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仲裁裁决,构成重复诉讼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与否,系两种性质截然相反,不能同时存在的法律状态,劳动者只能择一主张权利。
劳动者主张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仲裁裁决支持后,又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属于对之前诉讼请求的否定。后诉的仲裁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决结果,构成重复诉讼。2011年6月,胡焕海与东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到丁集煤矿井下工作。2018年2月7日,丁集煤矿将劳务派遣工胡焕海退回东华劳务公司,东华劳务公司于同年2月10日解除了胡焕海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单位辞退。胡焕海随后以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导致其患病不能参加工作为由,向F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东华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仲裁委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东华劳务公司支付胡焕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合计57830元的仲裁裁决。在法院审理期间,胡焕海又以东华劳务公司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东华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279元。仲裁委以该仲裁请求与胡焕海之前的请求系基于同一事实,并且之前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为由,不予受理。胡焕海不服,认为本次仲裁请求与前次仲裁请求在内容上并不相同,于2018年8月21日起诉至法院。胡焕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与其之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系基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即使东华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胡焕海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但其是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则取决于其自身。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胡焕海尚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在变更请求事项后重新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其自行处分的请求权即已被仲裁裁决所固定,既无法撤回也无法再重新选择。由于仲裁委已对胡焕海之前主张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作出了仲裁裁决。从程序上来讲,胡焕海的该项请求已经处于不可逆的状态,无论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何,胡焕海都不能置仲裁或判决结果而不顾,重新申请仲裁。
胡焕海另案重新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实质上是对其之前处分行为的否定。后诉的诉讼请求(仲裁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决结果,因此构成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胡焕海的起诉。胡焕海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两次请求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前后两案的请求性质不同,并不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后支持其中之一。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焕海另行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是对之前仲裁裁决事项的否定,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劳动者自行选择了经济补偿,而没有主张赔偿金的,应视为劳动者未主张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也只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了相关权利。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与否,是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情形,不可能同时存在,故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只能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中选择其中的一种权利。但劳动者选择主张赔偿金的,如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则不影响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仅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已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进行审理,故裁判结果不可能超出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的范围。无论裁判结果如何,都不可能存在不支持经济补偿而支持赔偿金的可能性。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没有主张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解除情形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释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没有规定,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广东高院、广东省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应当支持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裁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可以在劳动者请求的数额内予以支持(2018年7月18日,《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江西高院、江西省人社厅认为,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在诉讼阶段增加主张赔偿金的,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坚持主张赔偿金的,不能径行裁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020年5月9日,《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个人认为,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完全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无论是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都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劳动者主张的计算标准或数额低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调整,不宜以劳动者主张的标准或数额为限。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具有较大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于同一诉讼请求。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实体裁决的,劳动者起诉时,可以将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变更为赔偿金;劳动者未起诉的,不得请求变更或者另案主张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赔偿金,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可以径行裁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无需由劳动者另案申请仲裁。实践中,劳动者因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往往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请求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未主张违法解除而请求赔偿金的;主张违法解除但请求经济补偿的;或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以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在仲裁裁决后进入诉讼阶段,因囿于仲裁的前置程序,往往导致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成为不可能。为此,仲裁委在受理劳动者的申请时,应当对仲裁请求中不明确的部分给予必要的释明。
告知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计算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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