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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or法律事实,作为法官的你究竟该如何把握?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千钧于法 Author 清请子衿

二十年前,一个叫李兆兴的人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张妙金、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四人因借款买房向其借款一万元,要求四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开庭审理时,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均认可借条上的签名为三人所签,并认可张妙金的签名为张小娇代签,但否认收到李兆兴的借款一万元。

张小娇辩称,借条是因房产证被冯志雄抢走,冯志雄后又带李兆兴到张家胁迫一家人签的名,实际不存在向李兆兴借款一万元的事。

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根据张小娇提供的电话,通知冯志雄到法院接受调查,冯志雄到庭后对张小娇的辩解矢口予以否认。

主审法官再一次询问了四被告,房产证被抢以及被胁迫出具借条后是否报了警,或者有没有与其他人提起过此事?

四人均称未报警,也未告知过其他人。至判决作出时,四被告仍然没有报案,并且也没有做出准备报案的意思表示

对于双方当事人作出的陈述不一致的时候,对于裁判者来说是一种煎熬,因为裁判者不知道谁作出的陈述是虚假的。

对于该案,假如你是主审法官,你会如何判断?

你会不会认为,原告和被告说的都有道理,但从证据来看,原告的证据可能更充分一点。

二十年前没有微信、支付宝,没有手机银行,使用现金是常态。在双方对借款是否交付各执一辞词的时候,法官该如何判断借款交付与否呢?

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未收到钱,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并且对借条签名的辩解经调查无法核实。

被告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没有报案、没有向亲属或者其他人反映,并且在法官两次询问提醒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准备报警的表现,显属不正常。

而原告除了借条之外,还提供了能够证明用来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已经形成了证据链。

最终,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判令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连带偿还李兆兴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时,三被告虽然对判决结果有意见,但直至上诉期届满,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李兆兴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次日中午,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

已经在法院工作16年的主审法官旋即被检察机关扣留,后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后经四会市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李兆兴所持有的“借条”确系其伙同冯志雄劫取张小娇携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持凶器闯入张氏一家胁迫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写下的。

张小娇在庭审中辩解的事实虽无证据证实,但却是客观事实。

该案就是当时震惊全国法院的莫兆军案。

莫兆军在被羁押了11个月后,肇庆市和广东省两级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莫兆军被无罪释放后,并没有回到审判岗位,而是离开法院到其弟弟开设的养猪场养起了猪。

提起该案,莫兆军略有感慨地说,伺候猪比伺候人简单多了,猪饿了它就叫,你给它喂食就是了,人心那可复杂多了......

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人是受益者。

对于该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也许你的立场不同,你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假如张小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抢劫后报警,很有可能就不会有后续被威逼写下借条的事情发生;

假如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在被威逼写下借条后报警,那就会影响“借条”的证据资格,后面的事情也就不可能发生:

假如三被告提出上诉,结果也许会有可能改变。

也许会有人在想,张坤石、陆群芳夫妇死都不怕,为什么在李兆兴和冯志雄的威逼下,没有收到钱却写下了借条,假如他们能反抗一下,或许情况就不一样......

但历史不能重演,也不能假设。

有人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但他忘了一个前提,当事人要说真话,事实要清楚。

证据、证据链的缺失必然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错位,甚至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

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依据事实来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决结果。

莫兆军法官究竟做错了什么?

或者说,莫兆军法官原本就没有做错什么?

在这个案件中,莫兆军法官最终被认定为无罪,说明他并没有什么可以被责难的地方,但他最后却又承担了离开审判岗位的后果。

因为这个案件还曾经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事实or客观事实的大讨论,但至今似无定论。

作为法官,我们究竟要给当事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法官对于事实的查明究竟是不是只能依靠证据?相信每一个法官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作为法官,我们也要清楚地知道,没有一个人能够接受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裁判结果,包括我们自己,除非这个人是因此而受益的一方。

莫兆军法官的悲剧就像是一面镜子,值得我们每一个已经入额或者即将入额的法官时不时的拿出来照一照......

下一个,会不会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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