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油菜花
昨天,有律师在群里转发了一份某法院判决书的末页,竟然是这样的:
就这样一份空白的判决书:没有引用法律条文、没有写明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负担,甚至此页之前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等,可能也都是空白的。却赫然盖着人民法院的鲜红大印,而且还有模有样地加盖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形章。
但该判决书末页显示的上诉法院、落款日期、审判人员姓名却都是正常的,据此推断,这应该是一份通过裁判文书生成系统制作出来的“空白”判决书。——为了结案文书的生成率,法官会被要求必须通过文书生成系统制作结案文书。
律师A:这判决,写了个寂寞啊……
律师B:想想看,法官得有多忙,才能只顾抄模板而顾不上写字
律师C:这要是裁定补正的话,岂不是要把判决书重抄一遍
律师D:律师激动地拿到了判决书,翻到最后一页一看,一脸的懵逼法官H:如果照这样搞得话,一天结一百个都不是问题
法官助理J:又不知道哪个书记员要倒霉了
书记员K:别问,问就是书记员的锅……
网友L:这怕不是假的吧
判决书出纰漏也是常有的事,大不了出个裁定补正一下,但像这样的纰漏,还真是第一次见。
打补丁费的布,足够做件新衣服了?
然而,不了解内情的人,或许就真的以为是哪个书记员工作不负责任才造成了如此的后果。
如果官方出面解释的话,也或许是:XXX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误将XXX判决书的空白模板盖章、送达……
但在一个工作了三十多年的法官看来,这里边其实大有蹊跷——类似的判决书应该不止这一份,而且应该也不止这一家法院制作过类似的判决书。
这份缺失内容的判决书,不可谓不显而易见,不可谓不醒目、不显眼,哪怕是个瞎子也都能看得出来,更何况掌管法院大印的那位还不至于连扫一眼都懒得扫——更不至于是闭着眼睛去盖章!
要知道,法院的大印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盖上的,而且,盖章这个事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闭着眼睛盖章的情况,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对了,忘了说了,基于考核电子签章率的需要,法官都会被要求必须通过文书签发流程签发裁判文书,然后再通过电子签章流程提交盖章。
现在已经没有人还会手里拿着法院的大印等着你来盖了。
在法官提交了电子签章的流程后,坐在对面的那位“司印官”(假设两人坐对面)只需要打开TA自己的案件管理系统,点开签章任务就可以签盖电子印章了。
盖章的时候,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肯定是要打开的,不然怎么盖的上去呢,所以,“司印官”看到的裁判文书肯定不会只有最后这一页,而是文书全部的页面。
以下内容纯属虚构,与本文所附判决书无关,如有雷同,实属不幸!
那这样一份内容缺失严重的裁判文书,究竟又是如何通过层层把关,钤上法院大印的呢?
这究竟是不是一份货真价实的“判决书”呢?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空白”文书实实在在是一份出自法官之手的判决书,也是一份实实在在经过文书签发流程和电子签章流程加盖了院印的判决书。
——这是一份如假包换、货真价实的判决书。
换句话说,法官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知道,TA制作的这份判决书,原本就是一份空白的判决书!
而钤章的那位“司印官”也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知道,TA盖章的这份判决书,原本就是一份空白的判决书!
这是为什么呢?
如果判决书会说话,那它可能就会说——其实我只是一个替身!
这样说吧,假设某个案件穷尽了扣审限的手段(实际上还是可以层报上级法院审批延长的,但是不想受那个窝囊气),眼看着今天或者明天审限就为零了,而判决书这个时候还没有影子,怎么办呢?
天天加班累成,如果就因为你这一个案件超期,导致全院的年终奖金为零,你想想会是个什么结果?然后,上下左右一合计,咱们来个SAO操作,你该懂滴咳……不就是搞一个“ JIA ”的结案文书,走一下文书签发流程,再走一下电子签章流程,把案件先结掉再说嘛——非要让我讲得这么直接!文书生成、签发流程和电子签章的流程都是必须要有的,不然,案件管理系统就不支持你结案,它会提示你还缺哪个流程没走——这就是为什么空白的判决书也要盖章的原因。不过,这样的SAO操作以往都是留在年末的最后一天才用,而且还是几十、几百的批量使用,平时一般不会用它。它的好处就在于,原本排名倒数第一的,可以来个突然袭击,打倒数第二一个措手不及。要知道,只要不是排在末位,领导的面子(也可以是脸色)就不至于太难看。同样的道理,原本排名正数第二的,一天结他个百十件,弯道超车轻而易举,轻松夺冠十拿九稳!哈哈,你们千万不要上当了,以上这些故事都是咱瞎编的。
郑重声明:第一,本人从来没有这么操作过;第二,本人从来没有亲眼看见别人这么操作过;第三,不要去尝试这种操作;第四,查!严查!因为案件管理系统中的结案仅仅就是为了统计个结案数据,真的不关民事诉讼程序什么事。唯一的问题就是,千万不能把这份判决书“替身”当真发了出去。顺便在这里提醒一下:在法院,法官最需要留意的就是你的书记员,他们会不断地给你挖坑,左挖一个,右挖一个,让你防不胜防。但,单就这份“替身”判决书来说,大概率是书记员不小心把本不该发出去的判决书给发了出去,而且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出去的。电子送达最操蛋的地方就是,一旦发出去了就撤不回来,还不如某信(WX)方便。——给技术部门提个小小的建议,可以给案件管理系统里的文书添加个标记功能,如:允许电子送达、禁止电子送达等等,以防止误操作。
假如这份“替身”判决书真的是书记员不小心发出去的,那咱也是要站在书记员这一边,并不认为书记员有什么责任。因为,如果真的要较起真来,书记员还真就不该背这个锅!因为“替身”判决书已经完成了从法官制作、签发,到提交盖章的全部流程,与正常判决书的审签盖章流程并无二致,而且盖章的人眼又不瞎,案件也已报结,凭啥就不该发!再次声明
本文纯属瞎扯
切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