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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8-03-03 证监会 新法规速递2017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我会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42日。

                    中国证监会

201832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一、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二、本决定自2018     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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