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
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
公检法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公权力刑讯逼供、玩弄证据、曲解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有目共睹;同样,律师亦非必然代表正义。
依法侦破案件是警察的角色正义;审查起诉是检察官的角色正义;公正审判是法官的角色正义;而“专为坏人讲好话”则是律师的角色正义......这些不同的角色正义之间相互补充、相互碰撞,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吕良彪
公检法与律师间何以总是“恶语相向”?
【按: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近年来控辩冲突、审辩冲突、侦辩冲突乃至民众对辩护律师的鄙视都时有发生,甚至戏剧性地出现。其实,无论公检法还是权力体系之外的律师、学者,相当程度上都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和己任。然正义太过宏大,不可能悉由某一职业或个体独立承载,公检法与律师分别具有基于各自职业属性不同的角色正义。因职责分工、观察视角及处理矛盾侧重不同,不同法律人角色正义间的差别与冲突在所难免;兼之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强加于人等人性固有之弱点,乃至当下中国式利益驱动等因素,更易加剧彼此间的摩擦乃至争端。海口中院甚至在直播的法庭之上,亦会出现诸如下列视频中令人匪夷所思的“霸气侧漏”场景:
一、角色正义及其冲突
角色正义冲突在侦、控、审之间源自职责分工差异与权力制衡需要。典型者如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通过批捕、退侦、不诉等措施的制约;审判机关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建议撤回起诉、宣告无罪等手段对于公诉、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法律监督乃至曾经的追究枉法者法律责任等办法对于审判等机关的反制——若公检法机关共同处于同一权力控制之下,则更多表现为本位主义利益冲突,而在刑事诉讼当中更容易表现为相互背书、一致对“外”。
角色正义冲突最常见、最尖锐地发生在作为民权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与权力体系内的公检法人员之间,主要表现为侦辩冲突、诉辩冲突与审辩冲突。
侦查过程中,律师会见权受到限制,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巨大风险,律师意见被忽视甚至无视,都不是罕见和孤立现象。因为律师正常执业、坚守职责而抓捕律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不仅有着如侦辩冲突一般的情形,而且还容易出现因为庭审受到律师反驳而出现的各类利用职权而为的准报复行为。如向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的法庭言论,甚至要求处罚辩护律师。当庭抓律师,也曾多次出现。
前阶段出现的律师死磕现象则更多地出现在审辩冲突之间,核心问题是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证人出庭、辩护人发言权利等问题,以及由此而引申出的程序正义问题。
角色正义冲突的另一个方面在于体制内外的非法合作,即以律师为纽带(掮客)的司法腐败。对于究竟是法官们逼良为娼还是律师带坏法官,人们往往习惯性地将此理解为所谓“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之类的关系,由此循环纠结看不清问题的本质——问题过程无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希望以一个蛋的价钱从法官的手中买到两个蛋甚至更多(有时甚至不过只是为了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官则是将自己保管的他人的鸡蛋给了当事人。行贿者可恨,但行贿者得逞的前提则是权力被滥用。任何贪腐事件,权力蛮横、本能寻租才是问题的关键,公权私卖的权力贪婪与无度才是问题的核心。——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与最大难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我们当然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更要紧的则是约束、监督好公权力。在这个问题切不可有丝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将规范律师与约束法官二者置于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视管理律师为头等要务。
二、角色正义冲突的后果及其制度制衡
角色正义冲突极易引发法律人之间言行冲突
公检法与律师间的肢体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过法警将律师铐在篮球架上之类的荒唐事件。至于言论龃龉更是司空见惯:典型者如2008年8月1日“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庭审过后,因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精神状态等问题进行辩护,即有警察公号称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不久前,江苏某地检方为宣传其先进典型人物,公开宣称律师“庭审落败”,律师反指“公诉人被打得落花流水”,而且所谓“孤胆英雄通过网络遥控法庭上的公诉人如何应对死磕律师”这一做法本身的合法性亦遭到各界质疑。
日常生活中,不少公检法人士本能地以正义自居,本能地认为律师都不过是为了钱,甚至夸耀自己如何充满正义地“建议”当事人辞退了那些他们认为“水平不够、心思不好”的律师。而有些律师则是近乎偏执地认为相当部分公检法人员已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底线,刑讯逼供、玩弄证据、曲解法律、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另有些律师则是习惯在败诉后指责公检法的腐败......他们都坚定地认为只有自己才代表着正义。应该说,这种正义感是可贵的,也是狭隘的。
法律人角色正义之间当如何相互制衡?
显然只可能是两个字:依法——既依照法律之规定,亦得依照法治之精神。法律之规定明确,理解可能出现歧议,所以刑事诉讼是一个等腰三角形式的博弈结构:审判者居中裁判,公诉方与辩护方平等交锋。而为惩治犯罪效率之需要,在侦查阶段辩护权原则上弱于侦查权。
法治之精神则要求:对于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所以,《刑事诉讼法》在相当意义上既是公检法机关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是犯罪者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宪章。——毕竟,我们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我们都可能被刑讯逼供而无力辩白,我们都可能沦为公众眼中的“坏人”。云南的警察杜培武不就被昔日的同事给打成了“故意杀人犯”被判死缓而成为公众眼中的“坏人”了么?!现实生活中,被刑讯逼供的公安局长、反贪局长、法院院长也并不罕见。如果还不能理解,不妨点击链接听听吕良彪:如何三句话讲透“为何律师专为坏人讲好话”?
三、公众视野审视之下的角色正义冲突
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
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要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需要侦查、起诉机关全力追究,需要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也离不开律师“反对的声音”。无数惨痛的教训表明:如果不能严格约束公共权力的依法行使,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权力并不绝对正义更不时刻正义,警察、检察官、法官们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公权力刑讯逼供、隐匿证据、枉法裁判造成的冤假错案有目共睹。——但,依法侦破案件是警察的角色正义,依法提起公诉是检察官的角色正义,依法公正审判是法官的角色正义,而“专为坏人讲好话”则是律师的角色正义。这些不同的角色正义之间相互制衡,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某种意义上,无论公检法还是律师都可能只是那摸象的盲人,所接触乃至深信不疑的可能都只是大象的一部分。但或许正是这种片面的深刻,能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大象的全貌。
公众视角下的法律人角色正义冲突
笔者担任法院新闻发言人多年,深知公检法机关乃至律师此类自我正义的宣传与塑造实际上也是源自内心对于正义的追求。同时,对于地方检察机关这种宣传先进人物的套路深感理解:毕竟,新闻追求真相而宣传则通过“渲染”事实“拔高”人物。或许撰写宣传稿件的人员对于法律业务并不熟悉,他们或许没有想到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任何过头文字都可能引来反弹,他们(包括律师)或许都没有意识到律师、检察官的职业荣耀绝非在法庭上将对方打得落花流水。笔者素来认为:法律人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觉得曾经与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总要声称自己比对手强大优秀,那该是多么的狭隘与不自信;什么都要争个赢,情商那该有多低!此番公安机关微信宣称正义未果、检察机关宣称正义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律师亦未能那当然赢得各界认同,尤其不久前“昆山案”当事人在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之下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其实恰恰表明一个事实:
无论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他们的角色正义不仅存在相互的冲突与制衡,同时还要受到社会公众各广泛的审视与监督。也唯有置于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司法之正义方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们既不是冤家更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反右”时期律师被一窝端;不久,公检法在文革中被彻底砸烂。殷鉴不远,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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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