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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全文+解读)

2017-10-12 最高法院 司法部 新法规速递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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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出台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要求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办法》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解读: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今年4月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付诸实施,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可以说在没有律师充分参与辩护的情况下,这两项改革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也难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办法》突出地体现出以下亮点:


  1、创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如何解决?如果靠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下我国现实条件下可以提升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要提高律师辩护率,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主要限于五种对象。《办法》则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只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向被告人提供律援助: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样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在创新将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渠道的同时,还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意见。这种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是成熟制度。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下,进行此种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


  2、务实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个人收入、律师资源还是从刑事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看,如果当下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全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熊选国副部长代表司法部提出这一重要改革措施时就清醒地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那么,先从哪里开始?《办法》确定了先在审判阶段开展,这是非常务实的。从三个诉讼阶段的比较看,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从律师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看,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条件最便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进行辩护的空间最广阔。再从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及相互配合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最早的办案机关是法院,双方合作关系最长,也比较成熟。这一切决定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先从审判阶段开始非常务实。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最大。


  3、切实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办法》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而且还从细节上对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譬如在阅卷方面规定“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阅卷”。又如为了保障律师确实发挥辩护作用,《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未在开庭15日前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再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办法》针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从经济上保障律师参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是从总体上提出“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二是明确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三是探索性地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律师援助服务”。


  总之,《办法》的制订和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极大地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向纵深发展,也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进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点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


  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这一想法本身就令人十分振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保持在百分之三十上下,与发达国家的百分之九十多相比,是比较低的。虽然很多人呼吁、焦急,但没有起色。现在最高院、司法部直接提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是审判阶段的全部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有律师辩护,确实是一项庞大的法律工程。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主要是指派社会律师,也包括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全覆盖的亮点。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虽然现在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点,但也十分鼓舞人心。按照这样的模式,我国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率在部分地区完全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应该说,这一试点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水平。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就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实质上提高了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进而极大地提高国家的法制水平,其积极意义怎样评价都不过分。


  为真正有效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这使全覆盖真正落地有了经费保障。


  在办法中,还首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为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当然,这一全覆盖还仅限于部分地区,且只适用于审判阶段。但在这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有理由期待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尽快实现。


浙江 


浙江省积极创新机制 大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面

 

  近年来,浙江省司法厅积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职能作用,努力推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覆盖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辩护权。


  一、创新工作机制,夯实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制度基础


  浙江省司法厅早在2011年就会同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七种情形列入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2014年,与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九种情形,并就通知和商请事项、办理流程、文书材料、时限要求、权利救济等衔接配合机制进行明晰,极大提高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2016年,与省高院、省 54 32526 54 17625 0 0 7258 0 0:00:04 0:00:02 0:00:02 7256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制定一系列措施落实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客观要求。同时,按照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部署,杭州市司法局会同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参与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律师资格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的快速办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要求;制定《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将刑事申诉、检察阶段申诉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根据省高院工作报告,2016年浙江全省为1.9万名没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辩护率达95.4%,继续保持全国第一。近几年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保持较快增长,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共11.4万件,年增长分别为13.4%、13.5%、18.2%。2017年前三季度,已办理36247件,增长11.8%。


  二、统筹律师资源,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提供平台


  浙江省司法厅先后会同省级各政法部门出台文件,在全省看守所、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会同公检法部门着力完善值班律师选任、值班安排、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经费保障、设施配备、队伍管理等工作制度。2016年省司法厅又出台《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意见》,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志愿服务”,并根据律师的专长打造刑事辩护等专业服务团队,推动各地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目前,全省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89个、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103个、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79个,实现全覆盖,并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6万多人次。


  三、加强保障力度,提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一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以浙江长高平叔侄案等两起冤案的反思为契机,在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推动下,2014年,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若干规定》等多项防止冤假错案制度机制;2016年中央部署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意见以来,浙江各政法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十不准、十服务”规定》《关于共建检律庭审巡查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力度明显加大,律师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2016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投入10723.36万元,同比增长8.51%。各地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基本实现据实报销、全额保障。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由800万元增加至1400万元。


  四、加强质量监管,提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量成效


  一是实施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出台《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成为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服务地方标准。《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对法律援助整个服务流程的服务要求进行了明确,详细制定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和服务标准,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对照管理、评价提供了依据。


  二是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培训。通过讲座培训、情景式模拟、演讲式训练、论坛式研讨等多种形式,强化律师刑事业务的培训、研讨和交流,培养了一批有较好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刑事辩护律师。


  三是鼓励设立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团队。目前,浙江省已有数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所。


  四是与省检察院建立了检律巡查机制,组织检察官、律师参加刑事案件开庭旁听,对出庭的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庭上的表现进行专业点评,既促进良性互动,又能提升各自的专业水平。


  五是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集中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律师团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刑事案件实行同行评估,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提升。如2016年共对6045件律师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同行专家律师评估,合格率达99.44%,其中优秀率达71.33%。


  六是优化案件指派方式。大力推行合同制、签约制等指派方式,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指导责任,提升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试行与市区律所为律师资源不足的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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