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丨反垄断申报中相邻市场的界定,你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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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根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7.1部分,在考察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时,除需要考察集中各方之间是否存在横向重叠或纵向关系外,还需要考虑相邻市场。同时,从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告的默克公司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案等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可以看出,商务部在审查过程中也重视评估交易对所涉及的相邻市场的竞争状况的影响。
但是,目前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定义相邻市场,仅在申报表中以脚注的形式将其解释为“指具有互补性,或者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的一系列产品”。虽然商务部公布的附条件的案件中有多个案件涉及相邻市场,但是由于前述解释过于抽象,目前在实务中界定相邻市场是一个难题。
本文将在介绍涉及相邻市场的案件的基础上,分享笔者在界定相邻市场时的思考和建议。
申报表中关于相邻市场的注释以及相关案例
根据申报表的脚注,“相邻市场”是指“具有互补性,或者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的一系列产品”。
就“具有互补性”,迄今商务部公告的三个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案件中均提及因具有互补性,所以构成相邻市场。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默克公司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案的公告中,商务部提及“平板显示器是一种使用液晶显示技术或其他替代技术生产的薄屏显示器,由前板、液晶和后板组成。液晶是平板显示器前板和背板之间实现照明功能的原材料,光刻胶是制造背板电子电路的原材料,二者为互补关系,构成相邻市场”。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博通有限公司收购博科通讯系统公司股权案的公告中,商务部虽在进行相关商品市场分析时未明确认定“博通的光纤通道适配器与博科的光纤通道交换机存在相邻关系”的理由,但在进行竞争分析时,提及“终端用户同时需要光纤通道适配器和光纤通道交换机才能设立并运行光纤通道存储区域网络。由于上述两种产品在功能上相互依存,反垄断审查认为这两种产品具有相邻关系。”。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的公告中,商务部并没有明确提及“相邻市场”,但是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提及“打印机与打印耗材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产品,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对消费者来说,只有同时购买打印机与打印耗材,才能够实现打印目的,二者构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互补产品。”。
从前述三则公告可以看出,“具有互补性”的商品可以指在功能上能够相互依存,能够构成经济学意义上互补的产品。
就“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的一系列产品”,在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中,“碳酸饮料”与“果汁饮料”构成了相邻市场,但是在此案中商务部并未提及相邻市场的概念。
02
实务中界定相邻市场的难点
由于目前“相邻市场”的定义比较抽象,同时可以参考的案件又相对比较少,实务中,在界定相邻市场时常常面临如下难点:
第一,由于“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的一系列产品”的定义比较抽象,并且缺乏公开的指导案件,因此申报方在涉及零配件比较多的产品案件中,就如何界定相邻市场时常感到困惑。以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例,一辆汽车可能涉及无数个零部件,如果根据“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的一系列产品”的字面意思,所有的汽车零部件之间均有可能构成相邻市场,但是此种界定相邻市场的方法明显是不科学且不合理的。
第二,申报方有时对相邻市场的边界感到困惑。根据相关报道,在利洁时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收购美赞臣营养品公司股权案中,申报方首先以简易程序向商务部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并且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和供应市场(并且进一步细分为一段奶粉(0-6个月)、二段奶粉(6-12个月)、三段奶粉(12-36个月)),后因第三方举报利洁时在相邻市场的市场份额比较大,申报方不得不以普通程序重新申报。但是,从利洁时经营的品牌来看,杜蕾斯、爽健、滴露等品牌的相关产品均与婴儿奶粉这一产品的关联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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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相邻市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建议
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为了避免因相邻市场界定的问题导致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时间过长,笔者基于以往经验,建议如下:
第一,由于商务部在补充问题清单中经常要求申报方确认参与集中的双方是否存在相邻关系,因此建议申报方在准备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材料时,除评估横向重叠以及纵向重叠关系外,还应对是否需要存在相邻关系予以评估。
第二,在需要界定的相关产品为比较复杂,且该产品可能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营的多个产品存在相邻关系时,建议申报方重视与商务部办案官员在审查过程中的沟通,协助商务部办案官员了解相关的产品,就界定相邻市场的问题听取商务部办案官员的意见。
第三,申报方可以参考欧盟的相关案例界定相邻市场。由于商务部在申报表中关于相邻市场的脚注与欧盟关于相邻市场的注释基本一致,因此在国内缺乏参考案例的情况下,申报方可以在界定相邻市场时,参考欧盟的案例。
第四,在评估应当以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建议申报方评估在该申报中是否需要界定相邻市场,且估算参与集中的各方在该相邻市场的市场份额,以避免因相邻市场的市场份额过大而被第三方举报,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申报期限的延长。
宋 迎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 扬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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