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熠家直言||仅认为同案量刑不均衡应视为认罪认罚

熠家直言 熠家直言 2023-10-09

认罪认罚案件中关于“反悔”饱受争议,涉及检察院是否撤回量刑建议、后期是否转换审判程序、二审是否抗诉等,风险和司法成本均很高。

那么如何认定“反悔”?“反悔”与不认罪认罚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办案机关看来,一个机械的判断标准就是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撤回是否等同于不认罪认罚?

笔者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后得知,与自己情况相当的同案犯被建议判处更轻刑罚。古人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我们现在也说“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在刑事诉讼程序,办案机关能公平公正处理案件是当事人最基本诉求。因认为同案没有量刑均衡就反悔属于不认罪认罚吗?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规定: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上述条文认为,不再认罪认罚属于“反悔”,但并没有明确“反悔”是否等同于不再认罪认罚。而从字面理解可以得出否定的结论:

第一,第三十四条要求检察机关主动了解反悔原因,说明被告人仍然有表示认罪认罚的空间,如果明确表示不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才会采取下一步行动。

第二,第三十九条将“反悔”与“不再认罪认罚”并列表述,如果反悔等同于不认罪认罚,这一表述就显得冗长且无必要,因此应还是为了用语更为精确。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最高院《刑诉法解释》并没有关于认罪认罚反悔的类似表述,只就“不再认罪认罚”下一步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就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可见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当事人“反悔”与否,并不是审判机关后期考虑量刑的因素,核心的审查内容还是是否坚持认罪认罚以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因此,在一审庭审期间如果“反悔”只是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不意味着不认罪认罚,不能因此提高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或者量刑。

在明确了反悔不等同于认罪认罚之后,就应当考虑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曾就“量刑明显不当”进行过探讨熠家直言||如何理解“量刑明显不当”?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并不仅仅针对法定刑量刑,还包括应当认定的减轻情节未予认定这一情形。结合本文,同案同判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案犯量刑不均衡亦应当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之一。

上述问题的发生,主因在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时并未考虑全案整体量刑均衡或者有的当事人并不认可检察机关所认为的均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坚持量刑均衡原则,亦即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保持基本均衡。

第十八条也提到: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


但上述条文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向当事人告知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时,还要明确告知同案犯其他人的量刑情节。有时候为了避免节外生枝,检察机关也没有动力去这样做,最多以“都差不了太多”敷衍了事。单从个案量刑来看当事人有时没有提出较大异议的空间,辩护人在查阅类案裁判文书后如果在可接受范围内也不会过于纠缠,但如果加入情节相当的同案犯量刑更轻这个因素时,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心理的不平衡感就会凸显,由此当事人甚至会产生辩护人失职的误解,后期对具结书反悔或者辩护人为当事人提出反悔建议就难以避免了。

回过头来想想,检察机关如果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就明确告知对同案犯的处理建议,上述问题其实都可以避免,也就不存在“反悔”与否的问题了。但有时候,为了让当事人尽快同意具结书签字,不提出太多需要反复去释法说理的异议、避免节外生枝,有的检察官没有动力去说这么多,最多以“都差不了太多”敷衍了事。一旦结果出来,有的当事人可能觉得无所谓吃点亏、就当点背不再纠缠了,而有的当事人心理失衡而反悔确实无可厚非。

如果在签署具结书之前,检察机关向当事人告知了同案犯的量刑建议,但当事人认为不均衡,能否拒绝签署具结书?这种情况能否加重量刑建议或量刑?笔者在熠家直言||因量刑建议过重而拒签具结书,不能视为不认罪认罚一文中也对类似问题进行过思考。对未同案同判提出异议也应当属于“单纯认为量刑过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量刑时就不应当以未签署具结书或者认罪认罚时间晚为由从重量刑。如果确实认为量刑应比同案犯更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启动法庭调查,不适用速裁程序,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重点对量刑均衡问题集中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期无论是采纳量刑建议还是当事人意见,均应当加强裁判文书对量刑均衡问题的说理。

关于上诉权的保障同样如此。如前期没有告知同案犯量刑建议,当事人后期因量刑不均衡反悔,仍然表示认罪认罚的,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当事人的上诉权仍应得以保障,检察机关不应以反悔为由抗诉。

只有这样理解认罪认罚和反悔,才能保障当事人在没有“从重”顾虑的状态下完全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才是认罪认罚制度兼顾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的初衷,才能充分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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