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旧州"道武门"被捣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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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恶势力
作为和谐社会的巨大毒瘤
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带来了危害
更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现将办理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陈某光、陈某权、陈某新、陈某兑、蒙某钊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至4月份,被告人陈某光、陈某权、陈某新、陈某兑、蒙某钊等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在县城范围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164元。
【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9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光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新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蒙某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认定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案例二:李某权、张某健、李某乙、赖某汉、李某安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李某业(另案处理)在灵山县旧州镇成立了一个由其为门主,以李某扬、张某基、李某丙、郭某光、曾某才(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权、李某乙、张某健、赖某汉等50多人为成员的武道门(又叫善战门),并以武道门的名义行事。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武道门成员多次与他人发生矛盾、斗殴,并致一人死亡。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0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赖某汉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安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权、李某乙、张某健、赖某汉等“武道门”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手段在灵山县旧州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业为首、被告人李某杨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武道门”恶势力犯罪团伙。
案例三: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等人互相纠集,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多次对在灵山县沙坪镇某处的三个卖淫窝点索要“保护费”,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敏、陈某色、陈某星等人先后到上述地点的三个卖淫窝点索要“保护费”,共索取得人民币约34000元。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8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敏、陈某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戉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涉恶案件体现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力度,有力的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冯某海、冯某凤、邓某贵、赖某征、凌某花、韦某燕敲诈勒索、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海、冯某凤等人互相纠集,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5次在灵山县伯劳镇、武利镇等地通过在被害人饮食中下药、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再在赌博中作弊(俗称出千)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冯某海、冯某凤、邓某贵、凌某花、韦某燕等人以他人赌博出千为有,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冯某海、冯某凤、赖某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冯某海、冯某凤多次诈骗,其涉案数额为40多万元,赖某征涉案数额为25万元。
【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日,灵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海、冯某凤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冯某海、冯某凤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邓某贵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赖某征构成诈骗罪,凌某花、韦某燕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冯某海、冯某凤等人采取出千、敲诈勒索等手段谋求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危害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纪钧耀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灵山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扫黑办成员单位、群众50余人参与了旁听。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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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举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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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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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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