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的理由千千万,总有一款适合您!
立案难的问题,早就不是一年两年的问题了,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最高也是年年强调,年年督导,可结果呢?
到头来还不是一年比一年更难了!
这不,接近年末岁尾,律师的朋友圈又开始各种吐槽了。
总结一下不立案的理由,真的是五花八门,有些理由是你可以想象到的,比如,有说网上立案系统运行不稳定的:
YES&NO
系统运行不稳定的情况确实有,因为网上立案是yiqing后才开始大规模搞起来的,为了赶速度,上的有点仓促,一开始就不是太成熟的系统。
那个时候几乎周周要调试、升级,月月要升级、调试。
所以每到周一或月初上班的时候,法官们都怕了,不知道今天又会出什么幺蛾子。
但毕竟三年过去了,磕磕绊绊运行至今,偶尔出个什么BUG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至少已经不会再十天半个月立不了案了!
在所有立案的问题当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理由,就是说还需要补充材料或者说没有按照本院的要求上传材料什么的:
YES&NO
如果说需要补充立案材料还说得过去,但在立案时就要求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似乎有点不太合理。
有些材料并非必须要在立案时提交,立案后补充材料也是可以的。
笔者当初在审查立案的时候,也会给律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但都是在提前告知或提起沟通的情况下,目的是为了提高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方便立案后的电子送达工作。
如果确实有需要退回的,也会事先给律师打个电话说明一下退回的原因,告知他以后应该要怎么操作。
YES&NO
YES&NO
请问,我可以拒绝吗?
而更有一些比较过分的是,当你去走线下立案的时候,他会问你有没有在线上立过,如果没有,那不好意思,你要从线上先立一遍再来——不然怎么能完成在线立案的考核比例呢
但如果你是从线上立的案,他又会找各种理由给你退回去,再告诉你需要走线下递交立案材料,也不管你是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
YES&NO
说好的诉前调解期限30天,但案管系统里不给你登记,谁又能知道调解了多少天呢!
究竟需要调解多少天,并不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而是取决于今年的结案率需要控制在百分之多少。
但也有敢实话实说的,告诉你案件确实多,需要排队:
YES&NO
哪里人多,哪里就需要排队,做个核酸不是还需要排队么,敢于面对问题、敢于正视问题,并不丢人。
法官又不是机器,法官也是人。
在案如潮水、堆积如山的情况下,有限的人力、有限的时间,说不“限号”立案是不符合实际的,也不实事求是的。
再怎么敞开来立,一天能立的案件终归也是有数的。
与其月初、月末,年初、年末忽高忽低地收案、立案,倒还不如把工作量平均分配到每一天来得更加合理,更加有节奏,也更加有效率。
不能正视问题,就永远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当然,不能正常上班也是一种常规的、可以理解的理由:
大力开发、推广的法官居家办公系统或者移动办公系统,似乎在关键的时候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网上预约立案取消的次数多了好像也不行:
YES&NO
但你倒是提前说一声啊!
反正不管以后你再怎么求我,我都是不会取消立案预约的了!
再有就是那种泥牛入海、杳无音讯式的:
比如像淘宝、京东那样,可以搞一个“机器人+人工客服”的服务系统嵌入到案件管理系统里面,简单的问题就由机器人回复,复杂一点的问题可以联系人工客服回复。
这个是不是要比单纯的公布法官手机号码要好很多,要比什么审判流程公开要好很多。
当然,南昌法院公布全市两级法院法官工作手机号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执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全公开!也是受到律师们鼓掌欢迎的。
而最最能够体现不立案理由新高度的应该还是这种:
图片来源于网络,真假未经核实,但如果确有必要,应该也是可以联系到图片原主的。
这个不立案的理由看似荒唐,但其实挺在理,关键的问题是,它提出的这个要求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核心。
因为法官其实想知道是,材料上捺的指印究竟是不是当事人本人捺的,而不是真的想知道指印是当事人的哪个手指头捺的。
要不然,律师可以让当事人把十个手指头都捺上啊!但问题解决了吗,并没有。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我怎么知道指印是不是当事人本人捺的?
当然,也可以再延伸一下,在当事人签名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是:我怎么知道签名是不是当事人本人签的呢?
如果是盖章的话,那这个问题又成了:我怎么知道这个章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呢?
凡是能提出这样问题的人,并不见得就是傻,反而是因为他是站在一定的高度看问题,所以才会有这样的疑问。
事实上,冒名签字、冒名捺指印、冒名盖假公章等等,这些问题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所以,应该调他去全国人大工作,因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修改我们的民事诉讼法。
我们应该像审理涉外案件那样,要求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就每一份有签字、捺指印、盖章的材料,附带提交公证文书!
这个问题肯定不会只有个别人发现是个问题,我们在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也不会没有人发现这个问题,但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却没有要求当事人要这样做呢?
我认为肯定也是有原因的!
我们自己吃饭有没有被噎死的,有,肯定有,那我们还要不要吃饭呢,我们能不能为了就别人一命就劝别人不要吃饭了呢?
显然不能!
他自己噎死的,他自己负责,又不需要我承担什么责任。
同理,冒名签字、冒名捺指印的由冒名人自己负责,我又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更何况法律上还有追认这一说。
在法律都没有要求需要用公证、鉴定证明签名或指印真实性的情况下,我们却以非公证、非鉴定的签名不认可,以非现场签的名、非现场捺的指印不认可,那我们不是因噎废食,就是故意刁难!
要么就是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