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迟到15分钟按撤诉处理,谁给法官这么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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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这篇文章会得罪许多人,但我们写文章从来不是为了讨好哪个人,也不是为了讨好哪个群体。
如果说一定要讨好谁,我相信这个谁一定会是法律。
对,我们就是为了公平和正义而写作。
我也知道,我的订户和朋友圈有许多法官,我向来对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哪怕他们判决我败诉了,只要他们说理充分,我没有不同意见。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我自己从事过法院工作,知道当法官的不容易,但这些都不足以成为对法律权威践踏的理由和借口。
02
本案的起因是上海市民厉某不服上海某区卫健委及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厉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厉某遂上诉至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撤销区法院一审裁定,并指令由区法院继续审理。
开庭当日,因疫情期间进入法院的安检程序更为复杂,厉某于原定开庭时间15分钟后进入法庭。
区法院遂以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应当讲,一审法院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03
但有法律依据并不就一定代表行为违法,一般来说,法院往往会等大约30分钟左右,因为要证明原告无正当理由。
当然,由于现在交通拥堵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再加上疫情防控,有许多意外因素,因此许多法官在当事人迟到时往往也会训诫几句,然后庭照开,因为毕竟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这才是法律的要义。
我当年代理政府出庭,也遇到原告迟到的情况,法官征求我的意见,我都说不建议按撤诉处理,希望法庭继续进行。
这当然是从老百姓不容易的角度,更多我认为这也是一种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你何必逼人太甚?
我当然知道,许多人会说,你作为代理律师为什么不守时?为什么不提前到法庭?
这样的指责当然都对,我只想的说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04
我们回到厉某迟到15分钟到庭这件事。
厉某不服,向某中院立案庭邮寄再审申请书但被退回,遂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二分院对该案进行抗诉。
因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无法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二分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预定的开庭时间为9时30分,而厉某在9时29分到达法院,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时间前抵达。
虽然因安检等流程,厉某进入法庭的时间迟了15分钟,但并未造成庭审无法继续的严重后果。
法院仅因厉某迟到15分钟,就认定其“拒不到庭”,既与事实不符,也对当事人过于严苛,实际上将使厉某丧失对该事的诉讼权利。
综上,二分院依法提出抗诉。
某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裁定撤销撤诉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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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在评价本案时指出,由于行政诉讼中撤诉的“不可撤销性”,法院应当审慎作出“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类似的迟到行为,合议庭可以采用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和处理。
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裁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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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了“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这起案例入围。
无疑这次监督是正确的。
用专业软件查了一下,这个厉某在上海法院的行政案件不少,或许与其“被精神病”有关,相信这个原告可能有或多或少的问题,或许也正是这个原因才让二审法官做出了如此的裁判。
但行政审判的本意是抒缓民意,而不是动辄按撤诉处理。
或许这个案件值得那些喜欢严格法庭纪律、动辄按撤诉的法官敲响警钟。
权力不能这样用,法律的权威不是靠严苛来体现的!
来源:法律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