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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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2021〕23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创新执法模式,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坚持精准执法,着力提高执法质量
(一)明确层级职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对下级部门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部门可依照程序进行管辖或指定管辖;对重大和复杂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立案查处。
(二)科学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完善执法计划制度,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对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单位,要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或三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等守法守信的重点检查企业,可纳入执法抽查。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确保执法检查科学有效。
(三)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依据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围绕重点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检查到位。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精准执法,防止一般化、简单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执法检查实效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严格执法,着力提升执法效能
(四)严格执法处罚。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压实整改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
(五)建立典型执法案例定期报告制度。各省级、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每半年、每季度和每两个月的时间周期,直接向应急管理部至少报送一个执法案例,市、县两级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案例须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从执法严格、程序规范并由本级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选取。应急管理部建立典型执法案例数据库,健全案例汇总、筛选、发布和奖惩机制,选取优秀执法案例,对有关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和嘉奖;对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的案例将适时进行通报。
(六)密切行刑衔接。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其他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移交查办。
(七)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提高执法工作严肃性和震慑力。对于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协调联动,创新执法方式,强化优势互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
四、规范执法行为,着力强化执法权威
(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公开,公开期满要及时撤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
(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对重点检查企业的检查中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执法工作模式。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进行执法告知;检查中企业有关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客观规范记录检查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后进行交流反馈,开展“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存在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应依法执行,防止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对需要地方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综合运用约谈、警示、通报和考核巡查等手段,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加强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以执法质量作为案卷评查重点,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以评查促规范,持续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指导服务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开展评议考核,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行政处罚。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执法评议考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着力完善执法手段
(十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类型和数量变化。汇总增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安评报告、事故调查等安全管理内容,形成“一企一档”,研究分析企业安全风险状况,为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提供数据支撑。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工作机制。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将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过程监控视频和安全生产数据接入平台,充分运用风险监测预警、信用监管、投诉举报、信访等平台数据,加强对执法对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推动加快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坚持现场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执法“两条腿”走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及应用,建立完善非现场监管执法制度办法,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
(十四)大力推进“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推进智能移动执法系统和手持终端应用,执法行为全过程要上线入网。加强生产作业现场重点设备、工艺、装置风险隐患样本库建设,提高对同类风险隐患的自动辨识能力,增强执法实效。利用执法系统实时掌握执法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实时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着力增强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定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急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保障,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执法能力。
(十六)加强执法教育培训。健全系统化执法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并规范实施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执法教育培训计划,把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程讲授与实际运用有机结合,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履职能力,持续提高具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比例。突出执法工作重点环节,采取理论考试、现场实操、模拟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岗位比武练兵,充分发挥其检验、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执法人员提高实战能力、锤炼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十七)加强专业力量建设。严把专业入口关,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强化专业人干专业事。加大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执法骨干力量培养力度,从理论、实践等方面制定专门培养计划,突出培养重点,建设法治素养和安全生产专业素质齐备的执法骨干力量。突出安全生产执法专业特色,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开展执法机构业务标准化建设,加强执法保障能力。聘请相关行业领域有影响力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执法监督员队伍,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供理论和专业力量支撑。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落实本意见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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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2021〕23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创新执法模式,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坚持精准执法,着力提高执法质量
(一)明确层级职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对下级部门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部门可依照程序进行管辖或指定管辖;对重大和复杂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立案查处。
(二)科学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完善执法计划制度,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对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单位,要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或三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等守法守信的重点检查企业,可纳入执法抽查。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确保执法检查科学有效。
(三)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依据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围绕重点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检查到位。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精准执法,防止一般化、简单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执法检查实效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严格执法,着力提升执法效能
(四)严格执法处罚。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压实整改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
(五)建立典型执法案例定期报告制度。各省级、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每半年、每季度和每两个月的时间周期,直接向应急管理部至少报送一个执法案例,市、县两级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案例须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从执法严格、程序规范并由本级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选取。应急管理部建立典型执法案例数据库,健全案例汇总、筛选、发布和奖惩机制,选取优秀执法案例,对有关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和嘉奖;对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的案例将适时进行通报。
(六)密切行刑衔接。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其他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移交查办。
(七)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提高执法工作严肃性和震慑力。对于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协调联动,创新执法方式,强化优势互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
四、规范执法行为,着力强化执法权威
(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公开,公开期满要及时撤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
(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对重点检查企业的检查中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执法工作模式。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进行执法告知;检查中企业有关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客观规范记录检查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后进行交流反馈,开展“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存在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应依法执行,防止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对需要地方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综合运用约谈、警示、通报和考核巡查等手段,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加强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以执法质量作为案卷评查重点,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以评查促规范,持续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指导服务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开展评议考核,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行政处罚。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执法评议考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着力完善执法手段
(十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类型和数量变化。汇总增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安评报告、事故调查等安全管理内容,形成“一企一档”,研究分析企业安全风险状况,为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提供数据支撑。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工作机制。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将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过程监控视频和安全生产数据接入平台,充分运用风险监测预警、信用监管、投诉举报、信访等平台数据,加强对执法对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推动加快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坚持现场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执法“两条腿”走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及应用,建立完善非现场监管执法制度办法,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
(十四)大力推进“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推进智能移动执法系统和手持终端应用,执法行为全过程要上线入网。加强生产作业现场重点设备、工艺、装置风险隐患样本库建设,提高对同类风险隐患的自动辨识能力,增强执法实效。利用执法系统实时掌握执法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实时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着力增强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定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急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保障,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执法能力。
(十六)加强执法教育培训。健全系统化执法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并规范实施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执法教育培训计划,把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程讲授与实际运用有机结合,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履职能力,持续提高具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比例。突出执法工作重点环节,采取理论考试、现场实操、模拟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岗位比武练兵,充分发挥其检验、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执法人员提高实战能力、锤炼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十七)加强专业力量建设。严把专业入口关,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强化专业人干专业事。加大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执法骨干力量培养力度,从理论、实践等方面制定专门培养计划,突出培养重点,建设法治素养和安全生产专业素质齐备的执法骨干力量。突出安全生产执法专业特色,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开展执法机构业务标准化建设,加强执法保障能力。聘请相关行业领域有影响力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执法监督员队伍,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供理论和专业力量支撑。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落实本意见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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