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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卖淫窝点“保护费”,灵山这伙人终于判了!


收取卖淫窝点“保护费”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一天100元或80元为标准,并以每隔两三天、三五天不等的频率向被害人索取“保护费”……等待该恶势力团伙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3月28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随着法槌敲响,陈某敏等3人敲诈勒索案终于尘埃落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中,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三人互相纠集,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多次对在灵山县沙坪镇思榜村委会某气库附近经营的三个卖淫窝点以索要“保护费”的形式进行敲诈勒索,共索取得人民币19000元




去年12月29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敏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共同退赔人民币13000元给被害人“阿清”,退赔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阿兰”、“阿德”,退赔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阿红”。一审宣判后,陈某敏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团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

该案中,虽然被害人一方从事卖淫活动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是不能作为上诉人陈某敏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理由。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冷静思考,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向公安机关检举线索,让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切不可以自己“方式”私自“惩处”犯罪分子。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大胆检举揭发各种黑恶势力,勇敢地同一切黑恶势力作斗争。



本文由灵山早知道编辑发布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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