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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陈某卿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浙10民终430号
2.高某与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7)辽02民终9819号
3.赖某生、胡某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7)粤06民终12082号
二、人防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1.吴某炎与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闽08民终362号
2.陈某华与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浙温民终字第1183号
3.柏某海、汪某玲与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2014)盐民终字第01318号
4.永安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永安市新安大院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2016)闽民终1583号
5.苏某、业某坤与玉溪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2015)玉中民二特字第1号
6.王某、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车位纠纷—(2018)皖07民终349号
7.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王某平租赁合同纠纷—(2018)豫01民终2624号
再次,涉案地下车库是否因属于人防工程而不得转让。涉案车位所在地下车库系经批准建造的人防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已明确平时用途为车库,列入所属小区配套设施。对于此类人防设施,国家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同时,赋予投资者承担管理义务并享有收益,使人防工程达到兼顾平时无害利用与保证战时效能的双重效果,但并未就人防工程权属转让进行限制,本案《车位转让协议》已明确约定:“受让人不得改变地下车位的用途、结构、功能,不得私自增设其他设施,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及杂物,否则甲方(海龙置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该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承担管理义务、无害利用要求。综上,海龙公司有权处分涉案车位使用权,双方订立的《车位使用转让协议》属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有效。
三、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陈某钦、莆田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闽民申2006号
2.孙某国与怀宁县浙皖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5)宜民二终字第00203号
3.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橄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2015)苏中民终字第00690号
4.彭某昌、谭某英等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粤06行终215号
5.邵某静、宿州市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皖13民终617号
6.蔡某玲与龙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480号
7. 詹慧燕与汕头市佳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447号
8.刘某川与苏州万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苏05民终9213号
9.福建省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铭、何某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4)岩民终字第1265号
10.辽宁正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某玥租赁合同纠纷—(2016)辽01民终13567号
11.浦城县南浦街道御景华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福建省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2017)闽07民终1010号
12.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东渡国际青年城业主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2017)苏01民终11138号
13.李某平、林某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闽03民终2980号
14.祝某某、山东省某置业公司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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