所,北京市出现过诉讼:有个小区会所,里面经营着一家烤鸭店,客人很多,生意极好。
 
有业主一看,如此火爆,收入肯定很高,租金应该也很高。
 
整个小区都是我们业主买下来的,这些会所等建筑物是不是也应该由所有业主共有呢?
 
那烤鸭店支付的租金是不是应该由所有的业主来分享?
 
物业就说不行啊,物业可能是开发商办的,说租金收益应该归开发商。
 
于是就引起了诉讼。
 
民法典立法时,就考虑到会所归属的问题,讨论过程中,立法者首先排除了会所归业主所有的规定,不再进行讨论。
 
为什么呢?
 
会所其实都是商业盈利性的用房,如果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会引起很多问题:
 
例如,谁来管理、谁来经营、谁来分配收益?
 
更关键的是,经营是要投资的,谁来投资?投资是有风险的,谁来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
 
这些都不易解决,最后认定,商业会所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到大家的日常居住与生活,还是很贴地气的。
 
接下来两篇要写的,一是与小区业主共同管理相关的内容,二是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有很多内容,在实践中落实的不好,冰冻三尺,解决起来也不能着急。
 
然而,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努力的理由。
 
不是有很多法律规定,都是经由法律人坚持不懈,奋力推广,才落实普及的吗?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往期学习笔记
学习笔记一】【调整对象】
学习笔记二】【自然人主体】
学习笔记三】【法人主体】学习笔记四】【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学习笔记五】【民事法律行为1】学习笔记六】【关于民法的故事】
学习笔记七】【民事法律行为2】
学习笔记八】【意思表示】学习笔记九】【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笔记十】【民事代理行为】
学习笔记十一】【物权.开篇】学习笔记十二】【物权区分原则】学习笔记十三】【不动产登记】学习笔记十四】【特殊的物】学习笔记十五】【物权公示原则】学习笔记十六】【物权对抗原则】学习笔记十七】【物权变动1】学习笔记十八】【物权变动2】


 

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