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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二十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二十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关注公众号,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阅^_^






关于车库、车位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第十五篇第十六篇第十七篇第十八篇,连续四篇写完了物权变动。第十九篇写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篇写了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今天,写车库、车位^_^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车库、车位慢慢成为非常重要的“资源”。然而车库与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让人觉得并不明晰。
 
事实上,在民法典立法的时候,关于车库、车位问题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结合现有规定,经过整合、思索、梳理,我争取在这一篇能把关于车库、车位的问题讲清楚^_^
 
小区里面的车库、车位,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
第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
第三、人防工程改用的车位
 
一种一种地写^_^
 

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
 
小区在开工建设之前,理应取得规划许可。开发商应准备相关文件送规划部门审批。其中应该详尽地展示清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具体要用来做什么,并附有相应的图纸。
 
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当然也在其中。这类车位、车库,理论上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便已明确存在。房屋预售的沙盘上、售楼广告中都应有所体现。
 
在小区建设完工,给买房人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整个小区应该是有原始产权的。意思是在最初,小区内的所有不动产权利,只属专门的主体享有:开发商。
 
开发商按规划把车位、车库建成的时候,业主还没买房呢,或者买了房还没办理过户登记呢。不办过户登记当然就没有所有权。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再依据合同,配合买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需要讨论的并不是最初的产权归属问题:它最初就是开发商的,没问题。
 
问题在于,业主在买房的时候,车库、车位是不是“跟随”业主所购买的房产,转移所有权。这与主物、从物有关,车位是房产的从物吗?
 
遥控器是电视机的从物,买了电视机,遥控器便“跟随”电视机转移所有权,不用另外再付钱。但根据交易习惯,车位、车库,不是房产的从物。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我们是否能拥有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完全取决于我们买房时与开发商或者售楼者的约定
 
买房时,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提及车位、车库,那买的房子就不带车位、车库。
 
如果合同约定,买房附赠车位,或者另付款购买车位,或者租赁车位,那便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总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最初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送给你或者卖给你,你就有产权,租给你,你就有使用权。就看买房时怎么谈,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_^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
 
此类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是不存在的。而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在规划审批通过之后,另外拓出的车位。
 
例如在业主共有道路上划了线,编了号,用于停车,例如在业主共有的绿地、首层、架空层等场地划了线,编了号,用于停车。
 
既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维护费用也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民法典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类车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不能拿来卖钱,也不能拿来出租。
 
既然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物业公司顶多收取一点管理费。但用来出售、出租,是不合适的。
 
理论上,应当由小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如何安排。类车位,不妨注意以下几点:
 
一、占用的场地需属全体业主共有
 
例如有的小区很大,里面有城镇道路。城镇道路当然不属于业主共有。那在城镇道路上划线框出的车位,便也不能算作是业主共有的车位。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场地不在此限。
 
二、建成入住后新增规划的车位,不应再归开发商所有
 
若小区已经建成并有业主入住,其后因为车位紧张,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便可能重新申请,并获得规划审批,改建新增车位。
 
虽然经过了规划审批,但是,如果改建新增的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那仍然影响和压缩了本来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范围。
 
这些车位是牺牲了业主的共有权益换来的,所以即使经过了规划审批,也不能认为新增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三、此类停车场地,仅指车位,不包括车库
 
看法条原文表述,此类停车场地指的是车位,没有包括车库。可能是因为车库属于复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现实生活中,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面建设车库的情形,本来也很少见。而且,车库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所以这里只写了车位,不含车库。

 
人防工程改用的车位
 
人防工程,大概就是指的 “防空洞”。万一爆发战争,大家可以躲在里面。这是为战争做的必要准备,要求非常严格,每个小区都必须有。很多国家都这样的规定。
 
开发商在开工建设之前,要经历法定的审批程序以取得许可。例如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等,要盖公章。
 
而且有个章是非盖不可的:人防部门的公章。
 
规划设计的图纸里面,必须有人防工程,而且必须达到人防部门要求的标准。通不过,开工就是违法的。
 
所以,几乎每个小区都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而且这个地下空间的设施配置、通道、通风、消防等都有相关标准。
 
要持续满足要求的标准,便需要持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然而什么时候爆发战争,并不好说,尤其是在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流的今天。
 
如此一来,持续投入以维持相关标准的地下空间,长期闲置还不如充分利用起来。

用来停车,便是最通常的一种利用方式。当然,一旦战争爆发,还是要做防空洞使用。
 
问题在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人防工程,我们的人民防空法只是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没有涉及到产权的问题。物权法、民法典,也都没有提到人防工程的产权。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例如,北京市政府颁布有地方性法规,直接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但是上海市政府也有相关文件,确认人防工程的产权,谁投资谁所有。
 
然而,这样的规则,内容上是违反《立法法》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凭什么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进行规范呢?
 
不过说这个没什么用,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被引用为裁判依据,而且不依据这个还找不到别的依据。但这肯定是违法的。
 
其实,针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进行统一规定,并不容易。我国对人防工程实行多元投资:
 
例如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有的地方在土地出让时由政府给予地价减免;有的地方政府则给予开发商其他优惠措施;也有的完全由开发商投资兴建。
 
所以判断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时,认定都归国家所有或认定都归开发商所有,或认定归所有业主共有,貌似都不完美。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没有定论,由人防工程改用的车位自然也很难安排。
 
所以由人防工程改用的车位,有的地方在卖,有的地方在租,有的地方能办产权证,有的地方不能办产权证
 
······
 
在法律上,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将来若要解决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应该要通过立法进行确认,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有使用权或某种用益物权
 
然后他可以有偿转让这个权利或者出租。这种情况下,业主拿到的也是使用权或用益物权。
 
第二,谁投资谁所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就属于投资人(一般为开发商,可能也有地方政府、业主等)
 
投资人就可以分割成车位,分割之后,就把一个个的所有权,用买卖的方式出卖给业主。业主就能拿到产权证。


业主在本小区的优先权利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内的车库、车位,作为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先服务本小区的业主,理应如此。
 
而且很多小区设有门禁、车杆,不是小区内的车也进不去。但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第一,这个法条说的是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只是第一类。所以今天写的第二、三类车位,在法律上没有这个要求。
 
第二,业主的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满足,应该有判定的标准。一般按照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计算,例如1:1.2。
 
所以即使是本小区业主,也不能依据这个法条对车位提出过度主张。
 
第三,主流观点认为,这个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
 
所以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要时,开发商与小区外的人签订的车位买卖、租赁合同,应当宣告无效。
 
开发商与本小区其他业主签订的超过配置比例买卖、租赁车位的合同,超过的部分应当宣告无效。
 
这篇里面的很多内容,是我自己的想法,只是个人意见。我不能确定对,若有错误,还请包涵,并欢迎指点^_^
 
第十九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篇业主公共管理权,第二十一篇车库车位,是关于小区居住的三篇。
 
这三篇与现实生活贴的很近,然而落实的非常不好,这是不应该的。
 
日常所居的秩序,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民法典既然已有明文规定,还是应当尽力依法而行。无论是业主,还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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