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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路漫漫,这项税收优惠不可不知!

2017-10-20 江油青创



  刚毕业的大白开了一家公司,某天,他看到从事软件开发行业的同学张小猫在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条消息。

  “什么?交的税还能退回来😮?!我竟然不知道这回事!

小编

hello,大家好呀~前面的小剧场铺垫终于结束了😂!来来来说重点,今天我给大家说说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个税收优惠政策~

太好了,我要认真学习😄~免得再被这个张小猫小瞧了~

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收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主要涉及以下八项增值税业务:

01

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举个栗子

  假如张小猫的软件公司当月销售一个其公司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300万元(含税),软件类产品相关进项税额为10万。那么可以退多少税呢?

增值税额=300/(1+17%)*17%-10=33.59万元
即征即退增值税额=33.59-300/(1+17%)*3%=25.9万元

  怪不得张小猫这么开心地发朋友圈了,这么一算可以省下好多钱呢~

02

管道运输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03

飞机维修劳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04

融资租赁业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编

  要注意啦😉~以上四项规定所称的“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0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06

新型墙体材料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文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07

光伏发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08

安置残疾人就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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