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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客观事实or法律事实,作为法官的你究竟该如何把握?
民商裁判实务
2023-01-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千钧于法
Author 清请子衿
二十年前,一个叫李兆兴的人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张妙金、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四人因借款买房向其借款一万元,要求四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开庭审理时,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均认可借条上的签名为三人所签,并认可张妙金的签名为张小娇代签,但否认收到李兆兴的借款一万元。
张小娇辩称,借条是因房产证被冯志雄抢走,冯志雄后又带李兆兴到张家胁迫一家人签的名,实际不存在向李兆兴借款一万元的事。
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根据张小娇提供的电话,通知冯志雄到法院接受调查,冯志雄到庭后对张小娇的辩解矢口予以否认。
主审法官再一次询问了四被告,房产证被抢以及被胁迫出具借条后是否报了警,或者有没有与其他人提起过此事?
四人均称未报警,也未告知过其他人。
至判决作出时,四被告仍然
没有报案,并且也
没有做出
准备报案的意思表示
。
对于双方当事人作出的陈述不一致的时候,对于裁判者来说是一种煎熬,因为裁判者不知道谁作出的陈述是虚假的。
对于该案,假如你是主审法官,你会如何判断?
你会不会认为,原告和被告说的都有道理,但从证据来看,原告的证据可能更充分一点。
二十年前没有微信、支付宝,没有手机银行,使用现金是常态。在双方对借款是否交付各执一辞词的时候,法官该如何判断借款交付与否呢?
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未收到钱,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并且对借条签名的辩解经调查无法核实。
被告
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没有报案、没有向亲属或者其他人反映,并且在法官两次询问提醒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准备报警的表现,显属不正常。
而原告除了借条之外,还提供了能够证明用来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已经形成了证据链。
最终,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判令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连带偿还李兆兴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时,三被告虽然对判决结果有意见,但直至上诉期届满,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李兆兴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次日中午,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
已经在法院工作16年的主审法官旋即被检察机关扣留,后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后经四会市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李兆兴所持有的“借条”确系其伙同冯志雄劫取张小娇携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持凶器闯入张氏一家胁迫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写下的。
张小娇在庭审中辩解的事实虽无证据证实,但却是客观事实。
该案就是当时震惊全国法院的莫兆军案。
莫兆军在被羁押了11个月后,肇庆市和广东省两级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莫兆军被无罪释放后,并没有回到审判岗位,而是离开法院到其弟弟开设的养猪场养起了猪。
提起该案,莫兆军略有感慨地说,伺候猪比伺候人简单多了,猪饿了它就叫,你给它喂食就是了,人心那可复杂多了......
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人是受益者。
对于该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也许你的立场不同,你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假如张小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抢劫后报警,很有可能就不会有后续被威逼写下借条的事情发生;
假如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在被威逼写下借条后报警,那就会影响“借条”的证据资格,后面的事情也就不可能发生:
假如
三被告提出上诉,结果也许会有可能改变。
也许会有人在想,张坤石、陆群芳夫妇死都不怕,为什么在李兆兴和冯志雄的威逼下,没有收到钱却写下了借条,假如他们能反抗一下,或许情况就不一样......
但历史不能重演,也不能假设。
有人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但他忘了一个前提,当事人要说真话,事实要清楚。
证据、证据链的缺失必然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错位,甚至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
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依据事实来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决结果。
莫兆军法官究竟做错了什么?
或者说,莫兆军法官原本就没有做错什么?
在这个案件中,莫兆军法官最终被认定为无罪,说明他并没有什么可以被责难的地方,但他最后却又承担了离开审判岗位的后果。
因为这个案件还曾经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事实or客观事实的大讨论,但至今似无定论。
作为法官,我们究竟要给当事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法官对于事实的查明究竟是不是只能依靠证据?相信每一个法官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作为法官,我们也要清楚地知道,没有一个人能够接受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裁判结果,包括我们自己,除非这个人是因此而受益的一方。
莫兆军法官的悲剧就像是一面镜子,值得我们
每一个已经入额或者即将入额的法官时不时的拿出来照一照......
下一个,会不会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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