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的对话:细节,细节往往决定成败!
大家好,我是油菜花
最近,和大成深圳所周立新律师在微信上有个交流,现在分享在这里。
周立新:发现年轻律师都有一个通病,就是过份注重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相应证据,而忽视了案件的细节。
周立新:细节,往往会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
油菜花:法官最终作出的判决,是要向我们述说一个完整的、合情合理的故事,所以细节对法官来说至关重要,细节的缺失,大概率会让人怀疑故事的合理性。
油菜花:是的,但问题在于,律师所呈现的大都是碎片化的事实,他会选择性地忽略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但这些事实在判决的时候却是不能够被忽视的。
周立新:民商事纠纷缘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即便是最高法的法官,在面临自己突然遇到的事件时,要想完整收集纠纷所需要的证据,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周立新:大多数民商事纠纷,双方举证能力基本差不太多,借助鉴定等技术手段也可能无法鉴定或成本太高。
周立新:再加上双方在纠纷中为互相牵制或防范,也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斗智斗勇”的手段,所以,寄希望于证据的收集去还原事实,显然难度太大。
油菜花:从律师的角度,你认为应当如何化解这个僵局?
周立新: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而真实的意思表示往往会在不经意的细节中流露出来。
周立新:因此,合乎逻辑的说理,把握事实的细节,而不是仅仅依靠所谓的“证据”来还原纠纷起始、发展的整个过程,显得尤为必要。
周立新:对一个正直的法官来说,谁能把案件的纠纷过程说得更加清晰、合理,谁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大。
周立新:想让你赢,法官当然知道如何取舍证据,关键是你会不会还原事实真相。
周立新:这取决于法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我发现年轻一些的法官会更倾向于重证据,通常是按证据规则来判案,既便与客观事实不符,但你又不能说他哪里不对。
油菜花:站在律师的角度分析,如果律师抛开证据去依靠经验法则主张事实,那他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所以,多数律师还是会倾向于靠证据说话。
周立新: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银行凭据办理的抵押贷款的案件,几乎一告就赢,权利瑕疵异议人很难翻盘。
然而,果真就没有翻盘的希望了吗?
银行在办理贷款抵押过程中的错误,直接影响了其取得担保物权是否善意,权利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自然公示的法理,与不动产外在状况有关的一些情况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并未被登记为物权,这些情况的存在可能会对不动产物权造成重要影响。
受让人如果没有通过调查去查实这些不动产的外在状况,那么他就不能主张自己是善意的。
又如对不动产实际占有状况的考察。虽然在不动产交易中,对标的物的占有不具有表彰所有权的公示公信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占有”拥有传递某种信息的天然属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登记所公示的信息加以验证。
而且,不动产具有固定的特性,对其占有外观进行考察只需要很低的成本,这一成本与标的物的价值或是交易风险成本相比微不足道。
在不动产非由登记权利人占有时,受让人就应当要求登记权利人加以解释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书。
对于银行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有比较明显的过错,最高法也对其抵押权给予了否定的评价。
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农业伊犁分行、伊犁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锦城公司以伊宁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中的1××号、1××号、1××号、1××A号、1××号房屋向农行伊犁分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公司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俊玉等人。
“锦城公司与周俊玉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周俊玉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
“农行伊犁分行自认锦城公司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农行伊犁分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锦城公司,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本案农行伊犁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故其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判决认定农行伊犁分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该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周立新: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细节往往能推翻法律关系的效力,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
后甲乙分手,甲把房屋出售给丙,丙全款支付甲房款后装修入住,现乙以丙为被告,以甲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为房屋所有权人,并要求丙返还房屋。
油菜花:法官在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裁判思路,实际上也就是对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把握。
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了,自然就能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案件的大方向就不会出问题。
但问题是,我们往往会忽略那些能够确定法律关系的细节,而直奔主题去讨论法律关系。
油菜花:这个案件在没有查明甲与乙是基于什么原因以乙的名义购房的情况下,仅仅根据甲出资、乙签订购房合同这些事实,并不能准确认定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基于不同的原因,它既可以被认定为甲借名购房,也可以被认定为赠与,或者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当然是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自然也会有区别。
所以,群里的讨论意见并不统一。
油菜花:大概率的情况,甲、乙所陈述的购房原因会不一致。
周立新:这就有一个合理性判断的问题,在甲、乙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就看哪方律师就其主张的事实给出的解释更合理。律师要做的,就是要在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让法官觉得己方的主张更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