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修改后,已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包括新收和上年旧存的案件),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借款利息:
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有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诉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法律依据:原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三)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四)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借款发生时的利率的上限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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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oan Prime Rate,简称 LPR )
2020-12-20 一年期 3.85% 15.4%2020-11-20 一年期 3.85% 15.4%2020-10-20 一年期 3.85% 15.4%2020-09-20 一年期 3.85% 15.4%2020-08-20 一年期 3.85% 15.4%2020-07-20 一年期 3.85% 15.4%2020-06-22 一年期 3.85% 15.4%2020-05-20 一年期 3.85% 15.4%2020-04-20 一年期 3.85% 15.4%2020-03-20 一年期 4.05% 16.2%2020-02-20 一年期 4.05% 16.2%2020-01-20 一年期 4.15% 16.6%2019-12-20 一年期 4.15% 16.6%2019-11-20 一年期 4.15% 16.6%2019-10-21 一年期 4.20% 16.8%2019-09-20 一年期 4.20% 16.8%2019-08-20 一年期 4.2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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