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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在前海合作区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深圳税务 2023-06-24


重大利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在前海合作区

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6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对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做了新的调整,新增了商务服务业大类,会计、税务服务纳入优惠范畴,意味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也是继《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大利好!

 与《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相比,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优惠范围更广。优惠目录在原版大体不变的基础上,对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做了部分调整。新增了商务服务业大类,优惠目录涵盖了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商务服务业五大类共30项优惠目录。

 二是优惠门槛更低。下调了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从“70%以上”降为“60%以上”。

 三是优惠享受更易。优化调整了争议解决机制,税务机关对于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企业提供证明资料改成由税务机关直接提前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新旧优惠目录对比表


政策原文


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2021年第10号

 为全面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操作指引通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范围,以下简称“合作区”);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申报方式

 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一)一般企业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季度预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按分支机构“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一般企业填报在相应行次。

四、优惠管理

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相关服务合同等资料备查。

五、界定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政策服务

企业在自行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存在困难的,可向前海税务局反馈诉求,前海税务局可提供 “清单式”服务,降低企业税收遵从风险。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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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处、企业所得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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