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猫和老鼠出庭作证一事,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
以下是法律人
书记员内心是崩溃的
问题来了
那么,问题来了,猫不会抓老鼠,属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标准。
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就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是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实务中,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一般认为可等同于对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的判断。
根本性违约将导致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落空,合同无继续履行之必要。
对于合同目的,理论上认为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
客观目的即交易目的,是合同交付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具体体现为合同标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合同主观目的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
通常情况下,合同动机是不能作为合同目的的。
例如,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动机通常都是为了盈利,但却不能以盈利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动机作为成交的基础,或者作为合同的条件,则此类合同动机就可以作为合同目的。
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合同目的,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目的。
故只能认定买方的合同目的仅仅是为了取得约定数量、约定品种、约定体型、约定毛色的猫,即:猫的所有权。
至于买猫的用途是什么,是为了转手盈利、赠送他人、或者作为宠物饲养,亦或是看家护院抓老鼠,这些都是买方自己的事情,与卖方没有关系。
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具有特定用途的标的物即使未约定用途,在不能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例如,你买了一部双卡的手机却不能使用双卡,虽然你买的时候没有问过能不能使用双卡,但这也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当然,手机是标准产品,它是有说明书的,即使你没有问过能不能使用双卡,只要手机不符合说明书标注的功能,都属于不合格产品。
再比如,你在市场上买了10只母鸡,本想是买回来养着下蛋的,但你当时并没有问过摊主这些母鸡能不能下蛋,在你发现鸡不能下蛋的时候,还能不能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呢?
猫也好,老母鸡也好,这些不是标准产品,没有固定的用途或购买目的,也没有说明书告诉你它有没有抓老鼠或下蛋的功能。
那你在购买的时候,就需要向卖方了解猫会不会抓老鼠、鸡能不能下蛋,或者告知卖方你的购买动机,把购买动机写进合同里才行。
如果卖方向你承诺了猫会抓老鼠、鸡能下蛋,但实际上却达不到要求,那就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
比如一百只猫里只有个别几只不会抓老鼠,10只母鸡里只有两三只不能下蛋,这也不能算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毕竟,大部分的目的还是能实现的。
但,凡事必有例外。
假如你指明要买99只特定品种、特定色系的喵,而卖方只有98只这种喵,另外一只只能用其他品种或其他色系的喵代替,导致你无法按计划拍摄一部《99只喵》的电影,那也是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原因何在,留给各位思考一下,可以在评论区里告诉我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喵,必须要具备抓老鼠的技能吗?
不会抓老鼠的喵,难道就不是喵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